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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陆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立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2014年5月16日送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立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立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22.8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谢*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立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和余刑情况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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