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某某等四人组织领导传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人民陪审员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包乌兰格日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刘*、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张*,被告人徐*及辩护人萨*、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线被告人徐*介绍认识牙克石市下线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与刘某某合谋以台湾富*股公司理财产品为名在牙克石市以每单缴纳1800元能分批定期返利的方式发展会员进行非法获利。2014年12月份杨某某找到“台湾富*股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帮助其来牙克石市发展投资市场。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朱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到牙克石市宣传台湾富*股公司的理财项目开拓市场,杨某某发展被告人刘某某为下线,在朱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的鼓动、组织、帮助下,刘某某在牙克石市发展了张*、乔*、李*、张*、郭某某、付某某为下线,而张*发展了姜*、吴某某、李*乙、史某某等人为下线,付某某发展了褚某某,褚某某发展了石某某、胡某某、张*,发展层级三层以上且发展人数30人以上。朱某某非法获利120000元,林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徐*非法获利15000元,刘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徐*、刘某某所得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庭后退回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笔记本两个,宣传单一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手续,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某某到案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关于徐*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户籍信息查询,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杨*某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笔录,付某某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台*集团网络上的账户资料光盘,证人杨*某、付某某、张某某、褚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倪某某、吴某某、尹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乔*、高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李*、杨*、史某某、胡某某、许某某、李*乙、郑某某、曹*、宋某某、李*丙、石某某、姜*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徐*、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徐*、刘某某组织、领导以参与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单缴纳费用后能分批定期返利的方式发展会员进行非法获利,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四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徐*、刘某某在传销活动实施中系共同犯罪,均起到关键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自愿退回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2012年11月9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刑罚执行完毕再犯同种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徐*、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徐*、刘某某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