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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4)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份,被告人江*向非法传销组织建瓯市*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福州谊*限公司)申请,成为该公司福建省浦城县的代理商。期间,被告人江*在浦城县大肆宣传并积极拉拢群众加入“百分百返利网”(后改名为“百分百购物商场网”)。自2011年9月起至2012年5月27日间,被告人江*共发展了140余个加盟商,3800余名会员,上交返利保证金2500余万元,并从中获得代理商佣金3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于2012年8月15日向浦城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光盘制作说明、江*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百分百*域数据、百分百返利加盟商试合作协议等书证,证人徐*、周*、潘*、祝*、杨*等人的证言,福建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在庭审前委托社区调查,浦城县司法局评估认为被告人江*适宜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地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层级超过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金额累计达2500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并有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浦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江*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江*的非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江*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款扣押在浦城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江*二十三万元的非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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