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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了(2011)北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累计奖励分70.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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