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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被告人樊*、辩护人康祖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樊*经季*(另案处理)介绍,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投资1040连锁经营业”等名义,通过宣传、培训等手段发展下线并以此获取“奖励”,直接发展下线沈*(另案处理)、谢*二人,后通过上述二人逐级发展黄*、陈*、陆*等30余人从本市赶赴安徽*湖新区及长丰*纪城等地进行传销活动,累计金额达152万余元,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樊*主动到余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明细、网络格局图、传销人员名单、人口信息,证人季*、沈*、王*、谢*、黄*、王*、王*、陈*、聂*、陈*、陆*、徐*、华*、屠*、王*、叶*、章*、屠*、姚*、陈*、陈*、陈*、陈*、成*、高*、应某某、丁*、甘*、吴*、潘*、吴*、吴*、吴*、张*、吴*戊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同他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拢乱经济社会秩序,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30余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152万余元,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有自首情节,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理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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