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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甘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刘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在上海成立“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简称“中国明明商”)组织,该组织以宣传和谐文化为名,虚构成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以借款高额返利为诱饵,以“生根发芽”的方式拉人头发展下线,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人,需通过介绍人(上线)介绍到“薪地”(各地区常设办公场所)缴纳3990元人民币支助金和20元材料费,并填写“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办理“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成为“环民”。环民须在三个月内发展两个下线(称“生根发芽”)加入,后在生根发芽的第三个月得到“明明商”的返利。“明明商”宣称:返利期为两年,第一个月返2000元,第二个月是500元,第三个月是1000元,第四个月是5000元,第五个月8000元、第六个月14000元、第七个月28000元、第八个月38000元、第九个月48000元、第十个月68000元、第十一个月96000元、第十二个月128000元,第二年每个月均为128000元,两年累计返利3195000元。

“中国明明商”组织在北京设“北**商委”,北**商委设“领航人”和“八大常察”、“九大常商”的核心机构,以在各地开会的方式负责宣传、发展、管理全国各地的明**组织;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下设“薪地”,薪地设“总商委”,总商委设“无首”(各地区领航人)、“领袖”和“主席”,负责管理、发展当地的明**组织;总商委下设“原商会”和“原委会”,原商会设“人5”、“人6”,负责环民加入时填表和收款;原委会负责监督原商会工作;原商会下面是“薪种”(已经发展下线的人员);薪种下面是新加入的环民,12个环民为一组,每一组环民有三个人组成“0”、“5”、“9”,负责该组环民的宣传和发展。截至案发,明**组织已在全国22个大中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人数逾万人,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3月加入明明商,系“九大常商”之一,是“明明商”的重要成员,负责明明商的宣传工作,为“中国明明商”及其全国领航人鲍某某(已判刑)歌功颂德,并撰写了五篇赞扬“明明商”的文章,得到返利165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时患有抑郁症,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刘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在上海成立“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简称“中国明明商”)组织,该组织以宣传和谐文化为名,虚构成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以借款高额返利为诱饵,以“生根发芽”的方式拉人头发展下线,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人,需通过介绍人(上线)介绍到“薪地”(各地区常设办公场所)缴纳3990元人民币支助金和20元材料费,并填写“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办理“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成为“环民”。环民须在三个月内发展两个下线(称“生根发芽”)加入,后在生根发芽的第三个月得到“明明商”的返利。“明明商”宣称:返利期为两年,第一个月返2000元,第二个月是500元,第三个月是1000元,第四个月是5000元,第五个月8000元、第六个月14000元、第七个月28000元、第八个月38000元、第九个月48000元、第十个月68000元、第十一个月96000元、第十二个月128000元,第二年每个月均为128000元,两年累计返利3195000元。

“中国明明商”组织在北京设“北**商委”,北**商委设“领航人”和“八大常察”、“九大常商”的核心机构,以在各地开会的方式负责宣传、发展、管理全国各地的明**组织;领航人负责全面宣传和管理,“八大常察”负责明**组织的具体业务,“九大常商”负责监督“八大常察”工作以及到各地监督组环;明**组织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下设“薪地”,薪地设“总商委”,总商委设“无首”(各地区领航人)、“领袖”和“主席”,负责管理、发展当地的明**组织;总商委下设“原商会”和“原委会”,原商会设“人5”、“人6”,负责环民加入时填表和收款;原委会负责监督原商会工作;原商会下面是“薪种”(已经发展下线的人员);薪种下面是新加入的环民,12个环民为一组,每一组环民有三个人组成“0”、“5”、“9”,负责该组环民的宣传和发展。截至案发,明**组织已在全国22个大中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人数逾万人,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3月加入明明商,系“九大常商”之一,是“明明商”的重要成员,负责明明商的宣传工作,为“中国明明商”及其全国领航人鲍某某(已判刑)歌功颂德,并撰写了五篇赞扬“明明商”的文章。

经大**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抑郁症(案发时为抑郁症的缓解期);完全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鲍某某、宗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王**、王**、吴某某、王**、华某某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张某某撰写的赞扬明明商的材料复印件、明明商颂歌复印件、中**明商组织的宣传材料复印件、扣押清单复印件、“关于明明商营口会议的决议”复印件、“关于贯彻落实营口会议决议的通知”复印件、“关于信资互助系统”宣传材料的复印件、和谐文化会议议程呈报文件的复印件、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传销,并继续发展下线,从中骗取钱财,起组织、领导作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为中**明商组织的“九大常商”之一,系中**明商组织的核心成员,其应对中**明商组织的发展人数逾万人,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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