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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可泽合同诈骗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控诉原审被告人文*、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并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琼山刑初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文*、王*所属的海南义*划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海南义*划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事实,并不能证实文*、王*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上诉人指控被告人文*、王*犯合同诈骗罪缺乏罪证,上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向可泽的起诉,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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