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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诈骗、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2月份,被告人廖*向被害人陈*、廖*夫妇吹嘘自己熟识防城区老干部局领导、能某该单位购买到便宜的商品房,陈*及其家人信以为真并要求廖*帮忙购买一套。至2012年6月,廖*以预交购房款为由前后三次向陈*索要购房款共计8.5万元。后陈*及其家人多次打电话联系廖*询问购房事宜,廖*均以忙为由拒绝与陈*夫妇见面。当廖*、陈*夫妇怀疑被骗要求廖*退还房款时,廖*拒不还款并断绝与陈*夫妇的联系。

2、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廖*和颜*甲以乙方的名义与南宁市*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转承包及林木转让合同书》,从中获得防城区那良镇北仑村王关组3256亩山地及林木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乙方须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分四期全部支付190万元承包金给南宁市*限责任公司,否则山狼公司在逾期3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但之后廖*、颜*甲一直未支付任何承包金。2014年1月23日,廖*隐瞒其未支付任何承包金给山狼公司的事实,抛开颜*甲私自与被害人郭*、颜*丙签订《承包采伐桉木协议书》,将王关组3700亩桉木资产转承包给郭*、颜*丙,骗取合同定金10万元并挥霍一空,后郭*、颜*丙发现被骗之后找廖*退还合同定金,廖*关闭通信工具并离家外出以逃避追款。

3、2013年7月2日,被告人廖*在没有合法使用权及经营权情况下与何*签订《桉树林承包砍伐合同书》,将防城区那良镇高林村桉木林承包何*砍伐,骗取何*的合同定金5万元。之后,其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为由骗取何*办证定金2.5万元。何*发现被骗后,多次联系廖*返还定金,但廖*都以各种理由推诿并关闭手机以逃避。

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廖*退还被害人郭*、颜某丙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颜*、郭*、何*的陈述,证人潘*、黄*、颜*、颜*、慕*、苏*、黄*乙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山地转承包及林木转让合同书》、《承包采伐桉木协议书》,《承包砍伐桉木补充协议》,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防城区老干局证明,《桉树树林承包砍伐合同书》,《那良镇北仑村王关组黄山延期承包合同书》,《那良镇北仑村王关组林地承包合同书》,《荒山承包转让合同》,防城区林业局证明,采伐许可证,退款收条,抓获经过,被告人廖*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退出合同诈骗的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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