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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5)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以福建省*有限公司“万联”返利网政和县级代理商及加盟商的身份,通过宣传、引诱等手段,发展商家和会员30人以上,层级达3级,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53134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531.5元。

2012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次日,政和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及万联返利网特许加盟商牌匾一块。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到案情况说明、代理商及会员明细表、陈*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情介绍、银行交易明细、万联返利网宣传图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扣押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赃款的说明、现金缴款单、(2013)武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余某某、谢某某、高*、江*、范某某、叶*甲、叶*乙、叶*丙、周某某、叶*丁、江*等人的证言;福建*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福建省*有限公司“万联”返利网,并以县级代理商及加盟商的身份,让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达30人以上和3层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福建省*有限公司“万联”返利网的发起人陈*、梁*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能退出部分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某被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扣押的万联返利网特许加盟商牌匾一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65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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