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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甘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大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1次,兑现表扬2次。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丁**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镇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镇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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