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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包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曾赣*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减刑时不再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赣*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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