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先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8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一月至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