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叶**、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游**、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间,应某甲(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浙江亿家电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公司)。亿家公司成立后推出“万家购物”网站平台,采用“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u003d存钱u003d免费”、“一元返利”计划等虚假宣传手段,吸引社会公众到网站注册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或百业联盟加盟商,之后以消费后高额分红、积分返利、代理佣金等返利或者奖励方式为诱饵,通过设立区域代理(又称特级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VIP会员、普通会员等级,诱使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或加盟商的形式以提升自身级别来获取更多的积分奖励,公司则通过要求加盟商必须缴纳会员消费金额的16%给公司的方式变相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其中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层级的会员可以获取其所发展的会员消费额或加盟商经营额0.2%或者0.4%的积分奖励,区域代理可以获得其所属区域内的所有百业联盟加盟商家营业额1.5%提成作为奖励。此外,2011年10月之前获批的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还享受六代计酬待遇,即可获得六代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额或加盟商经营额0.2%或者0.4%的积分奖励。

被告人张*于2011年6月注册成为“万家购物”网站会员(会员账号:zhangyyy),并于同年8月申请成为金牌代理商,后成为柘*区域代理(特级金牌代理商),系享受六代计酬金牌代理商。之后,张*注册成立了柘*县万家网络购物咨询服务中心作为“万家购物”网站的联络、宣传点,大肆宣传“万家购物”传销活动,开班讲座,发展下线人员及加盟商家。至2012年6月案发,柘*“万家购物”传销网络共发展下级商家114名,金牌代理13名,VIP会员66名,普通会员77名,间接发展VIP会员及普通会员4259名。通过“万家购物”传销活动,被告人张*作为柘*区域代理获取区域代理佣金合计人民币1277793.42元(其中缴纳税款人民币74551.03元),另其使用享受六代计酬金牌代理商账号,获取个人消费返利积分、金牌代理商佣金积分等合计472929分,购物消费人民币22633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于2014年1月16日到柘*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张*的供述,证人游*、陈*、吴**、吴**、应某甲、林*、杨*、叶*、邵*、廖*等人的证言,金华市公安局提供的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区域代理及享受六代积分人员详细资料、农业银行卡合并明细打印清单,柘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存款凭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是依照其与浙江亿家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进行宣传和市场推广,其佣金所得是合同约定获得的报酬,是合法所得。二是被告人张*不是亿家公司的决策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张*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主动退赃11万元,是初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间,应某甲(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亿家公司。亿家公司成立后推出“万家购物”网站平台,采用“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u003d存钱u003d免费”、“一元返利”计划等虚假宣传手段,吸引社会公众到网站注册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或百业联盟加盟商,之后以消费后高额分红、积分返利、代理佣金等返利或者奖励方式为诱饵,通过设立区域代理(又称特级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VIP会员、普通会员等级,诱使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或加盟商的形式以提升自身级别来获取更多的积分奖励,公司则通过要求加盟商必须缴纳会员消费金额的16%给公司的方式变相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其中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层级的会员可以获取其所发展的会员消费额或加盟商经营额0.2%或者0.4%的积分奖励,区域代理可以获得其所属区域内的所有百业联盟加盟商家营业额1.5%提成作为奖励。此外,2011年10月之前获批的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还享受六代计酬待遇,即可获得六代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额或加盟商经营额0.2%或者0.4%的积分奖励。

被告人张*于2011年6月注册成为“万家购物”网站会员(会员账号:zhangyyy),并于同年8月申请成为金牌代理商,后成为柘*区域代理(特级金牌代理商),系享受六代计酬的金牌代理商。之后,张*注册成立了柘*县万家网络购物咨询服务中心作为“万家购物”网站的联络、宣传点,大肆宣传“万家购物”传销活动,开班讲座,发展下线人员及加盟商家。至2012年6月案发,柘*“万家购物”传销网络共发展下级商家114名,金牌代理12名,VIP会员54名,普通会员77名,间接发展VIP会员及普通会员4475名。通过“万家购物”传销活动,被告人张*作为柘*区域代理获取区域代理佣金合计人民币1277793.42元(其中缴纳税款人民币74551.03元),另其使用享受六代计酬金牌代理商账号,获取个人消费返利积分、金牌代理商佣金积分等合计472929分,购物消费人民币22633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于2014年1月16日到柘*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游*的证言证实:2011年8、9月份,张*找到自己,游说自己加入“万家购物”网,向自己宣传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u003d存钱u003d免费的运行模式,他还说消费者到实体店消费满2000元总公司要抽取16%,之后总公司会以积分的形式返还所消费的钱。按照张*教的操作,自己以“建鑫”摩托车车行的名义在“万家购物”网站上注册了一个会员,并交了16%共4176元到亿家公司的账户上,也就是自己的车行有做了26100元的营业额,按照张*的说法,每500元每天返还1个点,亿家公司每天会返还给自己52个积分点,500天内还清全部营业额。三个月左右,亿家公司有返还自己4600多积分点。后来,张*要求自己再找些朋友加入“万家购物”网,在他的帮助下,自己将魏**、徐**、林**、陈**、游**、杨**、吴**等七家店铺发展为下线。自己知道张*是负责柘荣县“万家购物”网的,他有在柘**商局注册了亿家公司柘荣办事处,自己要上交给亿家公司16%的消费额,都是先跟张*说,并将这些钱拿给他去操作,他会跟总公司联系,确认后,总公司就会将积分返还到自己的账户上。自己总共投入了40多万元现金。为了提高店铺消费总额,自己有将一些来店里买摩托车的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登记住,并注册到“万家购物”网络上,基本上这些人都没有消费,都是虚假交易,自己直接通过上交公司16%的抽成弄成真实的购物。

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自己在柘荣县万家网络购物咨询服务中心上班,张*是该中心的法人代表,也是柘荣县的特级金牌代理,负责与加盟的商户签订加盟合同。公司的口号是消费满500元返还积分500、消费满1000元返还积分1000,消费u003d存钱u003d免费,积分可以在网站上购物或者提现,提现的要扣掉20%个人所得税,加盟商要向亿家公司上交16%的服务费,总公司按照整个县域销售的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给特级金牌代理商。自己的工作主要是帮助加盟商做活动和将新的加盟商的资料传真给浙江金华市亿家总公司。自己也是万家购物的个人金牌代理,公司会按照自己发展商家总营业额的0.2%奖励积分,大概消费了6到8万,公司有返还3000至5000积分。

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19日至6月11日,自己在柘*县万家网络购物咨询服务中心上班,张*是该中心的法人代表,公司总部是浙江金华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的口号是消费u003d存钱u003d免费,消费500元返还500元,消费1000元返还1000元,只要介绍五个店铺加盟或五个人消费就有资格成为金牌代理商或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或金牌代理可以享受其介绍加盟店或个人消费总金额的0.4%积分奖励,万家购物网络要收取消费总额16%的费用。柘*县万家加盟商是张*发展的,他有与柘*县加盟商在金隆大酒店搞联谊活动,平常就是用宣传单宣传。自己的工作是跟踪柘*县万家购物加盟商日常的工作开展情况,自己也有在万家购物进行消费,消费金额为25万元,上交给总公司消费总额的16%就是4万元,公司返还自己25万积分,自己提取现金1万多元,亏了3万元。

4、证人应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自己注册成立亿家公司,并设计了“万家购物网”,推出消费满500元返500元、消费u003d存钱u003d免费、1元返利政策等返利活动,目的是为了吸引他人加入万家购物并成为会员,公司则从加盟商的营业额中收取16%作为费用。公司从高到低设置特级金牌代理商(也叫区域代理商)、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VIP会员和普通会员,每种级别有其各自的资格条件和奖励制度。其中,区域代理是按照区域内所有加盟商营业额的1.5%计酬,只要其区域内所在加盟商消费,加盟商所产生的营业额,区域代理均累计计酬,设置区域代理是为了在各个区域有人去组织发展会员和加盟商,每个县级单位一个区域代理。为了发展更多的会员,公司提出了六代计酬制度,即2011年9月份之前获批的金牌代理商可以累计提取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VIP会员、加盟商、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所有消费额、营业额0.4%的佣金,金牌代理可以累计提取0.2%的佣金,大概有1000多个,自己知道六代计酬涉嫌传销。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加盟商大量存在虚假交易现象,公司的营业额也快速下滑,为了让会员抱有能持续返利的假象,自己还叫公司技术部负责人修改了网页显示的总营业额,虚增营业额。

5、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老婆邱**有参加“万家网络”购物,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都交给她了,具体都是她在操作,她因为亏了钱出去了,其他事情自己不知道。自己听张*说是按顺序排列的,排在越前面,赚钱越多。

6、证人林*的证言证实:张*多次到自己店铺要求自己加入“万家购物”网,自己有将营业执照给他,他有到店铺来指导,并宣传买500返500、消费u003d存钱u003d免费的经营理念,他有叫自己去他那边听课,自己有去过一次。张*有讲500元为一个单位,每500元上交80元,是按消费金额的16%上交的,具体怎么操作自己不知道,自己知道张*是负责柘荣这片的。

7、证人杨*的证言证实:自己在亿家公司负责市场部工作,公司有五个层级,从高到低分别是公司管理层、特级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VIP会员、普通会员,每个层级都设置了资格条件和计酬方式。其中,特级金牌代理商以所在区域所有加盟商营销金额的1.5%计酬,会员发展越多,获利就越多;金牌代理以自己直接发展的VIP会员消费额的0.2%计酬;金牌代理商以自己发展加盟商的营业额和VIP会员的消费额的0.4%计酬。2011年10月之前的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还可以享受六代积分计酬,即可以享受其下线(往下六代)会员消费总额的0.2%或0.4%的收益。自己知道六代积分计酬涉嫌传销,为了逃避打击,所以对外我们宣传为一代计酬模式,实际上还是按照六代积分计酬模式计酬。自己知道亿家公司消费满500返500、每天返1元的销售模式是不可持续的,2011年底后,公司业务量上涨不快,公司经营状况变差,每天要亏很多钱,同时加盟商通过交16%的钱获取100%的返利,也大量进行虚假交易,公司为了提升会员的信心,就在网站上虚增营业额。

8、证人叶*、邵*、廖*等人的证言证实: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网站提出的消费满500返500、1元返利等促销模式,目的是通过虚假宣传引诱社会公众到网站注册成为公司的会员,之后以消费后高额分红、积分返利、代理佣金等返利或者计酬方式为诱饵,通过设立区域代理(又称特级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VIP会员、普通会员等层级,诱使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或加盟商的形式以提升自身级别来获取更多的积分奖励和代理佣金,公司则通过要求加盟商必须缴纳会员消费金额的16%给公司的方式变相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其中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层级的会员可以获取其所发展会员消费额或加盟商经营额0.2%或者0.4%的积分奖励,区域代理可以获得其所属区域内的所有百业联盟加盟商家营业额1.5%提成作为奖励等情况。

9、扣押决定书、存款凭证证实: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张*向柘荣县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11万元。

10、区域代理、会员及享受六代积分人员详细资料证实:被告人张*系“万家购物”柘荣县的金牌代理商,享受六代计酬待遇,其共发展下级商家114家,下级会员143人,其中金牌代理12名、VIP会员54人、普通会员77人,间接发展VIP会员和普通会员4475名,共获得积分返利472929分,其中消费金额为226336元。

11、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实:亿家公司和柘荣县万家网络购物咨询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情况。

1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亿家公司董事长应某甲及相关股东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7日被金华市**判处刑罚等情况。

13、农业银行卡合并明细打印清单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张*所使用的6228482022240575318农业银行卡先后11次从亿家公司获得代理佣金共计人民币1277793.42元。

14、柘荣县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证实: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日,柘荣县万家网络购物咨询服务中心向柘荣县地方税务局自缴税款人民币74551.03元。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1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于2014年1月16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17、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份,自己注册成为亿家公司“万家购物”平台的会员,后成为金牌代理,后经浙江亿家公司总部批准成为柘*县区域代理,期间,自己在柘**商局注册成立“万家网络购物咨询服务中心”,并成为“万家购物”的加盟商,雇佣员工虚假宣传“消费满500返红利500、消费u003d存钱u003d免费”理念,开展虚假消费,该中心并未实际经营有关业务。自己有发展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共十几个,下级商家114家,下级会员143人,他们的申请都是经过自己上报总公司批准的,作为柘*县区域代理,自己可以从浙江亿家公司总部抽取该区域消费总额的1.5%作为代理服务费,从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柘*这个区域共消费金额达1亿2仟多万元,2011年10月份开始,自己先后从亿家公司总部抽取代理服务费1277793.42元,其中有向柘*县税务局缴纳税款74551.03元,另外自己还获得472929点积分,用于个人消费226336元。自己有组织会员学习、培训和宣传公司理念,地点在自己办公室,店铺一般都是自己雇的员工去说。

对于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是依照其与浙江亿家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进行宣传和市场推广,其佣金所得是合同约定获得的报酬,是合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是以亿家公司“万家购物”返利网站的传销活动为平台,被告人张*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主动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成为柘*区域代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通过传销活动获得的佣金所得应属于违法所得。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不是亿家公司的决策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作为柘*区域代理,注册成立了柘*县万家网络购物咨询服务中心作为“万家购物”网站的联络、宣传点,大肆宣传公司“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u003d存钱u003d免费”等理念,积极上门联系商户,主动帮助商户注册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负责发展和管理区域内的加盟商家和VIP会员,组织培训,并要求其下线加盟商积极发展会员,系本案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宜认定为从犯。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对被告人张*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张*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是初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在柘荣县公安局和本院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和60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违法所得人民币719578.3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在柘荣县公安局和本院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和60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违法所得人民币719578.39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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