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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秦*、人民陪审员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包乌兰格日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杨某某通过上线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牙克石市下线刘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与刘某某以台湾富*股公司理财产品为名在牙克石市以每单缴纳1800元能分批定期返利的方式发展会员进行非法获利。刘某某在杨某某的帮助下发展了牙克石市的张*某、乔*、李*、张*、郭某某、付某某,而张*某发展了姜*、吴某某、李*甲、史某某等人,付某某发展了褚某某,褚某某发展了石某某、胡某某、张*,发展层级三层以上且发展人数30人以上。杨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某涉案赃款及非法获利所得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个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电子证据调取图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电话记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朱某某、林某某、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付某某、褚某某、胡某某、倪某某、吴某某、杨*某、尹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乔*、高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张*、李*、杨*、史某某、胡*、许某某、李*乙、郑某某、曹*、宋某某、曹*、吴*、李*丙、石某某、姜*、胡*、吴*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领导以参与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单缴纳费用后能分批定期返利的方式发展会员进行非法获利,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人民币五万元,其中二万元系被告人非法获利所得,另外三万元系被告人收取其下线钱款用于购买电子币成为会员的赃款,对其非法利益所得及赃款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涉案非法获利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及涉案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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