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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庐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案经本院二审,以(2013)合刑终字第00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另查明,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一万元罚金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还有巨额财产刑未履行,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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