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的一日,被告人冯*在与被害人陈*协商、签订入股合同过程中,谎称位于平南县东华乡东平村西村屯的五指参种植基地系平南县*有限公司的种植基地,于2015年1月24日、3月3日二次骗取被害人入股资金50000元并于同年3月3日与被害人陈*签订了一份自己制作的伪造其他股东签名的“合伙经营公司协议书”。次日,被害人陈*发现被骗后要求被告人冯*退还入股款,同日被告人冯*退回20000元给被害人陈*。之后,被告人冯*便拒绝退还剩下的30000元给被害人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冯*的家属代其退出犯罪所得30000元至本院,以返还给被害人陈*。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伙经营公司协议书、收条、汇款凭证、土地承包合同、平南县*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梁*、黄*、何*、韦*甲、韦*乙、周*证言、被害人陈*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冯*退出犯罪所得30000元,由本院返还给被害人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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