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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4)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吕*与李*乙、郭*(均已判刑)合伙向非法传销组织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获得其位于浦城县特级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的身份。自2011年1月18日至2012年6月止,被告人吕*和李*乙、郭*共发展下级商家129家,下级会员155名。被告人吕*获得佣金1396942元。

2011年2月份,被告人吕*又向非法传销组织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获得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的区域代理资格。自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止,被告人吕*发展下级商家105家,下级会员32人,共获得佣金258815.83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45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吕*退出赃款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关材料、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声明、广告费收据、浦城*管理局回复函、区域代理商协议、李*乙工行卡号查询情况、浦城县知止茶会所纳税及凭证明细、郑*农行卡明细查询、百业联盟区域代理商材料、代理服务费开票明细清单及税款发票、姚*农行账户交易明细、吕*农行账户交易明细、税务登记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金缴款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姚*、李*甲、揭文武、饶*、周*、江*、曾*、季*、翁*、徐*、应*、李*乙、郭*等人的证言,“万家购物”返利模式的可持续性论证报告、盘石软件(上*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金华*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对万家购物浙江*州区区域代理(吕*)代理费用审计报告。被告人吕*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在庭审前委托社区调查,浦城县司法局评估认为被告人吕*适宜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地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层级超过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金额累计达2500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并有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浦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吕*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吕*的非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吕*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其中四十五万元扣押在浦城县公安局,三十万元扣押在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吕*九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七元的非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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