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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31日交付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表扬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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