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易*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易*、罗*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罗*甲,被告人易*及其辩护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张**(已判刑)参加了以“3G资本运作”的非法传销活动。从2010年3月开始,张**担任该非法传销组织的董事长,被告人陈**作为张**的儿子,精通电脑,为该非法传销组织设置了网站及维护工作并收取作为每个会员入会均必须缴纳的每人50元的平台费,该平台费均打入被告人陈**在中国农**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开设的账户及其利用张**的身份在广东大埔开设的农行账户里;被告人易*担任财务经理,负责会计工作和管理密码;被告人罗**担任注单经理,负责给会员注册;张**(另案处理)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宣传等业务的开展、沟通;林**(另案处理)担任财务总监,负责监督财务及保管存放公款银行卡的部分密码,陈**(另案处理)担任出纳,负责整个组织资金的收支。张**担任董事长后重新制定采用新的“6F、3G”购球排队分红两种“资本运作”模式进行非法传销,并伙同上述管理层人员一起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为这些传销人员上课洗脑和教唆、组织该组织成员以“6F、3G”购球排队分红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进行非法传销,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周*、黄**、廖*、刘*等261名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2014年7月29日,公安人员用书面和电话两种形式传唤被告人陈**、易*到案;同年9月2日,公安人员用电话形式传唤被告人罗**到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易*、罗**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同案人陈**、张**、林**等人的陈述,证人周*、黄**、廖*、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易*、罗**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易*、罗**伙同他人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人数已达261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辩称没有参与“3G、6F”资本运作模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在农行所开设的银行卡是借给母亲张**使用。

被告人易*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易*在本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易*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罗**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张**(已判刑)参加了以“3G资本运作”的非法传销活动。从2010年3月开始,张**担任该非法传销组织的董事长,被告人陈**作为张**的儿子,精通电脑,为该非法传销组织设置网站并维护,收取每个会员入会必须缴纳的每人50元的平台费,该平台费存入被告人陈**在中国农**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开设的账户及利用张**的身份在广东大埔开设的农行账户里;被告人易*作为张**的丈夫,担任该组织的财务经理,负责会计工作和管理密码;被告人罗**担任注单经理,负责给会员注册;张**(另案处理)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宣传等业务的开展、沟通;林**(另案处理)担任财务总监,负责监督财务及保管存放公款银行卡的部分密码,陈**(另案处理)担任出纳,负责整个组织资金的收支。张**担任董事长后重新制定采用新的“6F、3G”购球排队分红两种“资本运作”模式进行非法传销,并伙同上述管理层人员一起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为这些传销人员上课洗脑和教唆、组织该组织成员以“6F、3G”购球排队分红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进行非法传销,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周*、黄**、廖*、刘*等261名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同年11月9日,该传销窝点被龙岩市**政管理局予以查封,同年12月16日,龙岩市**政管理局将该案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理。

另查明,2014年7月29日10时30分,被告人易*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易*予以刑事拘留;2014年7月29日10时20分,被告人陈**经书面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4年9月4日,被告人罗**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罗**予以取保候审。还查明,“3G、6F”资本运作平台费前期存入被告人陈**在中国农**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开设的卡号为6219账户,被告人陈**利用张**的身份在广东大埔开设农行卡号为6216账户后,该平台费存入该账户中。之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已陆续转账到账号为6219(户名:陈**)的账户里,现被告人陈**在农行所设立的上述两账户内的资金已由被告人陈**全部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㈠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易*、罗**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易*、罗**的到案情况。

3、情况说明、账户交易清单,证实陈**在农行福建省龙岩新洲城支行卡号6214账户201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0日的交易明细情况;被告人陈**在农行福**城分理处卡号为6219账户2010年8月27日至同年10月13日的取款情况;张**使用号码为6228481552439676718,被告人易*使用卡号为6215、6219,张**使用卡号为6214、陈**使用卡号为6216、6212从2010年3月至今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及余额情况。被告人陈**使用农**为6216(张**)从2010年3月至今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及余额情况及被告人陈**在农行开设的卡号为6219账户的取款情况。现被告人陈**在农行所设立两账户的所有资金已由被告人陈**全部取现。

4、2010年11月9日龙岩市**政管理局向传销组织成员陈**提取股东排序单、财务报表、流动财富管理制度、资金分配表、操作规则、工作提纲及该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情况,证实①“6F、3G”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股东排序、财务报表、运营模式及财务情况。②2010年7月20日,张**、易*、廖*、陈**、林**、曾**、杨**、章**等39名股东联名签名制定“3G、6F”资本运作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房屋租赁协议,证实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盛世家园A栋602室系“3G、6F”资本运作的场所。

6、账单,证实“资本运作”的相关股东投资、收益情况及组织费用支出等情况。

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从工商部门查扣的七台涉案电脑硬盘数据中,获取了参与“3G、6F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人员的《股东姓名》,经梳理、统计确认该传销组织人员计261人。

8、本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判刑的事实。

㈡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张**的供述,证实其系陈**之母。2009年8月,其参加了由李*、张**、蒋**、黄**(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的“3G资本运作”非法传销活动,并租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盛世家园A栋402室、602室作为传销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至2010年3月,由李*、张**、蒋**、黄**等人重新组建由30名传销人员成立的股东会领导该“3G资本运作”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后李*等人离开该传销点。同年5月,在上述30多名股东成员的推荐下成为该非法传销活动的董事长,负责组织、领导该“资本运作”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还采用新的“6F、3G资本运作”购球排队分红两种“资本运作”模式进行非法传销,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来管理该传销组织中的股东、注单员、讲解员、管卡员、财务等传销工作人员,且为这些传销人员上课洗脑和教唆、组织成员以“6F、3G资本运作”购球排队分红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进行非法传销,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2010年3月以后,组织资金的收支是用易*在农行设立的账户;2010年6月以后,组织资金收支是用陈*壬在农行设立的账户,组织分配的资金通过陈**的账户收支。组织的平台费最初是汇到外省,具体是李*联系的,后来由谁收取平台费不清楚。其被查处后,有人提到平台费是由陈**收取的事情,后其问陈**,他承认平台费是他收取,具体情况没有告诉其,不知道陈**的平台费用于何处。也不清楚他把平台费交给谁。至案发时止,我们的股东约有上百人,但会员不清楚。其没有发展下线,有投资十多万元,没有分红。资本运作网络平台费是每个人购买650元交至财务后,由财务人员扣除50元给网络平台的账户,就可以注册成为会员。组织里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在农行的卡号为6228481422756651316的账户。

2、同案人张**的陈述,证实其系“3G、6F”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开发部经理。2010年3月21日开始从事资本运作的活动。其已经做到第4层,没有分到钱组织就被查封了。到目前为止,理论上有64个下线,加入该组织的人估计有几百人。张**为董事长,陈**为财务,林**为财务总监,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为参加资本运作的人员做讲解工作。大家交的钱去哪里不清楚。

3、同案人林**的供述,证实其系“3G、6F”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财务总监,总负责人是张**,财务是陈**,统计是杨*,会计是张**。该组织共发展了200多人。其已经做到第二层,共拿了6600元。没有发展下线。张**重新组建该传销组织后,本人担任财务总监,大部分时间在厦门,就偶尔回龙岩帮张**监管费用开支、报销的工作,实际上都是张**自己总管、签批。

4、同案人陈**的供述,证实其系“3G、6F”资本运作组织的财务人员。主要是管理“6F”卡。2010年7月份其经李*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李*走后,大家推荐张**担任该组织的董事长,并重新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具体的运作模式是1个股650元,一般新加入者都是买3个股就是1950元成为股东,其中1个股要交50元平台费,3个股就是150元平台费。资金分配是按2、4、6、8层排队按先后顺序拿钱。其已做到第6层。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盛世家园402、602室是组织的办公地点。其投入的钱是通过农业银行汇入张**、李*、张**、张**四人的账号。本人手中的农行卡是组织的公卡,由其管理,里面的资金是股东股产生的资金,主要是用来支付水电费、房租、物业费等费用,如有多余的资金,每月都会分配给所有的股东。

㈢证人证言

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9年底,其在龙岩市新罗区组织了“3G、6F”传销组织,后因与张**等人产生矛盾,于2010年3月离开该传销组织。最初该组织成员每人收取平台费50元作为付给外省提供组织会员注册平台的人,后来陈**自己创立了这种平台,并把我们原来注册的平台屏蔽,这样,我们组织按照系统的提示,把平台费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过后其才知道这账户是陈**的。当时本人认为反正要付平台费,平台费给谁无所谓,就默认这种情况。其没有借用陈**的银行账户,也从来没有收到陈**的钱。

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加入“3G、6F”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领导成员为张**、张**、易*、林**及一名管电脑注单的男子。后其交了6000元买10个球,平台费是500元。后来其怀疑平台费收取有问题,20多天后退出组织。并辨认出张**的儿子陈**,张**之弟张**,“6F”模式资金收支负责人陈**,财务总监林**。

3、证人刘*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经人介绍加入所谓“3G、6F”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组织由张**任董事长、张**任业务经理亲自传授“资本运作”模式政策。有出资22600元,分红3600元,亏损19000元。其有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卡号为6216的农行账户内。

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取张**一伙人宣传所谓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出资9750元,分红1800元,损失7950元。有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卡号为6216的农行账户内。

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取张**一伙人宣传所谓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出资50800元,提供购买“3G、6F”股书面凭证22份,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20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号,另2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卡号为6216的农行账户内。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取张**宣传所谓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1份,以证实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卡号为6216农行账户内。

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张**传授“资本运作”内容,每个“6F”会员交纳1950元平台费,购买5个会员共9750元成为股东,但没有发展下线。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5份,以证实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卡号为6216的农行账户内。

8、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张**、张**传授“资本运作”内容,购买“6F、3G”资本运作书面凭证7份,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卡号为6216农行账户内。分红1900元,损失14050元。

9、证人倪*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张**、张**传授“资本运作”内容,购买“6F”股66个,每个650元,共42900元,分红6600元;购买3100元的“3G”股24个,计74400元,未分红,损失110700元。

10、证人张*乙证言,证实2009年期间,其在龙岩大洋“红兴大厦”101室陈**老板经营的游戏机店里打工。2010年3月,陈**拿了500元让其到广东大埔以本人的名义随便找一个农行办理一张银行卡。该卡办好后,其把卡和密码一起交给陈**。2010年4月份,该游戏机店倒闭后就回长汀另外找工作,一直没有来龙岩。2010年底,陈**打电话给其说“如果有人问你那张农行卡的事情,你就说那张卡丢掉了,其他的事情我自己去办”。不知道卡借给他会发生什么后果,没有参加过“资本运作”传销组织。

11、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年底,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32份后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26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卡号为6216农行账户内,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6219农行账户内,另5份是将平台费存入刘**和朱**的账户。“资本运作”的总负责人是张**,财务负责人是陈**,总监是林**,统计是杨*、会计是詹*、财务监理是易某。

12、证人林*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其加入“6F、3G”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还以讲解工作人员的身份在该组织里上班。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8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13、证人艾*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张**、张**,听他们传授“资本运作”的内容,购买“6F、3G”股共65500元,未分红。

14、证人林**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购买“6F、3G”股共5050元。并提供购买“6F、3G”书面凭证2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15、证人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8日,其经人介绍认识张**,并加入“6F、3G”资本运作模式。以3100元购买“3G”股,但至今没有分红。

16、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其经人介绍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购买了1股“6F”,以3100元购买了“3G”股,但至今没有分红。

17、证人郑**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张**一伙人后,听他们传授“资本运作”的内容,购买“6F”股两个球(1950元)共3900元,未分红。提供“6F”书面凭证2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18、证人林**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张**一伙人后,听他们传授“资本运作”的内容,购买“6F、3G”股3万余元,分红后损失15000元。提供购买“6F”或“3G”书面凭证10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19、证人汤*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张**一伙人后,听他们传授“资本运作”的内容,购买2个“6F”股19500元,分红3600元后损失15900元。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10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8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另2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6219农行账户内。

20、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份,其交了9750元给“资本运作”总部的财务室后成为股东,董事长张**有给其讲“资本运作”的好处。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5份,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21、证人章**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5日,其经人介绍加入“6F、3G”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有购买“6F”股的5个股48750元,分红收回6600元。购买了“3G”一股3100元,没有分红。共损失4万余元。其中每股650元,要交50元的平台费,都是交给陈**收取,也不知道用到哪里去。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23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22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另1份书面凭证存入陈**6219农行账户内。

22、证人丁*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其开始在“资本运作”总部担任注单员,陈**负责会计,人员编号、联系人是注单员登记的,其他发钱、奖金等笔记本是陈**负责登记保管。从人员上看,约有几百人参加该传销活动。新股东交了钱后,电脑里自动生成并打出单来。我们总共有6个注单员:张明星(张**的儿子)、陈**、陈**、林**、罗**(经理)及本人。每月工资300元、500元、1000元不等。当时其在那里看到张**、张**、罗**、林**、易*等人正在起草怎么运作这个“资本运作”模式,他们是3月份组织起来的。其加入后,听取他们介绍“6F、3G”资本运作模式。要交1950元才能加入该“资本运作”,然后要介绍4人再加入,以此循环运作。当时其购买了15个球,交了9750元后成为股东,并排队等分红。没有发展下线,但是有人参加,他们就安排两个人做其的下线股东。因此,有分红1800元和4800元各3次。平台费是由张**的大儿子陈**收取的,后期怕被大家知道,在网络上又改名为张**。

23、证人林某戊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加入“6F、3G”资本运作模式。易*是张**的丈夫,与陈**是亲戚关系;陈**是“资本运作”总部的5个核心小组成员之一,张**是张**的弟弟,是“资本运作”的业务主讲。提供购买“6F”或“3G”书面凭证5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24、证人廖*的证言,证实2010年4、5月份,由张**及其亲戚兄弟将“资本运作”重新组织起来做团队模式,按排队(从一到几百)轮流分红,2010年6月2日,其成为“资本运作”模式成员,购买了“6F”的3个球交1950元,成为会员,每个球是650元。除了一个球交50元的电脑网络平台费(开始是交给陈**,后来是交给张**)外,其余1800元给前面先参加的四人分红。提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5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28481422756651316农行账户内。其在该“资本运作”已经做到第4层。只知道该“资本运作”的监督人是林**(林**),负责资本运作的公平公正。

25、证人龚*的证言,证实其加入资本运作后,共计投入42450元,除分红和奖金等计11600元,现在还亏损30850元。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6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26、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其经人介绍到加入由张**、易*、张**、林**等一伙人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其当时购买了“6F”的3个股(9750元X3),之后分红17750元,又投到“3G”的2个股6200元,没有分红。该组织被查封后才知道平台费都是由陈**收走,后张**的儿子陈**改名为张**。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9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8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6216农行账户内,另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6219农行账户。

27、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其经人介绍加入由张**、易*、张**、林**等一伙人组织的“6F、3G”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目前共亏损28850元。有发展儿子、老公、朋友杨*、张*甲为下线股东,但儿子和老公的钱是自己出资的。该组织被查封后才知道平台费都是被陈**收走的。提供购买“6F、3G”书面凭证12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1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另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6219农行账户内。

28、证人林某己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经人介绍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共亏损23850元。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11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资本运作”就是每个加入的人先交1950元买3个股(650元/股),这1950元交由财务负责人陈**,然后由陈**汇入特定的系统上线账户,按照相应的层级资金分配模式分给特定的上线人群,其中150元是平台管理费。每个人交完1950元后就获取“资本运作”的入会资格,只要再发展4个人加入,就可以按照特定的资金分配比例,分别从你推荐的4人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分红。

29、证人郑**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经人介绍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购买1个“6F”股(9750元)和2个“3G”股(6200元),分红1次1800元,损失14150元。其发展了2个下线林某丙和郑**。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5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30、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底,其经人介绍参加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购买了1个“6F”股9750元。还有挂儿子的名字,自己出钱购买了17个“6F”股,后分红到的钱又再去购买1股,现在具体多少钱不清楚,亏了很多钱。“6F”股排在22号,周*排在21号。也有购买“3G”股,但记不清投入多少钱了。有发展下线。

31、证人郑**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23日,其经人介绍参加“资本运作”模式,投资1个“6F”股9750元,成为股东。没有得到分红或奖金之类,也没有发展下线。

3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投入12850元。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28481422756651316农行账户内。

3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33150元。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28481422756651316农行账户内。

3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7950元,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35、证人郑**的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9750元,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36、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9日,其参加了“资本运作”模式,并购买了“6F、3G”股,共投资61650元,后排队分红53700元,共损7950元。有在总部上班3个月,共得到300元的工资,上班没事就是泡茶聊天,没有具体工作。提供购买“6F、3G”书面凭证22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2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另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6219农行账户内。

37、证人张*丁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6850元,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38、证人姚*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初,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9750元,为了排队分红,就又以家人的名字再次购买了6个股份(9750元X6)。可是没有得到分红,该组织就被工商部门查封了。

39、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系“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统计员。张**说每月给其1000元工资,但是至今未领到一分钱。平台费由张**的儿子负责收取,每个球交50元平台费,这是“6F”模式,总共亏损36800元。

40、证人陈*庚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10800元。该组织内设有董事长室、经理室、财务、业务、开发部等组织机构。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41、证人叶*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交纳1950元成为“资本运作”成员。没有介绍人加入组织,到现在也没有拿回本钱。

42、证人林某庚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其经人介绍加入“资本运作”模式后,就交纳1950元给陈**。

4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0年8月16日由张**介绍加入“资本运作”的。并将1950元钱汇入一个叫张**的银行账户。

44、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份,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有交纳1950元。

4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资本运作”的董事长是张**,陈**是专门管账的人,林**是负责监督的人。

4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成为“资本运作”成员后,已经做到第二层,收回1800元。“资本运作”的负责人是张**,财务是陈**,总监督员是林**(林**)。

4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系陈**的儿子。2010年9月,其经由父亲陈**介绍加入“资本运作”模式后,通过陈**有交纳1950元,由其汇入张**、李*、张**、连**、张**名下的账户,没有收据凭证,只有电脑平台的记录,该平台是张**开设的特定网络平台。

48、证人詹*的证言,证实“资本运作”的董事长为张**,总监为林**,杨*为统计员,罗*甲为业务经理;易某为财务经理,陈**为会计兼出纳,其负责“3G”股账目。

49、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左右,其加入“资本运作”模式,有投入1950元。之后有分红。有发展一个下线林某己。其还在“资本运作”机构里面上班,做卫生员。

50、证人林某辛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其加入李*组织“资本运作”模式。后来张**成为董事长后,她叫其做注单员,头月有工资1000多元,第二个月后就没有了。

㈢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陈**的供述,证实其系张**之子。2009年夏天,张**加入“3G、6F”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后担任该组织的董事长。2010年3月,其在广东大埔办理尾数为“2019”农行卡一张,户主是张*乙;同年8月13日,其在龙**行南城支行办理尾数为“1316”农行卡一张,户主是本人,这些银行卡都交给张**用于她们团队资金往来使用。但该银行卡内要取钱时受母亲委托都是本人取款。

2、被告人易*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张**夫妻关系。有加入张**领导的“3G、6F”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辨认出张**之子陈**,张**之弟张**,“6F”模式资金收支负责人陈**,财务总监林**。

3、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其系“3G、6F”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注单员。被告人陈**在幕后负责组织网站的维护、管理,收取每个号码(即我们成员所称的每个球)50元的平台费,他很少到办公室来,有次因为电脑被黑客侵入,陈**到我们办公室来恢复数据,收了我们1万元工钱,这笔款从组织的公款中支付。其听之前负责注单的人和李*讲网站是陈**建立的。有时其陪陈**去银行转账平台费,收款人账户的姓名是陈**、张**,组织被查封后,其才知道张**的账户也是陈**在使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易*、罗*甲均无异议,被告人陈**认为指控其参与“3G、6F”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不是事实,没有收取该组织的平台费,也没有为组织设置网站。经查,根据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易*、罗*甲的供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故被告人陈**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易*、罗*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人数已达261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被告人易*、罗*甲犯罪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被告人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易*有自首情节,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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