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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4)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黄*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黄*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卢*、黄*甲与高*(在逃)向非法传销组织上海千*限公司申请获得“优家购物返利网”福建省建阳市区域代理商的身份,被告人卢*还获得“优家购物返利网”加盟商的身份。自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5月止,被告人卢*、黄*甲与高*通过宣传、拉拢等手段,共发展了2名加盟商,450余名普通会员,向上海千*限公司上缴会员加盟费合计766余万元。被告人卢*、黄*甲与高*共获得区域代理商佣金约28.9万元。被告人黄*甲获得加盟商佣金约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黄*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卢*退出赃款12万元,被告人黄*甲退出赃款4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甲退出赃款1.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黄*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员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资料等书证,证人唐*、翁*、张*、郑*、刘*、张*、夏*、叶*、周*、吕*、吕*、翁*、吕*、方*、罗*、林*、林*、曾*、蔡*、吕*、黄*、葛*、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黄*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在庭审前委托社区调查,建阳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卢*、黄*甲适宜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黄*甲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地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层级超过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金额累计达766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黄*甲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黄*甲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黄*甲退出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建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卢*、黄*甲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卢*、黄*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卢*的非法所得十二万元(该款扣押在浦城县公安局),被告人黄*甲的非法所得五万六千元(四万元扣押在浦城县公安局,一万六千元扣押在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卢*、黄*的非法所得十六万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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