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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美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脏款52.4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罪犯张*生于2011年4月8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1次减刑,共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3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张*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追缴赃款52.45万元已退赃30%以下。属于病残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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