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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合同诈骗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冻结的海南*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为46001XXXXX)人民币201347.56元及被告人许*建设银行(账户为62108XXXXX)人民币51144.41元,依法返还给被害单位太原*限公司(由扣押机关执行);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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