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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成举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举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何*举化名“张*”,向王某某、马*称自己拥有毕节市七星关区安家井土石方工程,并与王某某、马*签订土石方工程运输合伙协议,何*举以为工地内的挖掘机加油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间,何*举又以可得到大*都煤矿土石方工程,邀约王某某、马*共同经营并签订了协议,之后,何*举以要交50万元保证金,尚差5万元为由,骗取王某某5万元。

2012年6月,被告人何*举用曾用名“何*”冒充湖南*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取得了“西南商贸城”土石方工程,要分包出去,与王某某、马*签订了施工合同。何*举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王某某18万元、李*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何*辩解诈骗李某某的5万元已退还的辩解,经查,卷内没有已退赃的证据,现又无法联系被害人予以核实,对此辩解不予采纳。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合同诈骗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何*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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