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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孔*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6号财富大厦2205室,以“中国明明商”沈阳地区负责人(无首)身份伙同鲁*(已判刑)等人,假借中**银行和**化部合作平台虚构成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以借款高额返利为诱饵,以“生根发芽”的方式发展下线,无首之下分别设立“八卦”、“21人”、“64人”等层级,从事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得到返利人民币56000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孔*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鲍*、鲁*、李**、郑*、刘**、王**、李**、王**、刘**、马*、关*、张*的陈述;搜查笔录;房屋租赁协议;“中国明明商”沈阳地区人物明细、沈阳地区环民名单;月金计算表、月金卡号登记明细、网银交易查询结果;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辽宁省公安厅文件;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孔*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六千元。

所追缴的违法所得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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