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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儋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于2012年11月2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东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自2013年2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共获得4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张*应交纳罚金5000元,其尚未交纳。该犯家庭经济困难;其在服刑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103.6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服刑期间的消费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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