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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发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7月28日,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在没有取得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盈滨半岛土石方工程协议书》,约定将盈滨半岛填海(土石方)工程承包给黄某某施工,骗取黄某某交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在没有取得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将“桂林洋沣盈花园”项目承包给刘某某施工,骗取刘某某交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

3.2011年10月22日,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在没有取得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吕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将“海南经济学院”(无该校)学生宿舍楼及食堂承包给吕某某施工,骗取吕某某交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

4.2011年10月25日,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在没有取得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将海*学院学生宿舍楼及食堂承包给朱某某施工,骗取朱某某交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

5.2011年11月3日,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在没有取得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与被害人李*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将海*学院学生宿舍楼及食堂承包给李*施工,骗取李*交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8万元。

6.2011年11月22日,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在没有取得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喻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将海*学院学生宿舍楼及食堂承包给喻某某施工,骗取喻某某交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8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张*抓获并于同月3日至8日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合同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梅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朱某某、李*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赃款203万元分别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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