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在得知荣昌县将公开对荣昌县S206仁义场镇范家房子至和平加油站路段公路改造工程招投标的消息后,想利用该信息骗取财物。因其打工期间认识了蒋某某,遂联系蒋某某欲借商谈工程招投标事宜骗取蒋某某财物。

2014年5月初,尹*冒用童某甲的名义与蒋某某签订了合伙修建荣昌县S206仁义场镇范家房子至和平加油站路段公路改造工程协议一份,尹*要求蒋某某先行支付了30万元作为工程招投标等事项的前期费用。蒋某某遂通过银行向尹*提供的户名为童某甲、童*、尹*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30万元。尹*在收到蒋某某支付的30万元款项后并未参与荣昌县S206仁义场镇范家房子至和平加油站路段公路改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而是将钱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赌博。2014年6月中旬,经蒋某某催促还款后,尹*潜逃。此后,在得知蒋某某报案后,尹*及其亲属先后退还了蒋某某现金11万元,余款19万元至今未返还。

尹*于2015年5月15日被捉获并被羁押,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逮捕。尹*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通过签订合同诈骗蒋某某财物的事实。

2012年3月,尹*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尹*、黄某某、童*甲、童*乙、陈某某的证言,协议及借条、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对账单、明细查询,招投标文件及保证金收取情况,被告人供述,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伙协议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认罪、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蒋某某被骗款项30万元(已退还1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