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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合同诈骗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海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丁*耀不服,提出上诉。海南*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琼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丁*耀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4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罪犯丁*耀于2011年1月21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一次减刑,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丁*考核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丁*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2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11)海中法执字第167-1号执行裁定,以罪犯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2010)海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原判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532.5万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后丁*与被害单位达成退款协议。2014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海中法执字第325号执行裁定,以罪犯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2010)海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又查明,罪犯丁*在判决生效前羁押长达6年,属长期羁押人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退款协议、请求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丁*未能履行罚金刑,虽有本院终结执行裁定书认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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