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原海南*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该判决罚金一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向本院缴纳了罚金5300元,该款本院已上缴国库。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王*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原海南*人民法院(2007)海南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并处罚金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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