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陵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万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东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东监狱代表陈*出庭提请对*犯黎明确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黎*、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麦万位、证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麦万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呈报对其减刑。该犯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人民币3000元,达到100%,相应增加幅度三个月,但因被鉴定为病残犯,减刑时降低1个表扬执行,幅度增加二个月,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

罪犯麦万位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麦万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综合表扬3个。考核期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麦万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麦万位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