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侯**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党铮、施**、侯**、董*、杨**、胡**、胡**、仲*、刘**、杨**、杨*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巢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党铮、施**、刘**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3年间,以被告人党峥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团伙体系成员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先后加入所谓“资本运作”(又名1040工程、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规定加入者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产品”作为加盟费,随后购买的份额每份以3300元计算,每人最多可以69800元购买21份,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通过层层复制,广泛发展人员购买虚拟的份额,以伞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建立起上下级网络体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从伞下人员所交费用中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越高获利越多。该组织内部有一定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式,将人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并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等级晋升制度,参与者购买1-2份产品则可获得业务员身份,参与者及其下线累计购买3-9份产品则可获得业务组长身份,累计购买10-64份产品则可获得业务主任身份,累计购买65-599份产品则可获得业务经理身份,累计购买产品达600份以上则可获得老总身份。上述五个级别每级都可分为三代,在计算工资和返利时每层只能往下提成三代的返利。行业规定,新成员每购买一份,其线上的三代以内老总每人均可获得500元的工资。

被告人党*于2011年下半年加入传销组织后,2012年发展了被告人侯**作为其直接下线,2013年8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侯**再发展被告人仲*、胡*乙为间接下线,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仲*发展被告人施治成为直接下线,还发展被告人董*为间接下线,2013年底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施治成发展被告人杨**为直接下线,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杨**发展被告人杨**为直接下线,2012年6月晋升为经理级别。被告人杨**发展被告人杨**为直接下线,2013年8月晋升为经理级别。被告人董*发展被告人刘*甲为直接下线,2014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胡*乙发展被告人胡*甲为直接下线,2014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胡*甲、刘*甲分别于2014年3月、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

2014年年初,为逃避相关部门对该传销组织的查处,该传销组织由被告人党峥等人带领,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转至巢湖市继续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巢湖市从事传销非法活动期间,通过设立教育、自律、能力老总等方式,加强对传销组织人员的管控。其中被告人党铮为体系总监,被告人侯**为会务总监,被告人施治成为自律总监,被告人董*为能力总监,被告人仲*、胡**为自律配合,被告人胡**、刘*甲为教育配合,被告人杨**为能力配合。

上述被告人在巢湖期间继续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将纯虚拟的份额作为所谓“产品”份额,通过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阶)制的传销组织上下级网络关系,由该组织顶级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至案发,被告人党峥、侯**、施**、仲*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被告人董*、胡**、胡**、杨**、刘**、杨**、杨*乙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

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党峥、侯**、施**、董*、仲*、胡**、胡**、杨**、刘*甲在巢湖市信泰国际花园小区B区25栋2单元7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杨**在巢湖市世纪新都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杨**在巢湖市百花园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仲*亲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相关被告人涉案赃款、赃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如下:1、被告人党铮中**银行、中**银行、中**行、交**行、兴**行、招商银行、中**银行卡9张,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1部,现金1758210元;2、被告人侯**宝马5系汽车(鲁A)1辆;3、被告施治成中**银行、中**行、中**银行卡计9张,手表1块,宝马车(鲁A)1辆,现金4110元。上述扣押的财物,现保管于巢湖市公安局,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4月10日巢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卢*与多名涉嫌非法传销人员通话及银行卡交易频繁,遂立案侦查致本案案发。

2、扣押清单、扣押车辆信息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党铮中**银行、中**银行、中**行、交**行、兴**行、招商银行、中**银行卡9张,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1部,现金1758210元;被告人侯**宝马5系汽车(鲁A)1辆;被告施治成中**银行、中**行、中**银行卡计9张,手表1块,宝马车(鲁A)1辆,现金4110元。

3、房产证及房屋出租合同,证实至案发当日巢湖市信泰国际花园小区B区25栋2单元701室为被告人党铮租住。

4、传销组织架构图,证实本案十一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上线、下线人员人数情况,其中被告人党峥、侯**、施**、仲*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被告人董*、胡**、胡**、杨**、刘**、杨**、杨*乙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

5、搬迁职位安排、新片区职位安排表,证实各被告人到巢湖从事传销活动后,在传销组织中的职位及职责安排情况,其中被告人党铮为体系总监,侯**为会务总监,施治成为自律总监,董*为能力总监,胡**、刘*甲为教育配合,仲*、胡**为自律配合,能力配合为杨**,刘*甲负责会务通知。

6、ZVV佣金名细表三份、施治成组工资明细表,证实该传销组织于2014年3月对传销人员发放工资及返利的金额及施治成线下人员工资及返利的金额。

7、被告人党*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党*等人银行卡内资金交易情况。其中被告人党*中**行、工**行、兴**行四张卡内自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5月12日存入总额为1353万余元,被告人侯**中**行1张卡内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4月21日存入总额为34万余元,被告人施治成中**行1张卡内自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4月18日存入总额为91万余元,被告人董*中**行2张卡内自2013年8月6日至2014年5月4日存入总额为66万余元,被告人仲*中**行1张卡内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21日存入总额为20万元,被告人胡*甲中**行2张卡内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23日存入总额为12万元,被告人胡*乙中**行2张卡内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5月11日存入总额为14万余元,被告人杨**中**行1张卡内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5日存入总额为1万余元,被告人杨**中**行1张卡内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4月17日存入总额为2.3万余元,被告人杨**中**行2张卡内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4年1月23日存入总额为2.2万余元。

8、个人借款借据、贷款申请表、承诺书、贷款同意申请书、贷款抵押车辆商业保险续保协议、济南**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合同、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证实被扣押的鲁A宝马车产权人系被告人侯**,该车购置于2013年6月。

9、房地产抵押清单、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用途声明、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房产证、济南**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合同、贷款申请批复函、机动车信息,证实被扣押的鲁A宝马车产权人系被告人施治成,该车购置于2013年2月。

10、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仲*和施治成在中国**路支行4号柜台前存取款的活动情况。

11、旅馆住宿信息,证实本案多名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同一旅馆内住宿情况。

12、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证实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党峥、侯**、施**、仲*、杨**、胡**、胡**、刘**、董*在巢湖市信泰国际花园小区B区25栋2单元7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杨**在巢湖市世纪新都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杨**在巢湖市百花园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无违法前科信息。

13、入监检查记录,证实被告人入监体检未见明显异常。

14、中**行汇款单,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仲*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二、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5月12日巢湖市公安局对巢湖市信泰国际花园小区B区25栋2单元701室依法搜查,在该房屋的客厅及卧室内搜查出大量涉及非法传销活动的自律学习、工作总结、ZVV佣金明细表、传销网络图、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及多张银行卡和存储网络传销图及传销资料的笔记本电脑2台。

三、巢湖市公安局巢公网电检字(2014)02号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证实在依法扣押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内发现有大量人员树形分布图,大量人员职务级别及相关工资收入列表等内容,各种培训方案、管理条例等内容,大量人员职务职责安排、问责制度、会议记录等内容,各种业务培训方案、管理条例、职务守则等内容。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牛*的证言,证实:其被施治成骗取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从事传销已经2年。传销组织从业务员、主任、经理、组长、高级业务员由低到高管理模式,每个级别按照自己购买份额来区分,其是经理级别,施治成是老总级别。其发展了孙*、徐**、李**三个直接下线,孙*发展了一批人。其认购了11份,返利7000元,返利是汇款到银行卡上。返利和工资有个制式表,专门计算购买的份额、返利,有专门计算公式,叫五级三晋制。

2、证人卢*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做生意时,刘*甲在其对面做生意。后刘*甲丈夫董*多次邀请其到巢湖承包政府项目。刘*甲还骗其在石家庄做生意,一年可以挣几十万。在济南时刘*甲夫妻让其打听买房子和宝马的事情,其知道他们是故意的,但看到他们来去自由,花钱大方,觉得做这个事情也可以挣钱,就在刘*甲邀请下来到巢湖,来后发现没有什么政府项目,董*又说有比承接政府项目冲击力更大的项目,就带其去一些巢湖的小区,里面就有人和其聊家常,说让参与连锁经营项目。其和丈夫邵**就分别交了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中途其有事回家。2014年4月,董*喊其回来,并让其负责2个点的卫生,刘*甲让其查过以后打电话给施治成汇报,施治成、刘*甲、董*是老总。此外卢*还就传销资金的缴纳及返还作出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的证言。

3、证人孔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5月8日来巢湖找同学秦*,秦*有两个室友胡**和马*,都是山东过来的。其不清楚秦*与他们从事什么工作。其来到巢湖同几人一直住一起,逛街、吃饭、玩,未去别的地方。其对传销类的东西只是在电视看过但自己没有想过。

4、证人毛*的证言,证实其应同事张*邀请于案发当日来到巢湖做工程,来后张说晚上领导来一起商量。其后来在公安机关听说他们做的是传销,如果之前知道是做传销不会来巢湖的。

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3月下旬来巢湖的,就是来干点零活。其和老婆孔*乙住在世纪新都,到巢湖期间没有参加听课和学习活动。

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2月份被大学同学张**喊到巢湖说过来搞装修,后其把毛*喊过来介绍搞装修。3月份其加入了传销组织,交了36800元成为主任级别。张**是上线,是经理级别的,侯**的堂弟侯**是张**的上线。其听张**说侯**是大老总。其认识刘*甲和董*,听说是老总。

7、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5月10日从山东来巢湖和侯*更谈生意,没找到侯*更,后来宫*接其到租的房子居住,其不知道传销的事。

8、证人闫*甲的证言,证实其与老婆于2014年2、3月份在弟弟闫*乙的介绍下来到巢湖,来时闫*乙以及王**、马**、姚**已经在那里了,不清楚闫*乙他们在巢湖做什么。

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其经表妹陈*介绍来巢湖做饭的,和表妹表妹夫他们住一起,不清楚表妹和表妹夫杨*乙做什么事,其来后杨*乙说支付工资但至今未给。

10、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杨**在巢湖市世纪新都租的房子里搞传销,其于2014年2月来到巢湖,购买了4份份额加入了传销组织,其发展一个直接下线是其亲家王**。租的房子里除其夫妻2人外,还有王**、宫*、王**。此外陈*对巢湖传销组织的发展模式作了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的证言。

11、证人宫*的证言,证实其于案发前几天应陈*邀请来巢湖玩,来后住在陈*租的房子里,饮食由陈*负责,就呆在出租屋里看看电视,什么事情也不干。

1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应初中同学张*的邀请来巢湖,来后张*等人就带其不停的到外面见人,讲的内容是什么“五级三阶制”,“效益分红”之类的内容,还让其拉人,其听到后就意识到是传销了,其想把同学从里面带出来,但他不愿意出来,因此报警。住的房子里有几个山东滕州人。在巢湖从事这个行业有近200人,感觉他们开会很频繁。

13、证人孔*乙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3月份丈夫李*甲喊来巢湖的,只是来旅游,未和谁接触,平时在家就做做饭,每个月丈夫给其费用两千元,租房的房东不知道是谁。在巢湖没有参加别的活动,丈夫经常下午3点左右出去,5点多回来。

14、证人杜*的证言,证实其是丈夫闫*甲叫过来做饭的,丈夫具体做什么也不知道,住在世纪新都的房子是租的,一共住了6个人,其夫妻俩还有丈夫的朋友3男1女。

15、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其是3月份来巢湖的,主要是来打工的。住在世纪新都有四个人,秦*、马*、孔*甲都是在巢湖打零工的。在巢湖几个工地上都干过,打工有时候自己找,有时候别人叫过去,工资每个月4、5千元。

16、证人马*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5月1号来巢湖的,是秦*叫其到工地打工来的。住的地方有四个人住在一起,有秦*,还有两个不认识,都是济宁人。其目前还没到工地上干活儿,来到这里没有交过什么费用。吃饭自费,平时在一起就聊聊家常,期间没有和其他人接触。

17、证人闫*乙的证言,证实:其是今年4月份下旬来巢湖的,准备来这搞个体育类的培训,哥嫂是其叫过来帮忙的。其在巢湖为培训班开设做准备,在选址。来巢湖没有人介绍,也没有参加一些学习式培训。

18、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其来巢湖两天了,和朋友闫某乙住在一起,来巢湖是为了找工作的,但还没有找到。世纪新都的房子不知道谁租的,一共有4个人租住在一起,

1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来巢湖是以前同事闫*乙说来巢湖干传媒,但来了后也没有干什么事。其和同事住在世纪新都,6个人住在一起,两个女的和两对夫妻。房子是同事的老板租的。

20、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是四月中旬被网友以酒店开业有厨房业务为名叫其来巢湖的,5月2日回去过,5月5日经合肥来到巢湖。其来了以后做了网络营销,以人头为一份,一份3800元,一份提成500元。其买了一份3800元,没有产品。其和胡**,董*,赵**,刘*甲,侯**一起住,由侯**负责。

21、证人秦*的证言,证实:其来巢湖三次,住在世纪新都,没有具体事情,就是来玩玩。其来到这没有人要其交钱,也没有其他什么。准备玩几天就回去了。

22、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6日其将房屋租给了一个叫党峥的人,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党铮是一男一女来租房的,来时说他们是夫妻。其听说党峥是干建材生意的,租房后因为忙没有回去检查过,其并不知道他们租房是来搞传销的。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党铮的供述,证实:2011年底其经褚**介绍在合肥包河区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2012年4月去河北石家庄从事传销活动,2013年8月升为老总。其发展了侯**、刘*为直接下线。2013年12月其带领自己团队到巢湖从事传销,具体负责巢湖传销组织的总体教育、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并管理下线8个老总,即侯**、施**、胡**、董*、杨**、刘*甲、胡**、仲*等人。自己线下具体人数不清楚,加入资本运作之后的经济来源就是靠新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份额返还的钱,至今包括缴纳的申购款自己拿回了13万至14万元左右。公安机关查获的从自己电脑里打印的传销人员网络图,是截止到2014年5月自己最新绘制的网络图,该网络图上人员人数是线下人员上报得来的,该图也是发放线下人员工资及返利的依据。自己每月会根据网络图将巢湖这条线上的人员工资进行计算,并制作成表发放给线下老总,再通过本人的兴**行或交行卡汇款到线下老总的账户,再由老总逐级往下汇款。新人缴纳的申购款会打到自己卡号为6262的工商银行卡上。公安机关查获的其他九张银行卡都是本人在使用,卡的用途或为发放下线人员工资或用于存储传销工资及返利款。

该传销组织规定不允许传销体系中虚构下线来申购份额,一般新发展传销人员,必须本人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别人代替是不行的,但存在持别人身份证代购现象。在网络图中老总下面有三条线,一条下线下面就3-4个人的,可能是虚拟下线,其他两条下线比较多的,就是真实的。实际操作时,有时候每个人发展的人员并不是如网络图上所显示,存在安排下线人员情况。自己线下卢*和裴**就是借用他们身份证认购的产品,然后安在刘明线下,王震线下的人员郭**、刘**、许**也是自己借用他们身份证办的,申购款是自己缴纳的。但一般虚构下线人数不会超过4个人。刘*甲、董*、胡**、胡**等人发展的下线人数架构图能够反映出来,都是真实的,有身份证可以印证。

其现在是三级老总,侯**是二代老总,刘**、施**、董*、胡**、胡**、仲*、杨**都是一代老总。线下8个老总现在都在巢湖从事资本运作,在巢湖这边是各自租房。施**负责纪律,侯**配合自己负责总体教育方面事务,其他老总负责各自下线的工作。

鲁A宝马车首付款20万是侯**从家里拿的,还贷的钱是传销的工资还的。

另被告人党铮还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工资计算及返利、公积金和税款的分配及网络图的有关标记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

2、被告人侯召静的供述,证实:其是在男朋友党铮的介绍下加入了“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直接上线为党铮,2013年12月升为老总。三个直接下线分别为王**、王**和陈**,其中王**和王**为老总级别。传销组织从低到高是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传销组织最开始在石家庄发展,后因为党峥说要到巢湖发展就过来了,巢湖的传销组织由党峥负责。别人都说自己是教育老总,其实是党峥哄自己开心,具体还是党峥自己在负责。被抓时9个老总在一起商量怎么给伞下人员发工资,传销人员发工资是按照网络架构图上发展人员来分配工资,目前为止自己发了4、5万元左右工资。

3、被告人施治成的供述,证实:2012年5、6月自己和老婆仲*经董**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仲*是直接上线,自己发展了牛保建、施**、杨**三人为直接下线,2013年升为老总。直接下线中施**是自己拿其身份证购买的,自己拿其他人身份证申购的有4人。2014年1月,党*带领自己及七八十名传销人员迁到巢湖发展。在巢湖的传销组织由党峥、侯**负责,自己是纪律总监,侯**管教育。

传销组织里从下到上依次是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这个级别是按照传销人员自己以及发展的下线认购的份数决定,晋升为经理需要认购65份。在传销组织里自己是一代老总级别,杨**、刘*甲、胡*乙刚刚晋升为一代老总。

新人加入需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推荐人再带着新人去办理一张银行卡,就是以后拿返利和工资的卡,认购份额的钱是汇到一个指定账户,汇款凭证由推荐人拿走交给上面的人,交给谁不清楚。

自己及下线的工资及返利都是按照公安机关查获的佣金表来发放的。工资是谁计算不清楚,表格是侯**打印的,上面的人把自己下线应发的工资直接汇到自己的银行卡里,再由自己转汇到每个人的银行卡内,下线人员不需要签名确认。自己拿过几万块也拿过几千块返利,没计算过,但至少拿到了20万元。拿到的钱被用于还滕州市文昌路金色家园15栋2单元503室的商品房贷款以及鲁A宝马车的贷款。

鲁A宝马车是2013年3月在济南市大友宝4S店按揭买的,首付38万,贷款56万,其中30万是金色家园的房子抵押贷款的,8万元是在传销组织分得的钱。购买宝马车的目的主要是让新人来考察的时候看自己有多成功,侯**名下的那部鲁A车也是贷款买的。

4、被告人仲*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其经侯**介绍加入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发展了施治成、邵**、刘**三条直接下线,2013年底升为老总,属于侯**这条线。2013年12月,党铮和侯**安排传销人员从石家庄到巢湖发展。巢湖的传销组织由党峥负责,侯**协助党峥,并负责教育和通知开会,施治成是纪律老总,董*是能力老总。杨**、刘*甲、胡*乙刚刚晋升为一代老总。自己达到老总后共返利有20-30万元。查获的《ZVV佣金明细》系3月份工资表,上面的签字都是本人签字领取的。自己主要负责管理好下线,向上线上报下线人员的发展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同时负责向下线传达上线下达的通知、指示、给下线发工资。自己线下大概有50余人,施治成在石家庄发展了下线有40多人。

施治成的鲁A-宝马X5车是在山东济南一个车行购买的,首付50中的25万是山东**房子抵押贷款的,其余分期按揭买的。

辨认中**行打印的2014年4月15日14时27分12秒视频照片取款人是施**和自己,施**转了15万到自己的中行卡,是施**在老家开厂的时候客户欠的钱。

另外被告人仲*对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返利方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

5、被告人董*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其经孙*抗介绍加入“1040”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发展了刘**、刘**、张**三人为直接下线,2014年1月升为老总,自己属于施治成这条线。刘**、张**两条线下人员是自己拿他人身份证申购的,刘**那条线下面共发展30-40人。巢湖的传销组织负责人是党铮和侯**,施治成分管自律,侯**安排自己负责能力方面的事务。自己线下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是直接交给党铮,自己的工资是党峥根据下线发展情况算出来之后,直接汇到自己的银行卡里。新人的返利是打到自己的农行卡。升总后自己未实际领到工资,钱给孙*抗领走了。被抓时,自己和其他8个老总正一起商量给传销组织下线人员发工资。

另被告人董*还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

被告人胡**的供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其通过胡**在石家庄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了张**、孔**、胡**三个直接下线,2014年3月升为老总。自己的申购款是侯**提供的账号打过去的。自己没有下线,ZVV佣金明细表中43676元胡**的签字是自己签的,查获的传销网络架构图以前没见过。

7、被告人胡**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其加入1040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上线是弟弟胡*,直接下线是胡某甲、白**、齐飞飞三人,其中白**、齐飞飞是胡*放在自己下面做下线,2014年5月升为老总。在巢湖的主要工作就是和下线和新加入人员谈谈话,做做动员,鼓励他们多发展下线人员。其在巢**银行办过一个账户,总共有5万元左右。

另外被告人胡*乙对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

8、被告人杨**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其被杨**骗入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发展的直接下线有姜燕、张**、张**三人,2014年4月1日升为一代老总。其发展了30多个下线,具体数字没有统计。在经理级别时职责就是管理好下线,向上线杨**报告情况。杨**的直接下线还有陈**、杨**,杨**上线是杨*丙,杨*丙上线是施治成。从2012年5月至今,其盈利3万多元。2014年1月从石家庄来到巢湖,是施治成带来的,巢湖总的召集人是党峥、侯**,施治成管内自律,董*负责能力方面。被抓时正在信泰小区701室党峥、侯**租的房子里,和8个老总一起商量给传销组织下线人员发工资,侯**召集开会的。直接下线中张**那条线是自己借了钱和3张身份证买的。

另外被告人杨**对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申购款的缴纳及返利、工资发放情况及具体下线人员情况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

9、被告人刘**的供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其通过董*介绍加入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上线是董*,发展了丈夫董*、李**、孙**三条直接下线,2014年4月升为老总。两条下线中李**、孙**自己垫付了部分钱。其经济来源都是通过发展下线才能拿到钱,下线的具体人数不清楚,人数都是上报到侯**那里统计。喊过来的很多人都是自己投钱帮助他们发展的,他们发展的人自己不获得返利。其没见过ZVV佣金明细表,还没来得及领老总工资,就被抓了。被抓的九个人都是老总级别,是侯**通知去的,侯**手上拿着发工资的单子。自己加入传销组织后未获利。

另外被告人刘*甲对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返利情况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

10、被告人杨**的供述,证实:2012年底其通过杨**介绍在河北石家庄加入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直接上线是杨**,发展了杨**、陈**、杨**三个直接下线,杨**现在是老总级别,其于2013年8月升为经理,属于施治成这条线。巢湖的传销组织总负责是党铮和侯召静。其工作是负责管理好下线人员,对新加入人员培训如何发展下线。其下线发展了多少人不清楚,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其都能拿到一定的返利,返利是直接打到自己的账号。

另外被告人杨**对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返利情况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

11、被告人杨**的供述,证实:2012年上半年其通过施**介绍在河北石家庄加入“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发展了杨**、杨**、刘**三人为直接下线,2012年6月升为经理。杨**发展了杨*甲为直接下线。2013年底,施**通知其来到巢湖。传销组织是五级三晋制,分为业务员、主任、经理、组长、高级业务员。其听说老总级别的人有李*、胡**、侯**、刘*甲、胡**、仲*。其主要负责管理线下人员。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峥、施**、侯**、董*、仲*、胡**、胡**、刘*甲所发展下线所交申购份额均已超过250万元人民币的意见。经查:上述各被告人对各自下线所交申购款均未作出明确数额的供述;除被告人党铮外,其余七名被告人银行交易明细亦未能反映出各被告人涉案金额超过250万元以上;各被告人虽均供述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号,但均未能提供具体银行及账号明细;被告人党铮供述在巢湖的传销资金均汇入其工商银行6262卡号内,该银行卡交易明细中的转帐及现金存入数额虽为317万余元,但在未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下,既无充分证据证明转帐及现金存入数额即为各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亦无法区分各被告人各自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现有网络架构图对传销人员虽有数字标记,但对该数字系份额标记仅有被告人党铮一人的供述,未能得到其他被告人证实,且该证据亦是间接证据,在未得到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亦不能得出上述各被告人涉案金额均已超过250万元以上的结论。故公诉机关这一指控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人侯**辩护人提出侯**下线达1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党铮、侯**、仲*等人的供述,传销人员网络图,ZVV佣金表,足以认定本案中除被告人党铮外,其余八名被告人均系被告人侯**的间接下线,八名被告人中属于不同分支位于较低层级的被告人杨*甲线下人数至少为30余人,被告人刘*甲线下人数至少为40余人,被告人胡*乙线下人数至少为50余人,被告人侯**伞下人数至少达120人以上。故侯**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施治成的辨护人提出施治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施治成的供述,证人牛*的证言,传销人员网络图,施治成组的工资计算表、ZVV佣金表等证据,足以认定施治成的直接下线有杨**、牛*、施**,其中杨**的下线又有杨**、杨**等至少50余人,牛*的下线又有孙*,孙*的下线又有仲兆爱、董*、刘*甲等至少90余人,且施治成也从前述下线的申购份额中提取返利,其伞下人数至少达120人以上。故施治成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党铮、侯**、施**、胡**、胡**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党铮、董*提出虚拟占位人数应予核减的意见。经查,关于各被告人发展传销人员人数及名单,有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并扣押的传销组织架构图予以证实,上述传销组织架构图已得到各被告人确认,且有证人证言、ZVV佣金表等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琏,足以认定。被告人党铮、董*及各辩护人虽提出虚拟占位的意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上述被告人当庭供述各自线下虚拟人数均不超过10人,既使扣减上述人数亦不影响对被告人党铮、侯**、施**、仲*下线人数超过120人,其余被告人下线人数超过30人这一事实的认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党铮、侯**、施**、仲*、董*、胡**、胡**、杨**、刘**、杨**、杨**,以“资本运作”为名,引诱、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所处层级均为三级以上,发展下线成员均已超过三十人,从中骗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党铮、侯**、施**、仲*发展的下线人员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情节严重,论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董*、胡**、胡**、杨**、刘**、杨**、杨**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达三十人以上,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党铮、侯**、施**、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论处。被告人仲*、胡**、胡**、杨**、刘**、杨**、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仲*案发后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党铮、施**、仲*、胡**、杨**、杨**、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与以上相同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与以上不同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党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被告人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五、被告人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一、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党铮、侯**、施**的犯罪赃物、赃款、作案工具(包括宝马车2辆、笔记本电脑、手机、手表、现金17623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党峥、施治成均上诉提出:1、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2、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党峥还提出其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党峥的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刘*甲上诉提出:1、其发展的传销人数不足30人;2、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刘*甲的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党峥及其辩护人、施**提出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以及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发展的传销人数不足30人的意见。经查:1、现查明的传销组织架构图、ZVV佣金表等书证,上诉人的在卷供述,同案犯的在卷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证实上诉人党峥、施**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上诉人刘**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30人以上。2、上诉人党峥、施**在传销体系中均处老总级别,其发展的伞下直接下线人员或间接下线人员也达老总级别,根据该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能印证各上诉人发展的传销人员众多、涉案传销资金数额庞大,导致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引发社会极不稳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诉人党峥、施**对此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故上述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此节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党峥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案发后能主动退赃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证实侦查机关将上诉人党峥抓获后,现场扣押了涉案的多张银行卡,后党峥被押至多家银行协助侦查机关提取了涉案赃款。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党峥的行为不构成主动退赃。故上诉人党峥及其辩护人此节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党铮、施**、刘*甲,原审被告人侯**、仲*、董*、胡**、胡**、杨**、杨**、杨**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上诉人党铮、施**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有坦白等情节,以及上诉人刘*甲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在一审庭审时自愿认罪等情节,对上诉人党峥、施**、刘*甲综合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党峥、施**、刘*甲及各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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