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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泉州*民法院审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589.4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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