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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占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合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黄*、黄*、黄*、左*、杨*、黄*、王*、刘*、李*、马*、刘*、冯*、王*、王*、韩*、刘*、王*、张*、王*、赵*、王*、叶*、徐*、龙*、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王*、马*、王*、赵*、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黄*等二十六人到合肥*开发区开展“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活动,其均隶属于尚*(另案处理)传销体系。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行业规定所有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数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高级经理)。1-2份者为业务员,3-9份者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者可晋升为经理,600份以上者可晋升为老总。老总之上,根据业绩与能力又分三个层级:工资收入累计达100万元以上者可提名为体系负责人,工资收入累计达200万元以上者可提名为独立体系负责人,累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者可提名为行业负责人。

传销组织内部等级不同其职责权限不同。其中,经理主要负责下传上线老总的要求,向上汇报其伞下人员的发展状况及申购情况,根据上级的要求对业务员、业务组长及主任进行管理,培训伞下人员如何复制新人的技巧,安排配置发展新人的岗位及人员。

老总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汇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和体系内出现的问题,先期解决体系内的问题和矛盾,如解决不了再上报给体系负责人,同时还负责向伞下人员传达上级下达的通知、指示等,组织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进一步对经理人员进行邀约技巧、口才等方面的培训。

体系负责人负责组建并管理经理室,通过经理室管理本体系老总及伞下人员,经理室成员由老总级的总管、自律、能力、申购、讲师等人组成。体系负责人对独立体系负责人负责,执行独立体系负责人的指示,组织伞下人员召开会议学习行业的文件、精神和通知,保管并上报申购人员的名单,做好伞下人员的排线排位并帮助独立体系负责人分发提成。

独立体系负责人主要负责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体系负责人会议,开会总结和研究解决一个月以来各分支体系的情况和问题,宣布体系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决定,商议、核定各体系内有资格上老总的新人员名单,组织老总在国内四处学习、培训等。掌控体系负责人开设的用于收取伞下人员申购款的银行卡、u盾及密码。根据奖金分配方法和人员排位情况,计算体系内人员的提成(工资)及申购产生的税金,通过体系负责人将提成(工资)分发给伞下各级人员,将计算好的税金支付给有权分享的上级独立体系负责人。

1、被告人李*于2010年6月经过尚*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尚*的直接下线,2012年10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2014年1月晋升为体系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尚*(老总级别)、刘*(经理级别)、段*(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200人左右;

2、被告人黄占于2010年8月份经过尚*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尚*的直接下线,2012年6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2013年10月份晋升为体系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张*(老总级别)、黄*(经理级别)等人,其伞下人员300人左右;

3、被告人左*于2011年7月份经过尚*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尚*的直接下线,2012年12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左修林(老总级别)、冯*(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200人左右;

4、被告人黄*于2011年4月经过黄*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其妻子张*的直接下线,2013年4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黄*(老总级别)、马*(老总级别)、徐*(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80人左右;

5、被告人黄*2011年5月份经过其哥哥黄*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黄*的直接下线,2012年10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吴*(老总级别)、王*(老总级别)、张*(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70余人;

6、被告人杨*于2011年12月份经过左*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冯*的直接下线,2013年4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刘*甲(老总级别)、贺*(经理级别)等人,其伞下人员70余人;

7、被告人黄*于2012年7月份经过王*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王*的直接下线,2013年12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李*(老总级别)、杨*(经理级别)、未*(经理级别),其伞下60人左右;

8、被告人王*甲于2012年1月份经过左*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左*的直接下线,2013年8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赵*(老总级别)、陈*(经理级别)、王*(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60余人;

9、被告人刘*甲于2012年2月份经过杨*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杨*的直接下线,2013年7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刘*丙(老总级别)、杨*(经理级别)、丁*(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40人;

10、被告人李*于2012年3月份经过黄*介绍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黄*的直接下线,2013年11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刘*乙(老总级别)、王*(经理级别)等人,其伞下人员50余人;

11、被告人马*于2011年5月份经过黄*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黄*的直接下线,2013年11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刘*(经理级别),于墨*(老总级别)、宁*(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40余人;

12、被告人刘*乙于2012年7月份经过李*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李*的直接下线,2013年7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徐*(老总级别)、刘*(经理级别)、刘*(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40余人;

13、被告人冯*于2012年10月份经过左*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左*的直接下线,2014年5月份晋升的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付足(经理级别)、冯*(经理级别)、邓*(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7人;

14、被告人王*乙于2012年8月份经过马*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于默*的直接下线,2013年11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王*丙(老总级别)、曾*(经理级别)、曾*(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0余人;

15、被告人王*于2012年10月份经过马*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王*的直接下线,2014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是叶*(老总级别)、江*(经理级别)、游*(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0余人;

16、被告人韩*于2012年9月份经过黄*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向某的直接下线,2014年1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张*(老总级别)、王*(经理级别)等人,其伞下人员30余人;

17、被告人刘*于2012年5月份经过刘*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刘*的直接下线,2013年12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王*(老总级别)、刘*(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0余人;

18、被告人王*丁于2012年5月份经过刘*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刘*的直接下线,2013年12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王*己(老总级别)、王*(经理级别)、余*(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0余人;

19、被告人张*甲于2012年11月份经过韩*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韩*的直接下线,2013年8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的,发展直接下线梅*(经理级别)、肖*(经理级别)等人,其伞下人员30余人;

20、被告人王*戊于2013年1月份经过冯*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冯*的直接下线,2014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王*(经理级别)、王*(经理级别)、王*(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2人;

21、被告人赵*于2012年3月份经过王*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王*的直接下线,2013年10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管*(经理级别)、赵*(经理级别)、张*(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5人;

22、被告人王*己于2012年7月份经过王*丁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陈*(经理级别)、王*(经理级别)、王*(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1人。

23、被告人叶*于2013年3月份经过王*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王*的直接下线,2014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何*(经理级别)、叶*(经理级别)、陈*(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0余人;

24、被告人徐*于2012年8月份经过刘*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刘*的直接下线,2014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吴*(经理级别)、黄*(经理级别)、徐*(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4人;

25、被告人龙*于2012年12月份经过刘*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刘*的直接下线,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周*(经理级别)、杨*(经理级别)、刘*(经理级别),其伞下人员35人;

26、被告人舒*于2012年2月份经过吴*介绍到合肥*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是吴*的直接下线,2014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直接下线罗培飞(经理级别)、巩*(经理级别)、舒*(经理级别),伞下人员33人。

另查明:各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被告人李*683.760523万、被告人黄占2060.691391万、被告人黄*294.800253万、被告人左*424.260359万、被告人赵*496.251983万、被告人黄*132.001714万、被告人杨*228.532769万、被告人黄*44.952155万、被告人王*甲195.03391万、被告人刘*甲178.659934万、被告人李*115.638539万、被告人马*76.570819万、被告人刘*乙187.308617万、被告人冯*138.73923万、被告人王*乙37.538777万、被告人王*丙160.720975万、被告人韩*4.2136万、被告人刘*丙18.850506万、被告人王*丁14.670143万、被告人张*甲65.238594万、被告人王*戊9.31331万、被告人王*己121.902922万、被告人叶*69.397485万、被告人徐*7.548381万、被告人龙*168.563502万、被告人舒*20.577348万。

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月28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被告人黄占向下线退赔12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黄*、黄*、黄*、左*、杨*、黄*、王*、刘*、李*、马*、刘*、冯*、王*、王*、韩*、刘*、王*、张*、王*、赵*、王*、叶*、徐*、龙*、舒*的供述;证人向某、张*等的证言;银行账单;收条、情况说明、传销网络图、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黄*、黄*、黄*、左*、杨*、黄*、王*、刘*、李*、马*、刘*、冯*、王*、王*、韩*、刘*、王*、张*、王*、赵*、王*、叶*、徐*、龙*、舒*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发展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从中骗取非法利益,伞下均已超过三十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李*、黄*、左*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元,伞下人员超过一百二十人;被告人黄*、赵*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左*减轻处罚。其他二十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向下线退赔12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三、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四、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五、被告人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六、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七、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八、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九、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十、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十一、被告人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二、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十三、被告人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十四、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十五、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十六、被告人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十七、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十八、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十九、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十、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十一、被告人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十二、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十三、被告人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十四、被告人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十五、被告人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二十六、被告人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黄*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为:一审认定其获得的传销资金是用于给下线发放工资,其并未从中获利,不能作为严重情节认定;其系初犯,认罪态度积极,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

原审被告人王*甲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为:其在传销过程中并没有获利,其也没有限制下线人员的人身自由,一审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为:本案中部分被告人的下线人数与其下线人数相同,且传销资金数额超过上诉人,但一审判决刑期均比上诉人短,一审判决不公;一审对其传销资金的认定错误,资金中有其与家人、亲戚之间正常往来资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

原审被告人王*乙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为:其在传销组织中前后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一审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赵*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为:一审根据其传销资金数额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错误,量刑偏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

原审被告人徐*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为:一审量刑较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王*、马*、王*、赵*、徐*,原审被告人李*、黄*、黄*、左*、杨*、黄*、刘*、李*、刘*、冯*、王*、韩*、刘*、王*、张*、王*、王*、叶*、龙*、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及其辩护人、上诉人赵*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黄*、赵*构成情节严重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黄*、赵*的供述,银行账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为:上诉人黄*294.800253万、被告人赵*496.251983万,显属情节严重,上诉人黄*及其辩护人、上诉人赵*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原审被告人黄*等人的供述,传销网络图,银行账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马*于2011年5月份经黄*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黄*的直接下线,2013年11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4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76.570819万。原判根据其层级、参加传销组织及上总时间的长短、伞下人员数量、汇入传销资金总额等情节综合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王*、王*、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对上诉人王*、王*、徐*量刑时已考虑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综合考量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王*、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王*、马*、王*、赵*、徐*,原审被告人李*、黄*、黄*、左*、杨*、黄*、刘*、李*、刘*、冯*、王*、韩*、刘*、王*、张*、王*、王*、叶*、龙*、舒*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发展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从中骗取非法利益,伞下均已超过三十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李*、黄*、左*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元,伞下人员超过一百二十人;上诉人黄*、赵*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均属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诉人黄*、王*、马*、王*、赵*、徐*,原审被告人李*、黄*、黄*、左*、杨*、黄*、刘*、李*、刘*、冯*、王*、韩*、刘*、王*、张*、王*、王*、叶*、龙*、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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