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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曾某某、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桂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曾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加入黄**(另案处理)创建的百姓购物商城网站成为会员,并发展被告人曾某某加入,被告人曾某某再发展被告人赵某某加入。后被告人胡*、曾某某、赵某某以推销网站商品为名,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街60号1-3-2被告人曾某某家里及聚餐的饭店,通过授课、交流等方式吸收参加者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推荐奖、销售提成、管理提成、消费提成、鼓励奖的方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经查,被告人胡*、曾某某、赵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达三十人且发展层级达到三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域名注册、三被告人账户名网页截图及账户明细,“百姓商城”生意介绍、经营方案、入会方式,被告人胡*农行卡交易记录,传销案件结构图,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曾某某、赵某某组织、领导以通过授课、交流等方式吸收参加者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推荐奖、销售提成、管理提成、消费提成、鼓励奖的方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均成立。被告人胡*、曾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其二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0日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5日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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