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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2日入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6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累计达标分1.6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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