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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09号黄**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4)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依法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害单位北京*奥达*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在三亚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的*榭*岸小区以该公司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榭*岸小区2号楼3103房)后,经售楼小姐刘*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黄*,并口头与黄*达成装修协议,其支付58万元给黄*装修其*榭*岸小区2号楼3103房,谈妥后石*就离开三亚返回北京。2013年1月13日,被害人石*打电话与被告人黄*联系要求其提供装修合同。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黄*伪造了一份名为《三亚*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的合同,并私刻了三亚*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在合同上盖上印迹及签上其名字后,传真到北京给被害人石*,石*收到传真后,在合同上盖上北京*奥达*限公司的印迹并传真回复给黄*。随后,被告人黄*以马上要开始动工装修为由,要求被害人石*先支付20万元的装修费,石*随即让其秘书蔡*从北京*奥达*公司的账户上转20万元到黄*的农业银行的账户(卡号:6228480150310747**7)。被告人黄*收到20万元之后,从中拿出7万元作为佣金给售楼小姐刘*,并应石*的要求到*榭*岸小区物业处办理取钥匙手续,交付了有限电视初装费、天然气初装费等共计8200元,接着其又在小区物业处办理房屋装修许可证,交付了装修管理费、主体结构保证金等共计5255元,随后其就开始进驻被害人石*的3103房开始装修,当其让装修工人准备砸掉房顶的3根梁*时,被小区物业处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并将3013房的水电停掉,工作人员称黄*之前交的施工图没有体现出要砸掉梁*,要求黄*重新制作一份施工图交给**司地产部审查,审查通过才能开通水电继续装修。2013年3月份,黄*重新制作了一份施工图交给**司销售总监刘*,之后因该施工图审核未被通过,刘*又将该份施工图退给黄*让其重新制作。在工程停工后,*榭*岸小区物业处将被告人黄*之前交付的主体结构保证金3000元退回给黄*,黄*将这3000元和剩余的装修款用于个人吃喝玩乐挥霍完后,又继续打电话要求石*支付装修款,石*又分两次让其秘书蔡*于2013年3月27日、2013年6月24日从北京*奥达*公司的账户上分别转了20万元、10万元到黄*的农业银行的账户。黄*收到以上装修款后,均未用于房子的装修,全部款项用于个人吃喝玩乐挥霍完。2013年8月底,石*打电话给被告人黄*询问房子的装修进度,黄*称房子已快装修好了,随时可以来查房。2013年9月9日,石*又让其秘书蔡*从北京*奥达*公司的账户上转14100元到黄*的农业银行账户,让黄*帮其购买空调安装在装修好的房子内。被告人黄*收到该笔款项后,同样用于个人吃喝挥霍完。2013年10月15日,石*从北京来三亚找被告人黄*要求看房,黄*以钥匙在朋友身上为由不让石*看房。2013年10月16日,石*再次约被告人黄*见面要求看房,黄*与石*碰面后,以要去找朋友拿钥匙为由离开,并将手机关机后逃匿。

另查明,售楼小姐刘*将被告人黄*支付的7万元佣金给付另一售楼小姐王*(又名王*)3.5万元,案发后,刘*、王*将7万元佣金通过王*丈夫崔*一并退还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的供述,证人石*、蔡*、周*、黎*、刘*、腾*岩、刘*、王*(别*)的证言及石*、蔡*、周*、黎*、刘*的辨认笔录,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出具的(收到王*退还的7万元)《收条》,(证实黄*身份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购房发票(包括定金、购房款)、购房缴税收据,中*银行汇款凭证(5份),(海南**有限公司与北京*销售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亚*洲时代海岸房屋认购书,海南省三亚市《土地房屋产权证》,(黄*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亚*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及《*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云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档案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及企业营业执照),装修施工图,申报装修许可证及黄*向鸿洲*公司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2张),手机183899282**通话记录(2013年9月1日至10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卡及中国邮政储蓄卡明细清单,物证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150310747**7)、中国邮政储蓄卡(6221506400002372**1)各一张,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其他单位法人名义,与他人签订虚假的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尽合同义务,在明知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非但不尽退款义务,反而一再虚构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款项,并将该款任意挥霍,涉案金额为50364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黄*案发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任何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03645元(包含刘*、王*已退还公安机关的7万元)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单位北京*奥达*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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