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刘**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刘**、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刘**、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11年底,被告人赵**通过窦*介绍加入天**司做保健品销售,并随窦*学习通过网站销售产品发展会员的运营模式。2012年2月,赵**、刘**商议建立一个网站,以网站发展会员的方式销售天**司的“银花蒜宝胶囊”和“龙藏胶囊”保健品。

2012年2月下旬,被告人赵**、刘**设立天**司销售网站,并投入运营,网站域名www.sdtyswgs.c0m,二人负责网站的后台管理。赵**、刘**通过传销网站推行会员制度,构建了交纳会员费注册成为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会员抽取提成返利的销售模式。规定交纳2000元、8000元、16000元会员费就可以分别成为网站的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再发展自己的下线会员并收取会员费,获得不同比例的销售奖、服务奖,奖励积分及一些临时性奖励。赵**、刘**设立的销售网站规定会员发展下线会员可以提取直接下线会员购买产品金额的10%作为销售奖;提取五层下线会员购买产品不同比例作为服务奖;网站还规定会员购买公司产品可获得不同比例的积分,购买2000元产品按五折配送1000元钱的积分、购买8000元产品按五点五折配送4400元钱的积分、购买16000元产品按六折配送9600元钱的积分,并由赵**和刘**对配送的积分进行倍增,以诱更多会员加入。

2012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刘**以天**司人员的身份,以销售天**司的保健品名义,通过高额返利模式为诱饵,在大连市、盘锦市等地大量发展会员。赵**发展张*甲为其下线,张*甲又发展被告人孙**为其下线会员。赵**投资成立了天**司大连专卖店,孙**任店长。赵**、刘**、孙**在该网站上注册多个会员号,通过高额返利引诱发展会员,将发展的其他会员分列其下,并让下线会员再逐层发展下线。其中,赵**注册会员号13个,会员号为999999的会员信息显示其下线会员数为3415个,直推会员7个,其下层会员共计25层;刘**注册会员号5个,会员号为777777的会员信息显示其下线会员数为245个,直推会员4个,其下层会员共计13层;孙**注册会员号9个,会员号为9811的会员信息显示其下线会员数为2950个,直推会员18个,其下层会员共计15层。网站查询系统显示总收入为19652000元,公司剩余14315541.64元。赵**、刘**将部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轿车等。

2013年6月底,被告人赵**、刘**将原传销网站关闭,重新制作了新的传销网站,网站域名更改为:wan.sdtymygs.c0m,去除了积分兑现功能,仍由二人对网站进行后台管理,从事传销活动。

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赵**、刘**、孙**被泰安警方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退出涉案款329374元(未随案移交),被告人孙**退出涉案款325800元(未随案移交),扣押(随案移交)被告人刘**现金1120元、清**锋锐X46H型手提电脑2台、白色现代IX35汽车一辆(车牌号鲁Q)。

被告人赵**、刘**、孙**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业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关于对山东天**限公司网站会员信息的查看说明证明:登录网址http://www.sdtyswgs.c0m/l0ginl.php,点击会员资料菜单中的后台会员注册,显示可以从后台对会员进行注册,会员资料显示3415条记录,在会员编号栏输入赵**会员号999999并查询,出现昵称为“财富之路”的钻卡会员,该会员于2012年2月29日注册,下线会员总数为3415个,直推会员7个,逐层点击发现其下线会员共计25层。在会员编号栏中输入刘**会员号777777并查询,出现昵称为“财源滚滚”的钻卡会员信息,该会员于2012年2月29日注册,其下线会员总数为245个,直推会员4个,逐层点击发现其下线会员共计13层。点击查询系统中的奖金拨出率,显示收入19652000元,支出5336458.36元,公司剩余14315541.64元,拨出率27.15%。点击会员资料菜单中的会员查询,在用户名栏中输入孙**9个会员号并查询,输入孙**会员号9811并查询,出现昵称为“封号魅力四射”的钻卡会员,注册时间2012年3月1日,下线会员总数为2950个,直推会员18个,逐层点开,显示其下线会员共计15层。

2、孙**9个会员号注册信息,会员结构图、电子货币提现记录、电子政务等截图证明:孙**会员最多的会员号为9811,直推会员为18个,下线会员总数2950个,共15层。电子政务中显示,其收入部分由服务奖、销售奖、积分兑现组成。同时,公司还有临时刺激奖。

3、赵**银行账号为6211的交易明细证明:赵**该银行账号从2012年7月21日至2013年9月21日,共收到汇款或网银转账5120775元。

4、赵**银行账号6234的交易明细证明:赵**该银行账号从2012年3月12日至2013年9月23日收到存款或转账共计5813630元(含徐*转入106000元、赵**转入122800元)。

5、主要会员的会员账户资料一份证实:赵**、孙**、耿*、赵*发展的下线会员的资料情况及注册会员的会员号等注册信息。

6、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9)临兰刑初字第96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2009年12月1日,刘**因犯诈骗罪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7、临沂市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证实:刘爱利于2009年8月6日被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释放。

8、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赵**、刘**、孙**的身份情况,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受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山**公司通过互联网络介绍宣传并生产、销售保健品,通过网络数据分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10、立案决定书一份(泰安市公安局出具)证实:本案于2013年9月4日立案侦查。

(二)检验、勘察笔录

1、远程勘验笔录东公(网)勘(2013)002号证实:赵**所使用的http://www.sdtyswgs.c0m/l0ginl.php,网站后台进行管理情况进行远程勘验。登陆赵**的管理用户名:wdhne.c0m,输入密码:wdhne061108,进入赵**使用的传销网站的管理界面,管理界面共11条导航栏,分别为1、会员资料,2、网络图,3、财务管理,4、查询系统,5、产品管理,6、订单管理,7、信息中心,8、短信管理,9、股票管理,10、数据管理,11、系统管理。点击会员资料,在会员列表中显示共有3415条会员记录。点击网络图导航条,有安置网络图、销售网络图、销售网体修改、销售体系树状图。点击安置网络图,显示会员向下分布5层网络树状图,每个树状图节点显示内容为会员用户名,级别(钻卡、金卡、银卡)等信息。点击财务管理,在下拉列表中显示8条链接分别为汇款管理,银行账号,提现管理,电子货币充值,电子股钱包充值,回购钱包充值,网银充值记录,电子货币转出。点击汇款管理共2731条记录;点击银行账号,显示两条信息,户名均为赵**。点击短信管理,包括6条链接,分别为短信信息设置,短信群发等。在短信群发中,显示群发手机号为1515925(刘爱利),1519373(赵**)。点击发送记录,页面显示共1319条记录。点击数据管理,找到2013年8月3日数据库备份记录,并对数据库进行下载。点击系统管理共7条链接,分别为管理员设置,日志管理,区域设置,奖金参数设置,修改密码,系统初始化。点击奖金参数设置,显示会员级别(银卡、金卡、钻石卡),额度分2000元、8000元、16000元;单数(分1单、4单、8单)会同折扣;销售奖(10%);积分钱包(分40%、45%、50%);每次最多销售积分(分10000积分、20000积分、30000积分);服务奖(5层业绩的5%);会员服务费(100元);税收(个人收入10%)。点击参数设置,显示页面中可设定会员注册等参数信息。

2、勘验赵**所使用的旧传销网站的网页截图一宗证实:赵**所使用网站的会员资料、网络图、财务管理、查询系统、产品管理、订单管理、信息中心、短信管理、股票管理、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的详细情况。

3、远程勘验的视频一份证实:赵**所使用的新旧传销网站后台管理的详细情况及远程勘验情况。

4、远程勘验笔录东公(网)勘(2013)003号证明:登录到http://www.sdtymygs.c0m/l0ginl.php网站后台进行第一次远程勘验,其管理界面的名称为“会员网络办公系统”在管理界面导航栏中共有11个导航条,与老网站设置基本相同,新网站将股票管理变更为奖金管理。结合证人证言,赵**、刘**设立的新网站上积分不能再买卖。点击网络图导航条中的安置网络图,会员级别变更为四次,一次、二次、三级、四级代理。点击查询系统中的累计拨出率,在页面中显示报单收入为708000元,支出262454元,公司剩余445545.37元,拨出率为37.07%。点击数据管理中的数据库备份,发现2013年9月19日的数据库备份记录,并对数据库进行下载,经MD5运算得出文件MD5值为79D3237535893E86B9D1D19144A。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耿*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在孙**的介绍下,加入了天**司,孙**在天**司销售经理赵**的支持下,在大连开了天**司大连银花蒜宝专卖店,实际上是该传销组织设在大连的总代理。其是大连专卖店的员工,刚开始负责后勤、记账。到了2012年6、7月份,开始在天元的网站上给会员注册,店里还有杜*、蔚*等人。到8月份,孙**的店搬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兴华路,其升为专卖店店长,属于经理级别。从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其共发展了120多个会员,交纳的会员费有200余万元。2013年6月份,开**司的会员系统进行升级更新后,原会员进行重新注册,其原来的下线会员有部分归别人了,下线会员变成了80多个。天**司生产银花蒜宝、龙藏胶囊,公司副总经理是刘**,赵**负责市场销售。公司规定,购买2000元、8000元、16000元产品可成为银卡、金卡、钻卡会员,并得到相应的会员积分,积分一开始是1.6角钱1分,随着会员增加,买分的人越多,分值就增加,等会员增加到一定的数额,分值就增加5厘钱,等分值增加到3.2角钱时,会员的积分就翻倍,回到1.6角钱。积分可以在天元的网站上卖出,卖分的钱就是分红。会员每直接发展2000元的下级,上级就得到10%销售奖,还有2.5%奖金,提现金的时候,公司扣除10%的税和5%的手续费,剩下的钱是会员得到的奖励。发展8000元、16000元下级会员,除了资金比率外,其他的算法和资金比例与2000元的会员是一样的。其一共得到五六万元,这些钱是分红加奖金的钱。其发展下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挣钱,获取公司的资金和分红。

2、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7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孙**专卖店购买16000元的保健品,成为天**司会员。天**司副总经理是刘**,市场总监是赵**。公司生产银花蒜宝胶囊、龙藏胶囊。产品是以发展会员的形式销售的,公司有专门的会员网站,购买2000元产品成为银卡会员,购买8000元产品成为金卡会员,购买16000元产品成为钻卡会员。会员通过会员账号登陆网站,然后在网上进行报单、申请返利等。赵**、刘**都有后台管理权限。老网站上,会员的返利有销售奖、服务奖、积分兑现、开店补助及临时奖励等。销售奖指会员可以提取其直接销售产品的金额的10%,服务奖指银、金、钻卡会员均可以提取其四层下线会员的销售产品金额的5%作为奖励。积分兑现指,会员每购买一单产品,公司赠送一定的积分,积累的积分一半可交易,一半是封闭的,会员可用其可交易的积分申请提取现金。任何一项奖励措施在兑现时公司都会从中扣除10%的税。临时刺激奖励是指公司对业绩较好的会员进行奖励。在新网站上,销售奖的提成比例和规定没变,取消了配送积分的制度。其发展了34个会员,2013年1月开专卖店,开店后提货金额是50多万元,直接打款给赵**,在孙**店里提货20多万元,总业绩金额为85.6万元。得到过公司奖励的一台数码相机。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赵**联系张**在大连见面,张**又联系了孙**。赵**介绍加入天**司后发展下线会员提取销售奖、服务奖及获取积分兑现的营销模式。赵**给其网站会员钻卡账号,昵称吉祥高照,自己花了16000元加入另一个账号,昵称燕儿美,用这个会员号发展下线,孙**是燕儿美账号的下线会员,昵称是魅力四射。其共发展了20多个会员,获利5000元。其还证实的奖励分配,销售奖、服务奖、积分兑现以及临时性的奖励的情况。

4、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其通过杜*介绍加入了山**公司,做保健品的销售。产品是以发展会员的形式销售的,通过购买不同价格的产品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会员只能登陆网站系统,进行报单、申请返利等操作,而网站的后台管理系统会员无法登陆,赵**有后台管理的权限。其在网上有十三个会员号,总计得到返利8万余元,2012年10月,天**司开表彰会时说要奖励耿*、于某、蔚*等每人一台凯越汽车,当时其没要轿车,要了5个16000元的会员资格。

5、证人吕*证言证实:孙**参加了山东**公司的保健品销售,公司领导是赵**、刘**,孙**获得过一辆别克凯越轿车,车被孙**卖掉了。孙**用吕*和于*的名字注册了山**公司的会员。

6、证人杜*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其通过胡*认识了孙**,孙**介绍其成为天**司会员。其上线是孙**,下线有胡*、崔*等人,胡*又发了蔚*、王*、赵**等人,蔚*发展了于某等人,王*又发展了房*等下线,房*又发展了赵**等下线会员。其发展了下线会员十几层,有三百人。会员把会员费打款给直接上线,由直接上线打款给赵**。其获得返利四万多元和一辆别克轿车。天**司是以发展会员,层层返利,配送积分并许诺积分倍增等方式进行销售产品的。

7、证人房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其经王*介绍加入山**公司。赵**在大连的一家银花蒜宝专卖店给在场的人介绍产品,说交钱购买产品后就自动成为天**司会员,会员可以获得公司的各项返利和奖励,如果推荐别人加入还能赚钱。可提取下线会员费的10%作为销售奖金,还可以提取自己向下五层的下线会员的会员费。其在公司网站上有十三四个会员号,其发展的赵**,赵**发展的下线很多。

8、证人丁*证言证实:2012年7、8月,其通过袁*介绍加入天**司。其上线是赵**,自己发展了七八个直接下线会员,其交纳的购买会员账号的费用都交给了孙**,收到天**司返利一万多元。

9、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通过尉*加入山**公司,发展了几十个下线会员。其把购买会员号的钱都交给尉*。

10、证人勇*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其通过唐*加入天**司,当时天**司宣传购买公司产品,还给配送积分,推荐别人加入会员能获得返利,相当于白吃产品还能挣钱。先后注册了几个银卡会员和钻卡会员,共交纳50000元钱的会员费,其上线是曲**。

11、证人郑*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3月,由耿*介绍加入天**司。一次投资9万多元,购买了二十几个会员号,会员费都是交给耿*的,耿*的上线是孙**。其介绍刘**购买了一个2000元的银卡会员账号。其获得返利七八万元及一台笔记本电脑。

12、证人张*乙证言证实:郑*带其到兴华路听丁*讲课。丁*讲只要投资16000元购买银花蒜宝和龙藏胶囊,同时也就是购买了公司的股份,成为股东。股价只涨不跌,年底涨到原股价的2-3倍。介绍其他人参加,每介绍一个人,可以得到认购款的10%,而且所介绍的下一级如果再发展下一级,也可以从其发展的每一级中抽取不同比例的提成。其交了16000元,把钱交给了孙**,后发展了一个下线。

13、证人左*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在大连市兴工街,有人发传单介绍银花蒜宝,说购买保健品能挣到钱。其分别到孙**和杜*的店里听课后,交给孙**5万元,交给杜*10万元的现金购买银花蒜宝。

14、证人刘**、沈*等38人的证言证实:孙**等人通过讲座的形式,宣传购买银花蒜宝和龙藏胶囊保健品,不仅能治病,还能成为公司会员,发展下线有提成能挣钱,以及每人交纳了不同数额的认购款等情况。

15、证人刘*乙证言证实:其父刘**出钱给其在临沂市河东区银桥金居小区买了一套房子,面积有100多平方米,花多少钱不清楚。

16、证人陈*证言证实:2010年在临沂兰山区常春藤茶馆,一个保健品公司的自称叫刘**的人,让其做产品代理人,要了其身份证,拿走五六个小时,说是办了一张银行卡,因为其没加入公司,银行卡放在了刘**那里。

17、证人李*证言证实:2012年2月,天**司找其所在的公司做过网页,公司资料上显示公司生产银花蒜宝,网站地址www.sdtyswgs.c0m,当时联系人是赵**和刘**。2013年4月,赵**所建的网站到期了,就又建了个新网址,新网址的域名是www.sdtymygs.c0m。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赵**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通过窦*介绍加入天**司,窦*向其介绍了公司生产的银花蒜宝和龙藏胶囊两种保健品,演示了如何在网上开通会员号,如何发展会员以及如何划分会员等级等。当时刘**是天**司的销售部经理,其跟刘**商议建一个和窦*相似的网站。从网上搜索到一个开发网站的公司,联系人叫李*。2012年2月22日,李*将建好的网站交给其和刘**,其二人有后台管理权限,网站域名www.sdtyswgs.c0m,自己起的www.sdtymygs.c0m。2月29日,其先把自己添加为会员,又添加了几个会员账号,2013年6月,又让李*将网站域名更改为www.sdtymygs.c0m,其改为wan.sdtymygs.c0m。网站推行会员制度,购买2000元、8000元、16000元的产品成为网站银卡、金卡、钻卡会员。会员可以提取直接下线会员购买产品金额的10%作为销售奖,还可以提取五层下线会员购买产品的5%作为服务奖,网站给购买产品的会员配送积分,会员购买2000元产品配送五折即1000元钱的积分,8000元产品配送五点五折即4400元钱的积分,16000元钱的产品配送六折即9600元的积分。积分可以增长,还可以倍增,可以买卖。积分倍增由其和刘**掌控,二人每隔三五天人为地给每个积分的价值增长0.01元,当积分价格达到0.3元时,其和刘**就从网站后台对积分进行拆分(倍增),积分价值由原来的0.3元拆分成0.15元,然后二人每隔三至五天再给每人积分的价值增长0.01元,直至积分价格达到0.3元时再对积分进行拆分,积分可以卖掉提取现金。其发展了盘锦市的张**、邱*,张**又发展了大连市的孙**,孙**发展的杜*、耿*,杜*发展了胡*,胡*发展了蔚某,蔚某发展了于某甲。孙**的专卖店由其出资建立。

在营销过程中实行奖励制,奖品有轿车、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其共收取会员费1000万元,大部分的会员或专卖店店长将会员费汇入其在大连市开户的农业银行和建**行的两个账户内,由其通过银行账户往会员的账户内划拨返利、工资。给会员的返利630万元,支付天**司的提货款130万元,给会员的奖励100万元,汇给刘**300万元,还有开会等支出的费用,实际牟利约230万元。

2、被告人刘**供述证实:2011年底,窦*介绍其、赵**加入山**公司做市场开发,其任公司销售部经理。2012年2月,窦*与天**司解除合约,其和赵**一起开发市场。二人通过临沂的一家网站公司建了一个跟窦*一样的网站,由二人用新建的网站销售天**司产品,发展会员。其和赵**每到一处,先由赵**联系人,其给这些人讲解加入会员的好处。2013年6月,又建立了新网站,新旧网站的版块基本一致,两个网站的后台管理权限仅其和赵**有登陆权限。收取的会员费都打到赵**的银行账户上,由赵**支配,一部分用于给会员返利、发放汽车、笔记本电脑等奖品,一部分用于开发市场支出的会议费、差旅费等,赵**个人得一部分,赵前后共给其二百多万元,都打在其用陈*的身份证开的农业银行的账户里。其女朋友买房用40多万元,买车花23万元,其儿子刘*乙买房花58万元,跟前妻离婚时支付30万元,其余部分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生活。

2013年9月20日,赵**联系其到泰安,说想在泰安发展市场,9月22日到泰安,9月23日晚,赵**约孙**、耿*、赵*到泰安商讨开发市场的事,9月25日,被公安民警带走。

3、被告人孙**供述证实:2012年3月,经张*甲认识了赵**,赵**系天**司的市场总监。其发展了一百多个会员,十多个层级。其在大连设立了专卖店,销售公司的银花蒜宝胶囊和龙藏胶囊,不赚取公司产品的差价获利,是通过发展会员,从会员缴纳的会员费中获取提成和分红。这些会员从其店拿产品去卖,销售产品的款项也交给其,由其统一交给公司。

天**司规定交纳2000元、8000元、16000元分别成为银卡、金卡、钻卡会员。交纳2000元,可以获得1000元的积分,交纳8000元,可以获得4400元积分,交纳16000元,可以获得9600元的积分。成为公司会员后,可以提取直接下线会员产品的10%作为工资,提取五层以上会员销售产品金额的5%作为奖励,到天**司领款时需扣除10%的税金。

2013年6月,天**司通过老系统下通知,告诉会员公司改制,将此前银、金、钻卡会员改为一、二、三级会员,取消公司原来的积分制度和所有积分。其在老网站上注册了九个会员账号,常用的账号为9811,昵称“魅力四射”,在新网站上有五个账号。新旧网站中,只有赵**、刘**具有后台管理权限。

(五)综合书证:

1、抓获经过一份证实: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赵**、刘**、孙**在泰安**商务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2、移交清单证实:被告人赵**退出涉案款329374元(未随案移交),被告人孙**退出涉案款325800元(未随案移交),扣押(随案移交)刘**的清华同方牌锋锐X46H型笔记本电脑两台,白色现代牌IX35汽车一辆(车牌号鲁Q),现金1120元。

3、“部分受骗人名单”证实:参与传销活动的有王**、王**等266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刘**、孙**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建立传销网站,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赵**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管理、协调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孙**起宣传辅助的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数据显示,各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在千人以上,超出了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数累计120人以上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故该情形不影响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以销售产品为名,以高额利润为诱饵,使多人参与了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后果严重。经审理认为,根据网站显示会员编号777777刘**名下有下线会员总数为245个,直推会员4个,逐层点击发现其下

线会员共计13层;根据网站显示会员编号9811孙**处在会员编号022519张*甲名下第二层,处在会员编号999999赵**名下第五层;根据赵**供述和张*甲证言,证实赵**发展了张*甲,张*甲又发展的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9)临兰刑初字第96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刘**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没收随案移交的被告人刘**的清华同方牌锋锐X46H型笔记本电脑两台,白色现代牌IX35汽车一辆(车牌号鲁Q),现金1120元;被告人赵**退出赃款329374元,被告人孙**退出赃款325800元,由东平县公安局负责处理;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赵**、刘**、孙**不服,赵**以“原审判决认定其在传销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错误,应属从犯;认定其涉案犯罪金额、发展下线会员人数及下线层级数错误,其是网站虚拟夸大的数额;对其量刑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请求二审法院根据赵**主观恶性极小,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刘**以“其没有与赵**商议建立网站,只是受雇于赵**进行后勤管理等工作,不是传销活动的提议者,起辅助、次要作用,原判根据网站中的记录认定其发展编号777777名下的下线会员总数及层级证据不足;本案中的现代车等系赵**所购买并使用,不应算入其相关收入;量刑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孙**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错误,其不是天元**专卖店的策划人和出资人,作为该店的负责人其只是销售产品,按照赵**和刘**的指令做些具体事务,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系从犯,能积极退赃,原审对其量刑重,请求改判缓刑”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刘**、孙**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建立传销网站,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赵**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赵**在传销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错误,应属从犯;认定其涉案犯罪金额、发展下线会员人数及下线层级数错误”的上诉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赵**伙同他人于设立天**司销售网站,投入运营并负责网站的后台管理,构建交纳会员费注册成为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会员抽取返利的销售模式,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管理和操纵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关于“原审判决认定赵**涉案犯罪金额、发展下线会员人数及下线层级数错误,其是网站虚拟夸大的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其涉案金额等相关数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调取山东**程公司网站电子数据显示的会员信息所得,可作为定案依据。其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没有与赵**商议建立网站,只是受雇于赵**进行后勤管理等工作,不是传销活动的提议者,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原判根据网站中的记录认定其发展编号777777名下的下线会员总数及层级证据不足”等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刘**与赵**共同联系建立网站以及后台的管理及权限等情形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其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积极参与者,且现有卷宗材料的相关证据亦能证实网站显示会员编号777777刘**名下有下线会员总数245个,直推会员4个,下线会员共计13层等事实,其并不是单纯的受雇于后勤管理工作。故相关的辩解辩护不能成立。

关于孙**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错误,其不是天元**专卖店的策划人和出资人,作为该店的负责人只是销售产品,按照赵**和刘**的指令做些具体事务,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的上诉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孙**虽然不是天元**专卖店的出资人,但其作为该店的负责人,积极发展下线,在传销组织中居于一定层级和位置,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相关的上诉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对赵**、刘**、孙**量刑重”的上诉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判已分别根据三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归案后表现,对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其相关的上诉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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