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5年11月23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袁*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