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4日、5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指控,2013年9月1日,被告人黄*通过他人办理了一张名叫“凌某”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到防城港*车租赁公司交纳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后,租了一辆桂N“马自达3”小汽车(发动机号:10217776,车主:林*)。租车后,被告人黄*再通过他人伪造了车主林*的假身份证、假机动车登记证书。9月5日,被告人黄*将该车开到钦州市大寺镇鼎泰寄卖行,用假证件骗取寄卖行老板李*的信任,将车抵押得款人民币19200元。经防城*证中心鉴定,该“马自达3”小轿车价值人民币65000元。

2、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黄*持名为“凌*”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到防城港*车租赁公司交纳租金签订合同后租了一辆桂P“雪佛兰”小轿车(发动机号:120400846,车主:胡*)。租车后,被告人黄*再通过他人伪造了车主胡*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9月8日,被告人黄*将车开到港口区企沙镇鑫源寄卖行意图用假证件将该车抵押,被寄卖行老板钟*怀疑,不予接受。被告人黄*离开后将假身份证丢弃,将假机动车登记证撕毁,部分丢弃,部分留在“雪佛兰”小轿车内。当日,被告人黄*驾驶该车在企沙镇被民警抓获。经防城*证中心鉴定,该“雪佛兰”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02000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对第二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办理假证租“雪佛兰”小车,也没有拿该车去企沙镇鑫源寄卖行抵押,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是民警打我,逼我说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9月1日,被告人黄*在网上通过他人办理了一张名叫“凌某”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办好假证件后,9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到防城港*车租赁公司与该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租了一辆桂N马自达3小汽车(发动机号:10217776,车主:林*)。租车后,被告人黄*再通过他人伪造了车主林*的假身份证、假机动车登记证书。9月5日,被告人黄*将该车开到钦州市大寺镇鼎泰寄卖行,用假证件骗取寄卖行老板李*的信任,以人民币20000元将该车抵押,被害人李*扣了人民币800元租金,将人民币19200元支付给了被告人黄*。经防城*证中心鉴定,该“马自达3”小轿车价值人民币6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被告人黄*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上思县,壮族,住广西上思县在妙镇板文村小那当屯,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姓名为“凌*”的假身份证、假机动车登记证、车主为林*的假机动车行驶证,证实黄*通过他人伪造假姓名为“凌*”的身份证、假机动车登记证,并用该假证件到防城港*车租赁部租赁了一辆桂N小轿车,然后其又伪造车主为“林*”的假机动车行驶证,并以人民币20000元将该小轿车抵押给李*开设的鼎泰寄卖行的事实。

3、受案登记表,证实防城港*边防派出所在侦查钟*被合同诈骗案过程中发现黄*有诈骗防城山*租赁公司黄*的桂N小轿车,立案侦查的事实。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抓获黄*时在其身上搜查出一张“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一张寄卖凭据等物品,将该物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5、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信息,证实2013年9月2日黄早佳持姓名为“凌*”的假身份证在防城*租赁部交纳部分租金租了一辆桂P马自达小轿车,该车的所有人为林*的事实。

6、寄卖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2013年9月5日黄*用伪造的车主为“林*”的机动车证书将租来的桂N轿车以人民币20000元抵押给李*开设的鼎泰寄卖行的事实,扣除租金后得款人民币19200元的事实。

(二)被害人的陈述

1、黄*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日晚,有一约30岁的瘦高男子到其祥铭汽车租赁公司,用一张名字是“凌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租了一辆马自达3桂PNY8969小汽车,一共交了2500元租金,该车的所有人为林荨静,租车同时其提供了林荨静的车辆行驶证给该男子的事实。

2、李*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5日下午,在钦州市大寺镇鼎泰寄卖行,一个约30岁的瘦高男子开一辆桂PNY8969马自达3小车抵押,要求典当20000元,并向其出示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身份证后,该证件上的名字叫“林*”,相片也是该男子,其同意了该抵押,就开了一张典当收据,扣除费用800元,给该男子19200元的事实。

(三)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黄*通过网上找到办理假证件的人办理了一张假名叫“凌某”的身份证、驾驶证,2013年9月2日晚上,黄*到防城*赁公司用假身份证、驾驶证租了一辆马自达3桂PNY8969小轿车,次日又在网上办理车主的假身份证和假机动车登记证。然后将该车开到钦州市大寺镇鼎泰寄卖行,用伪造的假证件将该车以20000元抵押,扣除租金得款19200元的事实。

(四)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防城*证中心鉴定,该桂PNY8969马自达3小轿车价值人民币65000元的事实。

(五)辨认笔录

1、黄*辨认笔录,证实黄*辨认出用“凌某”身份证到其租车行租车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黄*的事实。

2、李*辨认笔录,证实李*钦辨认出用“林荨静”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到寄卖行抵押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黄*的事实。

二、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黄*又持姓名为“凌*”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到防城港*车租赁公司租车,其看好了一辆桂P雪佛兰小轿车(发动机号:120400846,车主:胡*),在和被害人胡*协商好租金后,便与其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后,被害人胡*将该车的行驶证给了被告人黄*,被告人黄*将该车开走。租车后,被告人黄*想将该租来雪佛兰小轿车寄押给寄卖行换钱,于是其又在网上联系他人办理车主胡*的假身份证和假机动车登记证书。9月7日,被告人黄*拿到伪造的胡*的假身份证和假机动车登记证后。次日,被告人黄*便将车开到港口区企沙镇鑫源寄卖行意图用假证件将该车抵押,被寄卖行老板钟*怀疑,不予接受。被告人黄*便驾驶该车离开,之后其将假身份证丢弃,将假机动车登记证撕毁,部分丢弃,部分留在“雪佛兰”小轿车内。当日,被告人黄*驾驶该车在企沙镇被民警抓获。经防城*证中心鉴定,该“雪佛兰”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0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9月8日,办案民警在侦查钟*被合同诈骗案过程中发现,黄*在2013年9月5日冒充他人身份诈骗防城区*租赁公司胡*的一辆桂P雪佛兰小轿车,决定立案调查的事实。

2、车辆租赁合同书、行驶证,证实被告人黄*于2013年9月5日用姓名为“凌*”的假身份证到胡*的防城*赁公司租了一辆雪佛兰桂P小轿车,该车车主是胡*的事实。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时,从其身上搜查出一张“凌*”身份证、被撕烂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事实,并对该物品依法进行扣押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钟*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7日下午,一男子持胡*的购车登记证、行驶证和身份证开一辆桂P的雪佛兰小轿车到企沙鑫源寄卖行欲抵押,其查看证件后怀疑是假,拒绝接收,该男子离开,钟*询问其表哥胡*的车行是否有该车,得到胡*确认后,钟*报案的事实。

2、证人黄*、简也钦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7日下午,一男子持胡*的购车登记证、行驶证和身份证开一辆桂P的雪佛兰小轿车到钟*的企沙鑫源寄卖行欲抵押,老板钟*某看证件后怀疑是假,拒绝接收,该男子离开,钟*询问其表哥胡*的车行是否有该车,得到胡*确认后,钟*报案的事实。

(三)被害人胡*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5日,一男子持姓名为“凌*”的证件到其防城信元汽车租赁部交租金租了一辆桂P雪佛兰小汽车,到9月8日其接到其表弟钟*的打电话称有一男子开该车到钟*的寄卖行准备抵押,钟*怀疑该人有问题,便拒绝了抵押的事实。

(四)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5日其用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在防城区一家租车行租了一辆桂P雪佛兰小轿车,其通过网上再找人办理车主胡*假的行驶证欲抵押换钱。2013年9月8日,其将车开到企沙一家寄卖行向店主出示假证明欲抵押53000元,店主在看了假证明后说老板不在不要车,之后其就离开。其离开后,开车经过企沙一大桥旁时将假的胡*身份证丢下海,将假机动车登记证撕成两半,将有胡*名字的那一半假证丢下海,另一半留在车上,之后被警察抓获。

(五)辨认笔录

1、证人钟*辨认笔录,证实钟*辨认出开雪佛兰桂P小轿车到其开的企沙鑫源寄卖行欲抵押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黄*的事实。

2、证人黄*辨认笔录,证实黄*辨认出开桂P雪佛兰小轿车到企沙鑫源寄卖行欲抵押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黄*的事实。

3、被害人胡*辨认笔录,证实胡*辨认出用姓名为“凌*”的身份证到其防城信元汽车租赁部租桂P雪佛兰小轿车的男子正是本案被告人黄*的事实。

(六)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桂P雪佛兰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02000元的事实。

(七)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在侦查机关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人员完全是遵照合法的程序与规则对黄*进行提问,提问的语气平和、规范、并没有对黄*采用逼供、诱供等;黄*在整个过程中供述神智清醒、轻松淡定,没有异常的动作表现,对侦查人员提问的回答具有针对性、逻辑性、条理性,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想法的外在表现,黄*的供述来源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黄*提出“其没有参与第二起犯罪事实,没有办理假证租“雪佛兰”小车,也没有拿该车去企沙镇鑫源寄卖行抵押,在公安机关在对其讯问时民警对其进行殴打刑讯逼供”的辩解意见。经查明,公诉机关提供了《车辆租赁合同书》、行驶证,证明了被告人黄*于2013年9月5日用姓名为“凌*”的假身份证到被害人胡*的防城*赁公司租了一辆雪佛兰桂P小轿车,该车车主是胡*。并且办案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时,民警从其身上搜查出一张“凌*”身份证、被撕烂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证实了被告人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与防城*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了一辆桂P雪佛兰小轿车的事实。其次,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三位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被害人陈述,均一致证实被告人黄*开一辆桂P的雪佛兰小轿车到企沙鑫源寄卖行,用姓名为“胡*”的假购车登记证、行驶证和身份证欲该将车抵押,被害人钟*某看证件后怀疑是假证件,拒绝接收抵押的事实。对于这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被害人怀某拒绝其抵押该车,属于被告人黄*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黄*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了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黄*讯问程序合法,未采用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黄*在整个过程中供述神智清醒,该供述来源合法。因此,对被告人黄*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19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