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周*、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周*、孙*及辩护人林**、龚**、施**、劳景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周*、孙*及王**、马**、杜*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来到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南京市,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工程”、“自愿连锁经营”、“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21份(第1份3800元,第2份起3300元)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依靠发展下线购买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并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五个级别:即实习业务员为E级,业务组长为D级,业务主任为C级,业务经理为B级,高级业务员(老总)为A级。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2份份额成为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3-9份份额成为业务组长;业务组长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10-64份份额成为业务主任;业务主任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599份份额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高级业务员。“三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为实习业务员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后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第二个阶段为业务主任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培养2名直接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第三个阶段为业务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培养3名直接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等。

2013年6月,被告人王**、周*、孙*经商议后,决定将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伞下人员集体搬迁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慈溪市城区,并指示王**、杜*等人,处理房屋租赁等前期搬家事宜。2013年6月开始,在被告人王**、周*、孙*等人的领导、指挥下,王**、马**、杜*等人按各自层级,将原来在江苏省南京市的100余名传销骨干人员集体搬迁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并建立了以被告人孙*及王**、马**、杜*等人为首的传销管理层,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

为了便于组织管理,被告人王**、周*、孙*等人根据伞下人员分布情况,于2014年6月将杭州湾新区的传销人员分成3个区域,分别由王**、马**、杜*担任一、二、三区区域总裁,由被告人孙*担任整个杭州湾传销组织的大区总裁。每个区域设置老总室,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A级以上传销头目担任教育老总、教育配合老总、自律老总、自律配合老总、直总等;每个组下设若干个团队(经理室),经理室由直总负责,对应设置了大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等职务,经理室职务由经理(B)级担任。被告人王**、周*、孙*则通过控制资金、遥控指挥等方式,操控该传销组织,促使下线人员不断发展新人。

截止2014年9月案发,该传销组织中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600人以上,累计申购份额12000份以上,累计传销金额4000万以上。被告人王**、周*、孙*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于2011年8月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8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以下简称为升总),2013年6月与上线脱离开始独立核算坐庄家,组建宁波市杭州湾地区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并通过遥控指挥等方式管理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操控者。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00人以上,累计申购份额12000份以上,涉案金额4000万元以上。

2、被告人周*于2011年11月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6月升总,2013年6月与上线脱离开始独立核算坐庄家,组建宁波市杭州湾地区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通过遥控指挥等方式,管理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操控者。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00人以上,累计申购份额12000份以上,涉案金额4000万元以上。

3、被告人孙*于2011年11月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9月升总,2013年6月开始担任宁波市杭州湾地区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大区总裁,具体负责管理该传销组织的所有事务,系该传销组织的操控者。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00人以上,累计申购份额8000份以上,金额2600万元以上。

到案后,被告人王**、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周*、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公民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周*、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林**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其辩解,起诉书关于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累计申购份额、涉案金额的指控证据不足,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430人以上,累计申购份额8700份以上,涉案金额2830万元以上,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龚**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其辩护:1.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下线人员、累计申购份额、涉案金额,其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周*的辩解一致;2.被告人周*在传销组织的发起、决策、操纵、指挥、布置、协调过程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周*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周*减轻处罚。

辩护人施**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其辩护:被告人周*获利大小,不能作为确定被告人周*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的依据,赃款获得的多少,是犯罪既遂后的处分行为,对犯罪的实施、发展及结果均无作用,且被告人周*对其获利没有决定作用。辩护人施**的其他辩护意见与辩护人龚**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

被告人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劳景璟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被告人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限制参与传销人员的自由,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孙*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周*、孙*及王**、马**、杜*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来到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南京市,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工程”、“自愿连锁经营”、“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21份(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人民币3300元)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依靠发展下线购买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并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五个级别:即实习业务员为E级,业务组长为D级,业务主任为C级,业务经理为B级,高级业务员(老总)为A级。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2份份额成为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3-9份份额成为业务组长;业务组长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10-64份份额成为业务主任;业务主任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599份份额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高级业务员。“三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为实习业务员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后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第二个阶段为业务主任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培养2名直接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第三个阶段为业务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培养3名直接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等。

2013年6月,被告人王**、周*、孙*经商议后,决定将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伞下人员集体搬迁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慈溪市城区,并指示王**、杜*等人,处理房屋租赁等前期搬家事宜。2013年6月开始,在被告人王**、周*、孙*等人的领导、指挥下,王**、马**、杜*等人按各自层级,将原来在江苏省南京市的100余名传销骨干人员集体搬迁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并建立了以被告人孙*及王**、马**、杜*等人为首的传销管理层,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

为了便于组织管理,被告人王**、周*、孙*等人根据伞下人员分布情况,于2014年6月将杭州湾新区的传销人员分成3个区域,分别由王**、马**、杜*担任一、二、三区区域总裁,由被告人孙*担任整个杭州湾传销组织的大区总裁。每个区域设置老总室,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A级以上传销头目担任教育老总、教育配合老总、自律老总、自律配合老总、直总等;每个组下设若干个团队(经理室),经理室由直总负责,对应设置了大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等职务,经理室职务由经理(B)级担任。被告人王**、周*、孙*则通过控制资金、遥控指挥等方式,操控该传销组织,促使下线人员不断发展新人。

截止2014年9月案发,该传销组织中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600人以上,累计申购份额12000份以上,累计传销金额人民币4000万以上。被告人王**、周*、孙*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于2011年8月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8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以下简称为升总),2013年6月与上线脱离开始独立核算坐庄家,组建宁波市杭州湾地区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并通过遥控指挥等方式管理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操控者。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00人以上,累计申购份额12000份以上,涉案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

2.被告人周*于2011年11月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6月升总,2013年6月与上线脱离开始独立核算坐庄家,组建宁波市杭州湾地区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通过遥控指挥等方式,管理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操控者。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30人以上,累计申购份额8700份以上,涉案金额人民币2830万元以上。

3.被告人孙*于2011年11月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9月升总,2013年6月开始担任宁波市杭州湾地区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大区总裁,具体负责管理该传销组织的所有事务,系该传销组织的操控者。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00人以上,累计申购份额8000份以上,金额人民币2600万元以上。

被告人王**、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犯王*乙的供述,供认:2012年2月,其经过孙*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自愿连锁经营”(或者叫做“连锁行业”、“资本运作”),当时交纳了69800元,后于2013年5月升总;6月,其在江苏省南京市从事“自愿连锁经营”,担任一个团队的直总,2013年6月至宁波从事“自愿连锁经营”。其等人通过造梦、承诺、列名单、邀约、讲工作、跟进、检查学习工作进度、复制八个步骤介绍别人加入传销组织。参与者加入“自愿连锁经营”必须先购买一股(人民币3800元),第二股开始每股3300元,成为股东后就有资格介绍或者发展别人购买股份,但最多只能介绍三个人,自己及被介绍的人购买的股份自下而上层层累加。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一级股东是1至2股,是实习业务员股;二级股东是3至9股,是业务组长股;三级股东是10至64股,是业务主任股;四级股东是65-599股,是业务经理股;五级股东是600股以上,就达到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五个级别通常用字母E、D、C、B、A予以对应。三个晋升阶段分别为,新发展人员、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只要伞下体系累计份额达到10份以上就可以晋升为主任级别,实行当月当日晋升制;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除其伞下体系累计份额达到65份,其直接下线人员必须有2名业务主任,实行次月1日晋升制;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除伞下体系累计份额达到600份,3条直接下线必须都达到业务经理级别,实行隔月1日晋升制。一般建议参与者直接购买21股(总价69800元),能够直接成为主任股,当即就能返现19000元。参与者成为正式股东后每发展一人都有返利(提成),发展下线人员越多提成越多、级别越高,一直到他的第三代27个下线全部达到老总级别为止,自己出局,这样,一个人从申购69800元加入到最后出局,经过大约一年时间,最高可以获得1040万元回报,这就是“1040”工程。“1040”工程其实没有国家项目支持,完全靠拉人头赚钱。传销组织还有四大规定,分别是无业绩压力,资格永不滑落,可超越、可回归、可转让、可继承。另外,传销组织还有缴纳税款、公积金制度,其不太清楚公积金和税款的分配方式,应该被上层拿走了。新上总人员还会外出旅游,旅游费用由他的直接上线承担。其直接下线是马*、杜*、王*东,其上线是孙*,孙*的上线是周*。2013年6月份某日,孙*打电话让其到慈溪、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其和杜*就赶过来了,在杭州湾跨海大桥的收费站碰到了周*、孙*。第二天,孙*、周*就让其等人在杭州湾新区分流“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人员,这样,其和杜*等人就开始找房子。后来,其等人就通知下面的基层传销人员搬迁至慈溪、杭州湾附近,慈溪、杭州湾新区的传销组织就发展起来了。*搬来时,由周*主持,任命孙*为区域总裁、其为教育老总、刘*为自律老总,杜*和马*波为老总室成员,周*在慈溪、杭州湾新区呆了几天就走了。2014年2月,因传销人员发展较多,周*又来到了慈溪,由周*和孙*共同主持把慈溪、杭州湾新区的传销人员扩展成2个区,孙*担任整个区的大总裁,其和马*波分别担任两个区的总裁,其下面的总裁有刘*乙*、王*荣、王*东、程*勇,马*波下面的总裁有杜*等人。2014年五六月份,王**与另一个人来到慈溪,在慈溪市新锦天大酒店内开会,其和杜*、马*波和另一些资格老点的老总参与会议,把传销人员分成三个区域管理,其和杜*、马*波分别是三个区域的老总,孙*是慈溪、杭州湾新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总裁。其等人是通过建立经理室的方式控制下线人员的,经理室由直接老总组建,成员由几名已经上了大经理(快上老总级别)的人员组成,主要有总管、自律、能力、自配、经*、申购等人组成,日常工作就是负责组织本体系内的管理。大总管是每个经理室的负责人,自律总管负责每个经理室的纪律作风,能力总管负责每个经理室的培训,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能力总管或自律总管做工作,经*总管负责晨练和读羊皮卷,申购总管就是每个经理室的会计,把钱交给申购老总,全跟是对全部业务比较熟练的人,主要负责给新成员洗脑,跟进主要负责从侧面辅助洗脑,开心门是引导员,讲师由业务比较全面、表达能力较好的人充当,负责培训。其作为一区总裁,所管理的团队应该有100多人,所负责区域内上总的人有教育老总杜*、教育配合老总刘*春、自律老总乔*东、自律配合老总刘*,另外还有乔*、张**、邹**、吕**等人,有六个经理室,9月份经理室的大总管分别是祖某锋、王**、刘**、邹*、牟*、闫*,这些经理室人员通过上传下达、层层管理下线。邹**和吕**于2014年7月上总,两人应该是合伙的,经理室也是公用的,大总管都是邹*。孔*超也是2个月左右前上总的,是老总室成员,他也是直总,经理室设在慈溪,应该和杜*公用经理室的。其负责管理好自己区域的伞下人员,向其上线孙*汇报申购情况及区域内存在的问题,先期解决区域内部的问题和矛盾,解决不了就上报给上级,同时负责向老总室传达上级下达的通知、指示等。老总平均每月开四次会,主要是讲如何应对国家宏观调控、心态、自律、学习等内容,再由老总向经理室的总管传达,总管再传达给经理室经理,由经理传达给业务员,就这样层层传达,管理下线。其上级是孙*、周*、王**,周*、王**不直接与其联系,孙*基本上每周都会把“自愿连锁经营业”的资料交给其,让其负责落实、传达。传销组织一般每月15日发工资,快发工资时,孙*约其见面,交给其五六张银行卡和工资单,每张银行卡内一般有20万元左右,其拿到银行卡后,就与大总管对账,对好账后就把钱打到各经理室总管银行卡内。

2.同案犯杜*的供述,供认:2012年1月,其经过王**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自愿连锁经营”,2012年3月份左右,其交齐了69800元,这才有资格发展下线。2012年8月,其跟着周*等人从合肥市搬迁至江苏省南京市发展传销组织。其直接下线是杜*、乔*东、祖某锋,他们都是缴纳了69800元购买了21份股份后才依次发展下线的。其于2013年5月升总,周*告诉其上总后也没有保底工资,只能靠发展下线拿钱。其于2013年6月至慈溪市从事“自愿连锁经营”,其业务大多是在慈溪市发展起来的,其下线上总的人有杜*、乔*东、乔*、乔*舟、乔*波、范**、孔*超,另外还有一个陈*盼,她是杜*的老婆,杜*把陈*盼发展到他下面,后又发展了孔*超,陈*盼现在也是老总级别。乔*舟原先的位置是周**,他加入四五天后就不做了,他的上线乔*就把周**的位置给了乔*舟,后由乔*舟发展。其等人通过造梦、承诺、列名单、邀约、讲工作、跟进、检查学习工作进度、复制八个步骤介绍别人加入传销组织。参与者加入“自愿连锁经营”必须先购买一股(人民币3800元),第二股开始每股人民币3300元,成为股东后就有资格介绍或者发展别人购买股份,但最多只能介绍三个人,自己及被介绍的人购买的股份自下而上层层累加。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一级股东是1至2股,是实习业务员股;二级股东是3至9股,是业务组长股;三级股东是10至64股,是业务主任股;四级股东是65-599股,是业务经理股;五级股东是600股以上,就达到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五个级别通常用字母E、D、C、B、A予以对应。三个晋升阶段分别为,新发展人员、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只要伞下体系累计份额达到10份以上就可以晋升为主任级别,实行当月当日晋升制;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除其伞下体系累计份额达到65份,其直接下线人员必须有2名业务主任,实行次月1日晋升制;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除伞下体系累计份额达到600份,3条直接下线必须都达到业务经理级别,实行隔月1日晋升制。一般建议参与者直接购买21股(总价69800元),能够直接成为主任股,当即就能返现19000元。参与者成为正式股东后每发展一人都有返利(提成),发展下线人员越多提成越多、级别越高,一直到他的第三代27个下线全部达到老总级别为止,自己出局,这样,一个人从申购69800元加入到最后出局,经过大约一年时间,最高可以获得1040万元回报,这就是“1040”工程。“1040”工程其实没有国家项目支持,完全靠拉人头赚钱。传销组织还有四大规定,分别是无业绩压力,资格永不滑落,可超越、可回归、可转让、可继承。除此之外,传销组织还有缴纳税款、公积金制度,其不清楚公积金和税款的分配方式,上总之后传销组织还会安排旅游。2013年五六月份,周*、孙*到慈溪市、杭州湾地区进行考察,后其和王**、王**与周*、孙*碰面,王**、周*与孙*商量让其等人带着团队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发展传销组织,后王**、周*就回山东了,其和孙*、王**、马**、刘*乙留下了负责具体工作。2013年9月,传销组织划分为二个区的时候,周*过来进行人员方面的任命,其被周*任命为二区教育老总,2014年五六月份,传销组织划分为三个区的时候,王**过来进行人员方面的任命,其和马**、王**分别被任命为三个区的总裁,其所在的三区总的人数大约160人,马**所在的二区人数大约200个左右,王**所在的一区人数大约160人。其所在的三区,教育老总是王*荣,教配老总是王*扬,自律老总是乔*舟,自配老总是王*东,直接老总分别是乔*舟、范**、王*荣、王*扬、王*。其负责管理三区的老总,将上面的精神以开会的方式进行传达,再由他们传达给经理级别的人。三区一共有三个开总管会和经理会的地方,这三个地方是其等人传达上面命令的地点,所以也可以叫传达室,一个传达室在教场山附近,有2个业务团队使用,分别由乔*舟、范**两个直总管理;还有一个传达室在慈溪市长途车站附近,由王*扬直总管理;最后一个传达室在园丁小区,有2个团队使用,分别由王*荣、王*两个直总管理。每个业务团队30余人,开总管会的时候,本区的老总一般会安排两名老总过去,业务团队的大总管和自律老总必须参加,团队直总有时参加,总管会每周一召开一次。经理会由业务团队自己召开,由直总和大总管负责,经理级别的人员都要参加会议,每周二召开一次。

3.同案犯马**的供述,供认:2012年5月,其经过孙*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自愿连锁经营”,当时交纳了69800元,后其发展了下线张**、李*昆和刘**。2012年八九月份,传销组织搬至江苏省南京市,其伞下份额达到600份后,其于2013年6月份在江苏省南京市升总,并获悉传销组织没有之前宣称的保底工资,还必须继续拉新人入伙。2013年6月,王*乙打电话通知其让其伞下人员搬迁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其伞下在岗的20余人就跟别的团队一起坐大巴车到了杭州湾新区。其到杭州湾新区后,发现王*乙和刘*乙已经到了,后杜*和孙*陆续带领伞下人员到了杭州湾新区。其、王*乙、刘*乙、杜*、孙*根据行业高层指令组成一个老总室,一起管理搬迁至杭州湾新区的100余名传销人员,经过一年多的发展,传销组织发展到600余人。为了更好地发展,行业高层决定把传销组织分成三个组,其和王*乙、杜*分别担任三个组的组长,其管理程**、李*昆、刘*乙团队。其听从孙*领导,由孙*向其等人下达关于“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的行业信息,并把下面发生的事情汇报上去,召集区域老总开老总会。其组内的老总先后有程**、王*喜、范**、李*昆、贝**、刘*乙、樊*等人,其中程**、王*喜、范**、李*昆、贝**、刘*乙等人参加老总会,教育老总是程**,教育配合老总是贝**、自律老总是李*昆,自律配合老总是刘*乙,另外,李*君也是老总室成员。老总室人员是由王*乙安排的,王*乙叫上其,其再叫上其他几个老总一起商量安排相应的职位。2014年8月份,其组内有六个家庭,每个组内设有大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王*乙通过发短信、聊天等方式向其传达行业高层指示、精神,组内老总分别于每星期六下午、星期日上午在慈溪市区租赁的房屋也就是经理室内开会,主要是关于团队管理、做好自律、学习国家政策等内容。老总会开好后,由老总将老总会的内容传达给大总管,再由大总管传达给下一级,直到传达给最下线的人。其银卡里的钱也是王*乙打给其的,原因是王*乙比其高一级。参与者加入“自愿连锁经营”必须先购买一股(人民币3800元,其中500元是服装费,但服装是没有发放给传销人员),第二股开始每股3300元,成为股东后就有资格介绍或者发展别人购买股份,但最多只能介绍三个人,自己及被介绍的人购买的股份自下而上层层累加。一级股东是1至2股,是实习业务员股;二级股东是3至9股,是业务组长股;三级股东是10至64股,是业务主任股;四级股东是65-599股,是业务经理股;五级股东是600股以上,就达到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一般建议参与者直接购买21股(总价69800元),能够直接成为主任股,当即就能返现19000元。参与者成为正式股东后每发展一人都有返利(提成),发展下线人员越多提成越多、级别越高,一直到他的第三代27个下线全部达到老总级别为止,自己出局,这样,一个人从申购69800元加入到最后出局,经过大约一年时间,最高可以获得1040万元回报,这就是“1040”工程。“1040”阳光工程,也叫“自愿连锁经营业”,其实没有国家项目支持,完全靠拉人头赚钱。

4.同案犯乔*东、杜*、刘**、刘*、乔*、张**、邹**、吕**、刘*乙、李**、范**、贝**、王**、李**、樊*、王**、王**、乔*舟、乔*波、范**、王**、王*、王*扬的供述,分别供认其加入传销组织的时间、上总时间、上下线情况、担任职务、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等内容。其中,同案犯刘*乙还供认,其与周*均是王**的下线,其下线是王**、芦*泉、刘*峰,芦*泉的那条线是虚线,是其用钱买的,其上总后不久,王**也上总了;同案犯邹**还供认,其于2012年四五月份,经王**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传销组织,其出资69800元用王**的身份证购买了21份股份,其还发展了下线邹*,后其与王**发生矛盾,就回家了,2013年六七月份,周*打电话告诉其,其下线已经有400余份了,让其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发展,其到后,于2014年7月4日上总,其下线共30人左右。

6.证人马某甲、马**、马**、马**、李*甲、袁**、彭**、付某甲、毛**、刘**、刘**、赵**、许*、李*乙、李*丙、李*丁、邢*、顿某根、王**、赵**、温*、李*戊、李*己、付**、王**、魏*、窦*、郝*、董**、何*、康*、惠*、彭**、李*庚、刘**、闫*、乔*、杨*、牛*甲、牛*乙、牛*丙、牟*、李*辛、蔡**、张**、张**、崔*、丁**、钟*、冯*、张**、张**、李*壬、丁**、蔡**、王**、黄*、方*、张**、刘**、张**、张**、毛**、董**、赵**、贾*、王**、刘**、司*、刘**、李*癸、樊**、李*子、范*、张**、袁**、任*、樊**、李*丑、王**、李*寅、由某永、王**、李*卯、甑**、吴*、张**、刘**、邹*、吕*、田*、薛*、张**、谢*、蒋*、秦*、王**、弭*东、王**、李*辰、邓*、董**等人的证言、承诺书、结构图、经理室成员名单、保证书、情况说明,均证明:其等人在被告人王**、周*、孙*等人的组织、领导下进行传销活动的时间、购买份额、上下线及传销组织运行方式等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涉案人员的辨认情况。

8.银行账目资料,证明:被告人王**、周*、孙*及同案犯马**、王**、李**、范**、刘**、刘*、樊*、杜*、王**、王**、王*、王*扬、王*东、乔**、乔**、范**、王*乙、乔*、杜*、刘*春、张*强、贝**、李**等人的银行账户往来情况。

9.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查扣被告人王**的手机1部、银行卡1张;查扣被告人周*的手机2部;查扣被告人孙*的手机2部及装有纸质文件的档案袋4份。

10.传销人员利益分配表,证明:部分涉案人员参与传销的利益分配情况。

11.手机短信照片,证明:被告人孙*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与部分传销人员联系的情况及银行账户交易短信提示的情况。

12.职责说明、伞形图、暂住房登记表、宁波润商网用户信息,证明:该传销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其中,伞形图及宁波润商网用户信息上的人员均在600人以上。

13.情况说明,证明: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在对杭州湾新区世纪城传销侦查工作中发现共有211余处传销人员居住租房,来源有四种途径:(1)2013年11月份以来,公安民警接警后出警至现场查获的传销人员租房及通过租房内资料发现的传销人员租房;(2)公安网居住人员信息与润商网传销人员信息相碰撞,查到的传销人员登记租房;(3)公安特情人员提供的传销人员租房;(4)2014年3月14日,公安民警在世纪城清查传销人员统一行动登记租房。

14.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周*、孙*的到案情况。

15.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王**、周*、孙*的身份情况。

16.被告人王**的供述,供认:2011年8月左右,其经老乡辛**介绍加入“自愿连锁经营”,其交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股份后升为主任级别,就有资格发展下线了,第二个月,其获得返还款19000元。为了赚钱,其开始发展下线,其下线介绍别人加入“自愿连锁经营”后,其可以拿到提成。其于2011年11月发展周*作为其下线,2012年又发展了刘*乙作为其下线。“上总”有两个条件,伞下累计份额至少601份股份,三个直接下线都要达到经理级别。为了尽快“上总”,其在第三条线上用别人的身份证购买了65份股份,冲到了经理。2012年8月,其伞下累计1600余份股份,其就“上总”了。上总后,其和辛**等人去北京旅游,辛**帮其交了5000元旅游费。上总后的这次旅游是必须去的,旅游费也必须交纳。旅游结束后,因在合肥参与“自愿连锁经营”的人太多了,辛**带着其等人去南京发展“自愿连锁经营”。2012年9月,其成为老总室班子成员,其是自律老总,辛**是区总裁(组长),周*是教育老总,孙*是教配老总,因人员有限,没有人充当自配老总,老总室成员还有王**、杜*、马**、刘*乙等人。2013年5月,其带着周*、孙*到慈溪市、宁波市杭州湾新区考察分流的可能性,后其就带着周*、刘*乙、孙*、王**、杜*、马**及下面的业务团队分流到慈溪、杭州湾新区继续发展“自愿连锁经营”。当时,其和周*、孙*商量,让孙*主持慈溪、杭州湾新区的工作,其和周*回山东,然后任命孙*做慈溪的区域总裁,王**为自律老总、杜*是教育老总、马**是自配老总、刘*乙是教配老总,另外,因刘*乙与周*关系好,其还任命了刘*乙为慈溪、杭州湾地区的申购老总,负责申购总管培训,同时,刘*乙还保管团队的银行卡,但具体财务只有其和周*、孙*知道,因为刘*乙嘴巴不严,就没有告诉刘*乙。这样,其算是和辛**等人断绝关系了,其团队算独立了。2014年五六月份,慈溪、杭州湾地区的团队又分成了3个区,其和孙**来慈溪任命孙*为慈溪、杭州湾地区自愿连锁经营的大区总裁;任命王**、马**、杜*为3个区的区域总裁,还根据孙*、王**、马**、杜*他们几个总裁讨论决定,任命了3个区的老总室班子成员,后来,其就回到山东了。因为这个大团队跟辛**是独立的,所以,其算是自愿连锁经营慈溪地区这整个团队的总负责人,算出局老总。孙*把慈溪、杭州湾地区的申购情况发给其或者周*再由周*转发给其,再由其通过程序算好每个人相关的提成制作成工资表后快递给孙*,孙*从刘*乙那拿了我们这个团队账户卡后根据表格调整账户卡内金额,然后把3个区的银行卡交给王**、马**、杜*这3个区域总裁,再由他们往下发钱,另外,其平时还跟周*、孙*一起研究自愿连锁经营的资料、讨论管理办法。其下线有30余人升总,其记得住名字的周*、孙*、刘*乙、王**、马**、杜*、杜*、王*荣、王*东、贝**、李**、李*君,但是,有些人为了升总通过自己亲戚的身份证操作发展下线,所以,实际升总的有20余人,目前,从名单上看,慈溪、杭州湾新区参与“自愿连锁经营”的人数大约600人,实际上大约有400余人。其等人通过造梦、承诺、列名单、邀约、讲工作、跟进、检查学习工作制度、复制这八个步骤介绍别人加入传销组织,一般是先打电话让朋友、亲戚过来考察投资项目,到后,就谎称是政府项目,由当地政府提供平台,引进民间闲散资金后进行再分配,对地方政府来说是一个“先引资后招商的引资工程”,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投资项目,目前尚在试点阶段,并谎称通过这个行业能够发财、致富让别人主动交钱加入,再发展下线。其等人通过召开老总会、总管会、经理会管理下线,每周六、日召开老总会、周一召开总管会、周二召开经理会,周六的老总会主要学习如何管理团队、与人交往、为人处世,周日的老总会主要传达精神,就是社会发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周一下午的总管会由团队直接老总组织召开,传达老总会的会议精神,周二的经理会是由老总召集的团队经理会议,传达老总会和经理会的会议精神。直接老总在自己的小团队里挑选一个信任的人向区域总裁推荐申购负责人,然后区域总裁任命该人为该团队的申购总管,申购总管由大区申购总裁刘*乙培训后上岗,负责自己团队里的申购业务,各区域的申购老总是由孙*直接任命的,下面发生申购后,申购总管将申购单和银行卡交给相关的申购老总,申购老总把卡里的钱转到相应的账户上,这个相应的账户的银行卡是由刘*乙保管的,但是卡里的金额是由孙*负责上缴和下发的。传销组织的提成是根据每个人的发展下线的情况计算的:1.每一个入股21份返还19000元;2.直接推荐人6001元提成;3.提升至经理级别后返还的13800元这三样不用缴税和公积金,提成超过3500元的溢出部分缴纳溢出额的10%为税金,另外再从溢出额中抽走200-300元作为上缴的公积金,刨除税金和公积金后的钱款作为他们发展下线的提成。另外,老总吃三代,就是作为直接老总,下面每发展一个21份全额,直接老总以及他的上面2代老总每个人都可以获取10000元作为提成,这10000元钱也是需要缴纳税金和公积金,到了3代外就享受不到这个提成了。一般来讲,总申购款去掉上面讲到的1、2、3这3项金额后的4%左右的钱往上递交到其这里,这笔钱除去上总旅行的补贴还有这个团队的运作费用后剩下的钱由其、周*、孙*3个人平分,从慈溪、杭州湾地区这个大团队建立到被查获,这笔一分为三的钱合计其共获得了20万元左右。

17.被告人周*在庭审中的供述,对其参与传销组织的时间、上总时间、传销组织的规模、运行模式予以供认,其还供认,其上线是王**,下线是祁**、邹**等人,祁**、邹**发展下线人员一共有三四十人。2013年6月,王**提出将线下传销人员搬迁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并与其和孙*商量,经到杭州湾新区考察后,三人经协商决定将传销组织搬迁至杭州湾新区,并由其、王**、孙*安排杜*、王**等人负责租赁房屋等前期工作。传销组织搬迁至杭州湾新区后,其和王**、孙*具体协商传销组织的管理事宜,由孙*具体实施对杭州湾新区传销组织的管理。孙*将传销组织的申购等资料通过微信等方式发送给其或者王**,孙*将资料传送给其的时候,其收到资料后再传给王**,后其再将工资单等资料通过微信等方式发送给孙*,工资单是计算收入分配的依据。传销组织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孙*会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告知其和王**,但最后由王**决定。2013年6月至案发期间,其还到杭州湾新区进行过人员任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可能是2013年七八月份,天气不冷不热的时候。其和王**、孙*是杭州湾新区传销组织最大的头目,三人没有具体分工,但三人就杭州湾新区的管理流程已经形成默契,申购款项的分配方式由王**决定,钱由孙*掌控,传销组织收取的税收、公积金及衣服费用,扣除传销组织运行费用后的余款,由其和孙*、王**三人平分。从账目上看,其加入传销组织至案发,其获利合计100余万元,但其中80余万元系由其投入传销组织。

18.被告人孙*的供述,供认:2011年11月,其经周*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传销组织,以69800元购买了21股,达到主任级别,只有达到主任级别并且购买21股才能发展下线。其参加的传销组织是“自愿连锁经营业”,又叫“1040”国家阳光工程,没有实际物品交易,纯资本运作,参与者投入3800元成为业务员,第二股以后每股3300元,上面是组长,再上面是主任,一次性入股69800元就可以直接升到主任,当时就可以返利19000元,再发展下去就是经理、老总,老总分为一代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四代老总等,每个人可以发展三个直接下线,每个下线又可以发展三个下线,直到升到四代老总就退出,总的收入可以达到1040万元,也就是投入69800元最多可以得到回报1040万元。虽然,有人加入传销组织时,介绍人会告诉他升总后有保底工资,但实际升总后不能兑现,一般是在升总后的旅游过程中由其他团队的领导在不太正式的场合中告知刚升总的人没有保底工资的事实,下面的人也不会知道上总后没有固定工资的真相,都是层层保密的。其加入传销组织后,在合肥发展了王**、王**、黄**、程*刚,还用其老婆焦*的身份证购买了21股,由其操作,王**、马**、焦*是其直接下线,黄**、程*刚是焦*的直接下线。2012年六七月份,其跟着周*等人至南京发展,其在黄**下面发展了张**,又在张**下面发展了郑**。黄**、张**、郑**的21股都是其拿钱投的,但这条线没有发展起来。2012年9月,其伞下累计股份达到986份,其就上总了,其是其团队的直接老总,王**是大总管,程*刚是自律老总。2013年六七月份,其跟孙*九、周*、王**来到杭州湾世纪城,两三天后,杜*、王**、马**、刘*乙也过来了,其和杜*等人留下,孙*九、王**、周*又回南京了,杜*、王**、马**、刘*乙负责租房子,其负责监督。租好房子后,王**的下线100余人就搬到慈溪来了。因搬来的人较多,周*让其当杭州湾新区的大总管,负责安排各方面的事务,传达上面的指示。过了一个月左右,王**和孙*九到杭州湾区域进行任命,王**是区域总裁、马**负责教育、刘*乙负责资金、杜*负责自律,任命好后,孙*九和王**就离开慈溪了,其等人就根据职责开展工作了。2014年五六月份,传销组织发展的人比较多了,其就打电话告诉周*这边人太多了难以管理,建议进行分区管理,周*当时没表态,过了一段时间,周*让其拿出方案后再报上去。其和王**等人商量后,王**等人报上来三个组及人员安排情况,其就把分组情况报告给周*,后王**等人就按照其报上去的材料进行任命了,传销组织按照新任命的情况开始运作,王**是一区组长,也就是一区总裁,马**是二区组长,也就是二区总裁,杜*是三区总裁,其是大区总裁,负责管理三个区的大区总裁,一般不过问具体事务,每个组建立相应的老总室、经理室管理传销人员。老总室领导班子成员也进行分工,教育老总负责培训各自区下面所有经理室的能力总管;自律老总负责培训下面所有经理室下面的自律总管;教配老总负责配合教育老总开展工作;自配老总负责配合自律老总开展工作;除了五个领导班子成员外,还有一些老总是负责下面的直接老总,还有一些就是挂挂名字的。经理室直接受老总管理,日常工作就是负责组织本体系内的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开会学习等。老总每周开两次会,由大总管召集各老总开会,主要是关于国家宏观调控、心态、自律、学习等内容,经理室每周开一次会,由老总向经理室总管传达老总会的内容,后由总管传达给经理室的经理,再由经理传达给业务员。其作为大区总裁,也就是总负责人,平时向区域老总们询问整个“自愿连锁经营”团队的运作情况,或者听取区域老总们反馈运作情况,再传达给周*、王**,听取他们的指示,并把来自王**、周*的信息、指示传达给三个区的区域老总。在杭州湾新区的所有新发展的下线,所有入股的钱都会打到其现在管理财务的老总刘*乙保管的建设银行卡里,这些银行卡是办理在别人名下的,卡也经常在换。刘*乙把银行卡和入股人员的名单、入股情况交给其,其用手机拍照片后用微信或者彩信发给周*,再按周*告诉其的数额把钱打给他们,他们还通过快递的方式,告诉其老总、经理、主任等人的返利情况,其再把银行卡交给王**,由王**分发给马**、杜*等人,让他们把他们下面人的返利分配下去。其不确定其打给周*、王**的款项数额的计算方法,都是周*、王**告诉其钱款的数额,一般是总申购额的2.7%-2.8%,其也不清楚自己获取钱款数额的计算方法,其到慈溪、杭州湾新区主持“自愿连锁经营”后,周*告诉其,其和周*、王**三人平均分钱,也就是他们把其报上去的申购额,刨除下面人的工资、返点、团队运作费用的余款三人进行均分。其打给周*、王**的钱应该算作他们的工资,据其所知,他们也没有把其打给他们的钱再返还用于团队运作款项。其不清楚税金、公积金的具体计算方式,违纪罚款的钱一般汇给自律老总,再由自律老总交给区域总裁,区域总裁再交给其,这笔钱主要用于升总旅游、培训等团队运作开销上的。刘*乙是王**的下线,她是大区的财务总裁、也就是大区的申购总裁,负责三个区的财务和申购,三个区各自的申购老总也由刘*乙向上面申报后,由上面予以任命,三个申购老总分别是王*东、杜*、贝**。其直接下线升总的有王**、马**、程*刚,王**线下升总的有杜*、杜*、陈*盼(杜*拿他老婆的身份证操作的)、程*勇、程*强、王*喜、乔*东、乔*舟(周**转让)、乔*、范**、王*东、王*扬、王*栋;马**下线升总的有李*昆、贝**、贝*(贝**拿他老婆身份证操作)、刘*春、刘*,其他人记不清楚了。其估计杭州湾新区所有参与传销的人数有五六百人,每个区至少150多个人,参与传销人员上总后有些下线不在自己区里面,主要是实行交叉管理,不至于形成小团体不服从上面管理,其参与“自愿连锁经营”一共获利四五十万,其中做大区总裁后共获利15万元左右。

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及被告人周*的辩解、辩护人龚**、施**辩护意见的综合评析。

1.关于被告人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累计申购份额、涉案经额的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发展下线有被告人周*、同案犯刘**等人,被告人周*发展下线有被告人孙*、同案犯邹**等人,被告人孙*发展下线有同案犯王**、马**等人,故被告人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累计申购份额、涉案金额应为被告人孙*与同案犯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累计申购份额、涉案金额之和,或者被告人王**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累计申购份额、涉案金额减去同案犯刘**及王*荣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累计申购份额、涉案金额之差。结合伞形图等证据,经计算,二者结果基本一致,被告人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30人以上,累计申购份额8700份以上,涉案金额人民币2830万元以上,被告人周*的辩解及辩护人龚**、施**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周**从犯的认定。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与被告人王**、孙*共同决定传销组织的迁移、选址、前期准备工作、人员任命、共享利益分配,三被告人均系传销组织的操控者,且被告人周*亦供认其系传销组织的操控者,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龚**、施**关于被告人周*系从犯,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周*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周*、孙*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共同约定利益分配方式,辩护人施**提出的被告人周*获利情况不能作为确定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依据、获取赃款数额是犯罪既遂后的处分行为,对犯罪的实施、发展及结果均无作用,且被告人周*对其获利没有决定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周*、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公民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周*、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林**、龚**、施**、劳景璟分别请求对被告人王**、周*、孙*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周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供犯罪所用的工具手机五部等物,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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