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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3日以(2010)玉区法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声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2011年2月22日送广*监狱服刑。2013年7月29日获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广*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覃*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3年自治区和监狱积极分子、获评为2014年积极分子(折合21分奖励分),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132.42分。另查明,该犯至今未履行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缴纳义务。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综合考虑该犯改造表现事实、履行原判罚金刑义务的态度以及原判罪行危害性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26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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