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乙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周*、谢*、谢*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周*、谢*、谢*乙及辩护人颜*、施*、赏**、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周*、周*、谢*、谢*等人,经他人介绍,先后在江苏宜兴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33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2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级别划分。五个级别,即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2份份额成为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3-9份份额成为业务组长;业务组长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10-64份份额成为业务主任;业务主任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599份份额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高级业务员。“三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为实习业务员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后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第二个阶段为业务主任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晋升为业务经理;第三个阶段为业务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在管理模式上,该传销组织分为上、下二层管理层,上层为总监管理层,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老总级以上传销头目担任区域长、自律总监、申购总监、经晨总监等,并按照上级老总的指示,统筹管理某在地区某有团队(体系)的传销事务;下层为团队总管管理层,由团队内经理级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职务,具体负责团队内各项传销事务;同时为便于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团队上面设置能力组长、自律组长、经晨组长等职务,并由团队总管兼任。

2013年11月,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慈溪市,并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截止2014年4月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慈溪市共计5个团队,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120人以上。各被告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被告人周*甲于2012年7月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12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区域长等,负责管理慈溪区域的某有传销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余人,累计申购份额1000余份,涉案某额人民币340余万元。

2、被告人周*乙于2012年7月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3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一个团队的直总,负责管理某属团队的某有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余人,累计申购份额900余份,涉案某额人民币320余万元。

3、被告人谢*甲于2012年5月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7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曾担任某属团队申购总管,负责管理某属团队内人员的申购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0余人,累计申购份额1100余份,涉案某额人民币360余万元。

4、被告人谢*乙于2012年5月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10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管理其伞下人员、上传下达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0余人,累计申购份额1000余份,涉案某额人民币34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谢*、谢*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周*、谢*、谢*乙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公民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周*、谢*、谢*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谢*、谢*乙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颜*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其一,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其二,被告人周*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较轻;其三,被告人周*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施*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其一,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其二,被告人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赏*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其一,被告人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其二,被告人谢*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系初犯、偶犯,且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谢*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乙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乙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其一,被告人谢*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其二,被告人谢*乙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其三,被告人谢*乙年纪较大,身体多病,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谢*乙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周*、周*、谢*、谢*等人经他人介绍,先后在江苏宜兴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至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2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五个级别,即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老总)。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份至2份份额成为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3份至9份份额成为业务组长;业务组长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10份至64份份额成为业务主任;业务主任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份至599份份额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高级业务员。“三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为实习业务员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后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第二个阶段为业务主任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后晋升为业务经理;第三个阶段为业务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后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在管理模式上,该传销组织分为上下二层管理层,上层为总监管理层,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老总级以上传销头目担任区域长、自律总监、申购总监、经晨总监等,并按照上级老总的指示,统筹管理某在地区某有团队(体系)的传销事务;下层为团队总管管理层,由团队内经理级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职务,具体负责团队内各项传销事务;同时为便于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团队上面设置能力组长、自律组长、经晨组长等职务,并由团队总管兼任。

2013年11月,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慈溪市,并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截止2014年4月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慈溪市共计有5个团队,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120人以上。

被告人周*、周*、谢*、谢*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周*甲于2012年7月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12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区域长等职务,负责管理慈溪区域的某有传销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余人,累计申购份额1000余份,涉案某额人民币340余万元。

2.被告人周*乙于2012年7月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3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其中一个团队的直总,负责管理某属团队的某有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余人,累计申购份额900余份,涉案某额人民币320余万元。

3.被告人谢*甲于2012年5月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7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曾担任某属团队的申购总管,负责管理某属团队内人员的申购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0余人,累计申购份额1100余份,涉案某额人民币360余万元。

4.被告人谢*乙于2012年5月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10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管理其伞下人员、上传下达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0余人,累计申购份额1000余份,涉案某额人民币340余万元。

2014年6月4日9时许,被告人谢*甲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谢*乙主动至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谢*乙向本院预缴了违法某得等款项。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和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犯张*的供述,供认:其是在2012年4月30日左右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当时其的朋友王*打电话给其说她在江苏宜兴那里有个项目很赚钱,让其过去,其就和两个侄女张*、张*一起从广东到了宜兴。到了以后其三人就和王*、吴*住在一起,他们给其三人介绍“1040阳光工程”的具体情况,然后带其等人到处去听课。通过7天的考察,其三人觉得这个项目是不错的,决定加入这个组织,当时其三人都交了69800元。入股以后其等人就在宜兴各自交流学习,进一步了解项目的来源、操作模式和如何继续发展下线等。其刚开始发展的下线是其老公张*和表姐汪*,他们加入以后其又开始逐步发展下线。其是在2013年1月份达到业务经理的级别,后来2013年4月份其的团队搬到浙江湖州继续发展,同年11月份又搬到慈溪发展直到现在。其刚开始加入的时候属于王*的团队,现在其自己到了高级业务员的级别,下面的团队已经独立出来成为其自己的团队了。要想加入纯资本运作,必须花3800元购买一股成为股东,成为股东后就有资格多买或者介绍别人来购买,但最多只能介绍三个人来购买。自己要买从第二股开始每股为3300元,自己购买的和介绍来的人购买的股份自上而下层层累加。其中一级股东是1至2股,是实习业务员股;二级股东是3至9股,是业务组长股;三级股东是10至64股,是业务主任股;四级股东是65至599股,是业务经理股;五级股东就是600股以上,就达到了高级业务员级别了。当做到四代老总的时候就要出局,然后由老总的下线再重复老总的过程。成为正式股东以后每发展一个人都有返利,发展下线人员越多,某拿的返利就越多。当加入这个行业以后,你就会想发展下线,只有这样你才能赚钱,一般是先打电话让朋友或者亲戚来考察投资项目,然后通过种种方法让他们主动加入和交钱,再由你的下线发展下线。其组织在慈溪地区的区域长是余*和周*甲,他们下面有好几个经理室,其团队的经理室只是其中之一。其团队经理室里面有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和经晨总管这几个职位。担任这些职务的人都是王*和吴*在业务经理里面挑选能力出色的人直接任命的。其现在的经理室里面大总管是李*、自律总管是邓*、自律配合总管是梅*、能力总管是刘*、经晨总管是李*甲,这些总管管理其团队里面的人。其中大总管是经理室的负责人,负责整个经理室的工作;自律总管负责经理室成员的纪律作风;能力总管负责成员的培训;自律配合总管协助自律总管工作;经晨总管负责晨读和读羊皮卷;申购总管是每组的会计,把钱交给老总。这些总管平时还会开会碰头。其的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王*,王*的上线是吴*。其的直接下线是张*和汪*,他们下面也有下线,其现在一共有37个下线,到现在为止,其自己获利2万多元。其现在认为其组织是一个传销组织,其也是被高额回报某诱惑才加入的。

2.同案犯陆*的供述,供认:2012年4月中旬,其的表嫂林*让其到江苏丹阳给其介绍买化妆品的顾客,于是其和林*一起到了丹阳,其表哥曹*请其到饭店里吃饭,让其抽出几天时间去了解一个生意。后来其大表哥曹*寿带其去走访,每天都有人给其讲这个生意,曹*寿还一直在旁边给其灌输这个投资项目是得到国家认可的。经过4天的介绍,其还是不相信就回去了。后来经过曹*的劝说,其就决定投资了,把69920元钱打到了一个叫曹*梅的帐号里,其还向曹*借了3万元。后来其把其老公胡*和其姐姐的女婿张*喜叫过来发展成了下线。2013年3月份或4月份,其这个组织搬到了湖州,到了10月底又搬到了桐乡。在桐乡的时候,其的份额已经达到了600份,有了晋升老总的资格了。其等人在桐乡只待了半个月,其组织就搬到了慈溪。2014年3月底,曹*寿安排其坐飞机到某南去晋升老总。后来其等人在某南三亚龙悦某景大酒店开会,来了大概30个人的样子,曹*寿和曹*也来了。当时有一个其没有见过的女子给其等人演讲,说其组织实行的五级三阶制已经改变了,一代老总没有保底工资,只有发展下线拿提成,一代老总可以从每份投资中拿500元的提成。其发现没有保底工资,就觉得是上当了。本来规定其等人晋升老总以后一个月时间是不能和外面的人见面和沟通的,因为其父亲病危,其就提前回家了。2014年4月13日晚上6点左右,其到了慈溪把上总后的实际情况告诉了曹*寿的下线,14日其回家办理父亲的丧事,15日其等人就报警了。其组织是按照五级三阶制进行管理的,五级就是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老总又分为一代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和四代老总,最后就是出局制。投资是按照投资份额来计算,份额可以累计,每个人只能投资21份,第一份是3800元,以后每份3300元,下线的投资份额是累计到上线的份额里的。实习业务员的投资份额是1至2份,组长的投资份额是3至9份,主任的投资份额是10至64份,经理的投资份额是65至599份,老总的投资份额是600份以上。一代老总可以拿下线每份投资380元,二代老总可以拿57元,三代老总可以拿38元,四代老总可以拿19元。其组织内是上一代老总管理下一代老总,一代老总是管理、领导投资体系的,但他不直接出面,由下面的总管直接管理。现在其等人的一代老总是曹*寿,之前是曹*。总管分为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和经晨总管。大总管直接管理其这个投资体系,其他总管要听大总管的,要每天晚上向一代老总汇报工作情况,一代老总有任务安排也会让他去做。现在大总管是张*,之前是张*,再之前是曹*寿。自律总管是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罚款。现在自律总管是汪*,之前是童长发。自律配合总管是配合自律总管工作,现在是徐*,之前是汪*。能力总管是管理提升介绍和宣传能力,现在是笪江林,之前是张*。申购总管是管理投资人入股投资的手续,他名下会有账户用来给投资的人打钱投资。现在的申购总管是房立志,之前是其自己。经晨总管是管理老经和老晨活动,现在是吴*,之前是石满某。其等人之间一般都用内部电话联系,电话卡是用120元钱买的,是老总发给大总管,大总管再发下来的。其等人一般四五个亲戚住在一起,其中有一个家长,其是住在某山新村5栋302室,家长是陈*和吴*轮流当的。其现在的级别是老总,份额是628份,其的下线有32人或33人。其的下线是王*和张*喜,张*喜的下线是陆*霞,陆*霞的下线是吴*,吴*的下线都是她的亲戚朋友,王*的下线是胡*,胡*的下线都是他的亲戚朋友。其的上线是曹*寿,曹*寿的上线是曹*梅,曹*梅的上线是杨*,杨*的上线是柏*,柏*的上线是曹*。到现在为止,其投资了69920元,拿到了返利19000元,其发展下线拿到了4万多元的提成。

3.同案犯周*、李*、杨*、胡*、胡*、张*、张*、房立志、汪*、吴*、笪*等人的供述,供认其等人伙同被告人周*、周*、谢*、谢*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赚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4.证人余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2013年7月经**介绍在湖州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当时买了21份,是业务主任级别。2013年11月份其等人搬到慈溪,当时其属于周*的团队,后来12月份的时候周*乙晋升为老总,其就属于周*乙的团队了。其组织里每个团队下面都设置了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和申购总管,这些总管是团队老总上面的老总从下面业务经理中挑选出一些业务能力强的人担任的。其中大总管是协调下面五个总管的工作;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负责管理团队的纪律;能力总管负责团队成员的业务知识学习;经晨总管负责团队成员早上和晚上的会议;申购总管负责刚加入成员的汇款以及办手续等事情。其团队里面大总管是杨*,自律总管是胡*,经晨总管是孙*乙,申购总管是胡*,其现在是业务经理级别。其的上线是胡*,胡*的上线是周*乙,周*乙的上线是周*,周*的上线是周*甲,周*甲的上线是谢*乙,谢*乙的上线是谢*甲,谢*甲的上线是余磊,余磊的上线是王*。其的直接下线是桑*、陶*和汪*。到现在为止,其投资了69800元,拿到了返利19000元,其发展下线拿到了1万多元的提成。

5.证人李*、邓*、史*、陈*、刘*、李*乙、黄*、孙*、汤*、李*丙、何*、马*、何*、吴*、吴*、郭*、吴*、李*丁、王*、赵*、李*戊、杨*、汪*、余*、陶*、罗*、王*、赵*、刘*、谢*、邵*、王*、桑*、朱*、邵*、李*己、张*、田*、罗*、张*、鲁*、孙*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在被告人周*、周*、谢*、谢*等人的组织、领导下进行传销活动,赚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相关证人对相关被告人的指认情况;相关同案犯对相关被告人的指认情况。

7.伞形图,证明:该传销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

8.担保书,证明:同案犯张*、张*向相关传销人员出具担保书的情况。

9.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吴*等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相应刑罚的情况。

10.预缴款凭证,证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谢*乙向本院预缴违法某得等款项。

11.到案经过、归案经过、证明,证明:被告人周*、周*、谢*、谢*的到案情况。

12.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周*、周*、谢*、谢*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周*的供述,供认:其是在2012年7月份或8月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的,当时其叔叔周*说在江苏宜兴有一个钢材生意把其骗了过去,其到了宜兴之后是周*来接其的,他把其接到他自己住的小区房子里,然后带其挨家挨户听别人讲“1040阳光工程”的事情。其大概听了一个星期就信了,然后其就回家筹钱,其凑齐了69800元之后就回到宜兴正式加入了传销组织,当时其是把钱汇到一个叫王*的帐号里的。其加入之后发展的第一个人是杨*,当时是周*和其带着杨*挨家挨户去听课,后来他就加入了。然后其发展了胡**,当时胡**到了宜兴之后,其带着她挨家挨户串门了解行情,后来考察了一个星期左右胡**也加入了传销组织。在其组织内,大总管是统筹分配下面总管的事情,传达上面老总的意思。申购总管主要负责申购的事情,有新人加入了,让他把单子填好,然后把单子交给老总,银行卡也交给老总。能力总管负责学习方面的事情,让他们背资料练口才,以便发展下线。自律总管主要负责纪律、作息时间和言谈举止等。自律配合总管是配合自律总管开展工作。经晨总管是负责会议方面的安排,还有晨读和晚上的会议。其2013年8月份或9月份在湖州被余*任命为余*团队的大总管,老总余*交代其什么指令,其就把这些指令传达给下面的各个总管去落实。2013年11月底其等人从湖州搬到了慈溪某山新村,2014年3月底其晋升为老总。其升总之后去某南三亚开过会,当时一起去的还有张*、陆*、张*、曹*和周*等人,开会他们说其等人要打扮得光鲜亮丽一点,让别人觉得其等人有钱了,好让其他人留在传销组织里发展下线,其也知道升总以后是没有保底工资的。其的工资是上面的老总发的,加入传销组织后,其投入了69800元,到现在为止,其基本上没有亏损。

14.被告人谢*的供述,供认:大概2012年5月份,当时其在上某其公公那边的羊肉厂上班,其老公余*打电话说他从姨妈王*、姨父吴*那里得知在江苏宜兴有一个很好的生意,让其也过去看看,其就坐车到了宜兴,然后王*和余*就带其去考察这个生意。到了考察的第7天,其觉得这个“1040阳光工程”还是不错的,其就决定加入了,当时其付了69920元,其中69800元是21份的份额钱,120元是电话费。其在宜兴的时候就是挨家挨户听课,练口才,了解这个项目以便可以向别人推荐,其首先发展了其的父亲谢*。当时王*让其去办银行卡,其就是申购总管了,但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2013年夏天,余*通知其升为老总了,升总之后余*带着其到嘉兴某宁开过升总会议,其下线的团队是周*甲在管理的。其传销组织团队下面有个经理室,经理室又分为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和自律配合总管,这五个总管都归经理室大总管管理,大总管向团队老总负责,老总也是直接将上级的命令传达给大总管。其的上线是余*,余*的上线是王*,王*的上线是吴*,吴*的上线其记得是刘*。其的下线是谢*和余*,但余*没有发展下线,谢*发展了周*甲,周*甲发展了周*,周*发展了周*乙和张*,周*乙发展了胡**和杨*,胡**发展了胡*,胡*发展了孙*乙,杨*发展了魏*,其他的其不记得了。2013年4月份,其等人搬到了湖州,然后其检查出怀孕了,就回安徽老家养胎了,到2013年年底其才来慈溪。其升总以后就申请“隐身”了,没有具体参与团队的管理,但是其级别还是在的,工资余*在帮其拿。其的工资是吴*发的,加入传销组织后,其投入了69920元,到现在为止,其基本上没有亏损。

15.被告人周*的供述,其当庭对本院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6.被告人谢*乙的供述,其对本院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周*、谢*、谢*乙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公民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周*、谢*、谢*乙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谢*、谢*乙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颜*、施*、赏**、陈*分别请求对被告人周*、周*、谢*、谢*乙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谢*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某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对被告人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对被告人谢*、谢*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某人民币十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并处的罚某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周*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某人民币九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并处的罚某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谢*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某人民币十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某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谢*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某人民币十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某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五、被告人周*、周*、谢*、谢*的违法某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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