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王**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王**、廖*、孟*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岱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5、6月份被告人许**提议构建网上商城,2011年6月份被告人许**找到被告人王**、廖*,三人共同策划、协商后,在被告人孟**的积极参与下,四人共同组织并领导了以加盟BTC网上购物商城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880元(后增加到999元、1579元、1980元)的加盟费,按照加盟时间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为不断发展会员加入,获取更高的利益,被告人许**等人制定了BTC网上购物商城发展会员越多奖励越多的资金分配制度,包括赠送价值880元网上商城店铺一个、赠送价值840元BTC国际大礼包(螺旋藻5瓶)一个、自动幸运推荐奖、市场推广奖、领导奖、理财增值红利、股权分红3%、服务中心申请条件和补贴、奖金秒结日发的资金分配制度,后随交纳加盟费的增加,资金分配数额做了相应的调整。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23时37分03秒,该传销组织共吸纳参与传销人员14299人,会员层级达30级以上,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12825419元,共向会员返还(支出)11116463.13元,非法获利1708955.87元。该款项由被告人许**管理、支配。

另查明,BTC网上购物商城没有网络店铺功能,即不具备商品销售,网络购物、交易功能;被告人许**BTC网上购物商城的组织、领导者,主要负责协调管理、开发市场、资金支配;被告人王**、廖*、孟**均系BTC网上购物商城的组织、领导者,在被告人许**的安排、指使下,被告人王**主要负责BTC网上购物商城的构建、后台管理,被告人廖*主要负责BTC网上购物商城大礼包的采购、发放、会员提现申请、返利,被告人孟**主要负责BTC网上购物商城的对外宣传、注册会员、收取加盟费,且系泰**中心的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许**、王**、廖*、孟**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一宗

证实:被告人许**、王**、廖*、孟**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与泰安市**岱岳分局联合出具的关于BTC网上购物商城传销网络的认定报告一份

证实:BTC网上购物商城以加盟网店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通过拉人头的方式,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其成员按加入时间的先后排列顺序,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可以认定BTC网上购物商城为传销组织,其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3)破案经过一份

证实:被告人许**、王**、廖*、孟**均是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物件清单一宗

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许**的住处、瑞**养生馆、临沂**限公司、临沂市风景嘉园5号楼1单元102室、许*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依法扣押许**、王**、孟**涉案电脑、优盘、手机等物品一宗。

(5)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收到条一宗

证实: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已退还当事人。

(6)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各一份

证实:侦查机关从临沂市**有限公司依法调取了B**公司源程序数据光盘两张。

(7)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一宗

证实:侦查机关以罚没收入的形式收取王*甲14000元,廖*190000元。

(8)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提取的BTC网上商城奖励计划一份,载明:招商加盟资格:880元/店,享受以下待遇:1、赠送价值880元网上商城店铺一个。2、同时赠送价值840元BTC国际大礼包一个。一、自动幸运推荐奖;二、市场推广奖;三、领导奖;四、理财增值红利;五、股权分红3%;六、服务中心申请条件和补贴;七、奖金秒结日发。

证实:BTC网上购物商城奖励计划的具体内容,BTC网上商城是以会员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会员返利依据的事实。

(9)户名为许某卡*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3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一宗

证实:许**在收到会员加盟费后转账到许*账户,由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会员支付返利的事实。该证据与被告人许**的供述、证人许*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10)泰**业银行建设大厦支行户名为许**、账号尾号为0010的账户交易明细一宗

证实:2011年11月3日许**向沈*甲账户转账支付50000元。与许**、廖*的供述印证可以证实当时许**在收到会员加盟费后转账到沈*甲账户,由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会员支付返利的事实。

(11)中**行户名为许**客户号为65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9的交易明细一宗

证实:许**的该账户从2011年3月至2014年7月,总进账金额为576416.56元。

(12)中**银行户名为许**账户卡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2的交易明细一宗

证实:许**的该账户从2011年3月至2014年7月,总进账金额为1118159.87元。

(13)中**银行户名为许尚彬尾号分别为0432和7546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一宗

证实:许**的两账户从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总进账金额为123619元。

(14)中**银行户名为许**交易卡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6的交易明细一宗

证实:许**的该账户从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总进账金额为1884976.18元。

(15)中**银行户名为许**交易卡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的交易明细一宗

证实:许**的该账户从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总进账金额为4657282元。

(16)中**银行户名为许**交易卡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4的交易明细一宗

证实:许**的该账户从2011年11月至2014年6月的交易情况,其中交易摘要中显示有证人王*丙汇某某、设立报单等字样。

(17)中国农**行户名为廖*甲的银行交易明细、户名为廖*的交易明细一宗

证实:2011年11月份至2014年7月份,许**的账户与以上两账户有资金往来,与许**和廖*的供述相互吻合,可以证实许**通过银行转账,向廖*支付螺旋藻货款的事实及在2013年6月、9月,许**在和廖*散伙前向廖*转账支付10万元的事实。

(18)中国农**行户名为沈某甲的银行交易明细、户名为廖*的交易明细一宗

证实:2011年6月份至2013年9月份,该账户频繁交易的事实,与许**和廖*的供述相互吻合,可以证实廖*使用该账户向客户支付返利的事实。

(19)BTC商城财物统计、许**名下会员网络图

证实:BTC商城总收入12825419元,总支出11116463元,剩余1708955.87元。许**名下会员情况。

(20)户名为许**、尾号为8818、9677的银行卡交易明细

证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许**通过银行向廖*、沈**、廖*甲、廖**转账的情况。

(21)王*甲名下充值记录

证实:王*甲应得奖金情况。

(22)网名为u0026ldquo;有木有u0026rdquo;和网名为u0026ldquo;顺行155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789u0026rdquo;的聊天记录

证实:2013年11至2014年6月,王**和许**通过qq聊天商谈BTC商城营销模式的事实。

(23)BTC商城王**和王*乙名下网络会员层级图

证实:户名为王**和王*乙名下发展会员情况。

(24)BTC商城中的廖*及其下线邢某某、沈**的会员层级网络图

证实:廖*在BTC商城中的层级即其下线会员情况。

(25)孟*甲在BTC商城的会员层级网络图

证实:孟*甲在BTC商城中的层级即其下线会员情况。

(26)杨某甲名下会员网络层级图一宗

证实:杨*甲名下共发展了六级下线及杨*甲按照奖励计划领取奖金的事实。

(27)丁*在BTC网络商城的会员界面截图一宗

证实:丁*没有实际发展下线,但是在其名下有十个自动生成的会员。

(28)BTC商城王*乙名下会员网络层级图

证实:王*乙名下发展的下线会员情况。

(29)BTC网站中会员王*丙下线会员层级图一宗

证实:王**发展下线会员情况及王**在BTC中获利情况。

(30)闫某名下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闫*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31)苏某名下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苏*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32)冯某名下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冯*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33)郑某名下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郑*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34)刘*甲名下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刘*甲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35)李*乙名下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李*乙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36)杨某乙名下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杨**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37)孟某乙名下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孟*乙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38)王某*、孟**、杨**的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上述人员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39)宋某名下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宋*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40)周某名下会员推广图一宗

证实:周*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41)办案说明一份

证实:BTC网上商城在测试阶段存在虚设会员人数情况,因会员人数众多,无法一一查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的证言

证实:杨*甲于2011年9月份,经江*介绍在许**住处加入BTC网上商城,其缴纳会费的地点在七里大槐树附近许**家中,当时孟*甲在场,这个商城无网上实际交易场所及商品。许**对杨*甲说要会员达到1万人才能开通网上交易。杨*甲在许**家里看了10多次网上的赖某某的讲课,杨*甲从商城中获利9000元左右。杨*甲对于侦查机关提取的杨*甲名下的电子网络图没有异议,其证实自己实际直接发展了12个下线,均为自己的亲属、好友。

(2)证人丁*的证言

证实:我和杨**是同事,杨**向我推荐的BTC网上购物商城项目,杨**向丁*介绍了政策,杨**带着丁*在七里大槐树缴纳的加盟费,是一个女的收的钱,丁*没有实际发展下线,但是在其名下有十个自动生成的会员。

(3)证人许*的证言

证实:2011年11月份我四叔许**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通过网银发放奖金。就是他把奖金款打给我,我通过网银按廖总给我的名单和数额分发下去,他给我发工资。我按照许**的安排开通了工行和农行的网银,从2011年12月开始发钱。从2014年开始是一个叫王*的(网名有木有)给我发名单,我根据名单发钱。我不知道许**让我发的是什么钱。

(4)证人崔*的证言

证实:王*甲是临**公司的客户,在该公司租用了一个服务器,www.BTCbg.c0m这个域名在王*甲租用的服务器上,王*甲在2011年6月份租用的。崔*已经将该网站的全部数据完整的备份并提供给了侦查机关。

(5)证人王**的证言

证实:王*乙对王*甲传销的流程不知情。王*甲使用王*乙的名义在BTC商城上发展下线会员。

(6)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2011年10月份王*丙经人介绍认识的许**,在许**的宣传下加入了BTC商城,王*丙从商城中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的方式获利16万余元。王*丙对于侦查机关在BTC网站的会员截图无异议。

(7)证人李*甲、闫*的证言

证实:以上两证人证实的内容一致。经人介绍加入了BTC商城,加入之后BTC商城没有实际交易。以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得返利。

(8)证人苏*的证言

证实:经许**介绍加入了BTC商城,加入之后BTC商城没有实际交易。以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得返利及返利的方式。

(9)证人冯*的证言

证实:经人介绍加入了BTC商城,加入之后BTC商城没有实际交易,以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得返利。

(10)证人郑*的证言

证实:经人介绍加入了BTC商城,加入之后BTC商城没有实际交易,以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得返利。

(1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证实:经人介绍加入了BTC商城,加入之后没有实际交易,以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得返利。

(12)证人李*乙的证言

证实:经李*乙介绍加入了BTC商城,加入之后没有实际交易,以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得返利。

(13)证人杨**的证言

证实:经孟**介绍加入了BTC商城,加入之后没有实际交易,以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得返利。

(14)证人孟**的证言

证实:经孟**介绍加入了BTC商城,加入之后没有实际交易,以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得返利。

(15)证人王**、孟**、杨**、韩*、徐*、温*、于*、杨**的证言

证实:上述证人证实的内容一致,证实经他人介绍加入了BTC商城,加入之后没有实际交易,以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得返利。

(16)证人宋*的证言

证实:2011年6月份,周*介绍其加盟BTC网上购物商城,当时说加入后会自动获得一家网上店铺,但实际上没有店铺,会员的赚钱方式是推荐新会员加入。其是泰安地区其中一个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通过其所在服务中心注册的会员大概有890人。许**安排其宣传BTC网上购物商城的奖励计划,让别人加入进来之后推广更多的人加入。

(17)证人周*的证言

证实:2011年6月份,孟*甲给周*介绍、宣传了BTC网上商城和奖励计划,周*就在孟*甲和许**的家里交了880元入会费。周*知道许**是这个组织的负责人,孟*甲是泰**中心的负责人,孟*甲向周*介绍了BTC网上商城奖励计划,但BTC网上购物商城上没有实际运营和交易,会员的赚钱方式是推荐新会员加入。会员推荐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申请成为服务中心,负责收会员的加盟费,给会员注册,并从中取得相应报酬。周*是泰安地区其中一个服务中心的负责人。推荐别人加入时主要是宣传u0026ldquo;BTC网上购物商城u0026rdquo;的奖励计划,让别人加入进来之后推广更多的人加入。2013年11月份周*就注册了素丝一佰店铺,上面的商品是通过网络链接到淘宝交易的,这个店铺只是个摆设。周*的上线是孟*甲,其经常在她家注册管理会员。

(18)证人魏*(泰安**务中心负责人)、证人郭*(泰安**务中心负责人)的证言

证实:均为被告人孟*甲直接发展的BTC泰安地区服务中心负责人。其加入BTC网上商城成为孟*甲发展的会员,并申请成立服务中心鼓动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的经过,同时均证实BTC网上商城是以会员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会员返利依据的情况。BTC网上商城的奖励计划、招募新会员方式、返利依据等情况。

(19)证人张**、张**、王**、刘**、江*的证言

证实:以上证人经介绍加入BTC网上商城,同时其供认BTC网上商城是以会员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会员返利依据的情况,BTC网上商城的奖励计划、招募新会员方式、返利依据等情况。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许**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被告人许**于2011年6月伙同王*甲、赖某某、廖*策划创立BTC网上购物商城,制定并实施BTC网上购物商城奖励计划,在BTC网上商城无网店、无实际经营的前提下,鼓动参与者交纳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会员加入先后顺序及发展顺序组成层级,以会员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会员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发展加盟会员10000余人,获得加盟费约900万的事实,以及在BTC网上商城建立会员服务中心的程序及作用。其在BTC网上购物商城中全面负责各项业务且会员缴纳的入会费都汇入其银行账户的情况,以及2013年与素丝一佰网上商城合作后,加盟会员仍依靠发展新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未实际经营网店的事实。

至今BTC商城收取的加盟费存入许**的个人账户中,许**对侦查机关调取的其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无异议。许**对侦查机关从BTC网上购物商城后台系统查询所得的总收入12825419元,总支出11116463元,公司剩余1708955.87元的这一数字来源无异议,但是辩解称其中会员人数实际应为12000人,系统显示的14000人中有测试阶段虚点的。

廖*为BTC商城提供的螺旋藻实际价值每瓶二十元左右,所需货款由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廖*,廖*一共为BTC提供了60000瓶左右的螺旋藻。2013年10月份之后廖*就不在参与了。

(2)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1年6月开始,王**和许**、赖某某、廖*合伙创立、经营BTC网上购物商城,制定了BTC网上商城奖励计划,是吸引会员加入用的。王**负责建立网站和网站的后台管理,负责会员的审批和奖金返利;许**负责招募会员加盟,开拓市场、全面负责;廖*负责供应螺旋藻作为赠品;赖总负责讲课,宣传商城的好处和前景。王**管理了大约三个月之后,出了一些问题,王**就把临**公司的张*介绍给许**了。

BTC网上购物商城实际没有店铺,只是承诺会员满10000名才开通,这是给会员一个诱惑,为了吸引人气,拉拢人头。每位会员缴纳加盟费880元(后期改为999元、1597元、1980元)后,就赠送网上商城店铺一个,同时赠送价值840元BTC国际大礼包一个,就是廖*提供的螺旋藻。由老会员向身边的同事、朋友、亲戚、熟人等宣传BTC网上购物商城能赚钱,前景好,有巨大的资金回报诱惑;这些人中有意愿加盟会员的,则需要向老会员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然后将缴纳的加盟费通过老会员交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新会员就成为加盟会员了。各地先由服务中心收取加盟会员的加盟费,然后再通过银行转账打给许**。

会员若想获得奖金,都是靠自动幸运奖以及市场推广奖,就是靠介绍新会员加入以及新会员再介绍新会员这种模式来不断地介绍新会员来层层返利来获得报酬,即便是与素丝一佰合作之后,会员还是通过介绍新会员入会来获得奖金。说到底就是通过拉拢人头来赚钱人头费,没有任何的实际经营和交易。BTC网上购物商城有一万多会员,有很少的虚假会员。我直接发展了有8、9个,总共发展了有100多个会员。

王**和许**在BTC网上购物商城中属于第一层。2011年8月份左右,王**退出了BTC,当时BTC有会员300多人,有5、6层级。我退出后,我的名字还在网上我还是会员,只是我不再发展新会员了。我的网上账户没有注销,我的幸运会员发展新的会员,我的账户还会产生奖金,但是我没有提现。2013年的10月份,许**一个人忙不过来,王**又开始管理后台了。

(3)被告人廖*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1年5、6月份许**对廖*说有一个网上商城的项目很好,能赚钱,后来廖*到了泰安和许**、王*甲一起商量如何实施这个项目。这个思路是许**和王*甲提出来的,王*甲负责网络技术建设,廖*负责从福建采购瓶装的螺旋藻胶囊,当做大礼包发放给客户,这个螺旋藻廖*购买的时候大约16元一瓶,卖给许**大约18元一瓶,五瓶一个大礼包,对客户说价值840元。廖*一共提供了60000瓶螺旋藻。BTC网上商城的服务器开始是王*甲负责维护,后来廖*维护了一段时间。2011年10月份之后廖*还使用u0026ldquo;沈*甲u0026rdquo;的网银给会员发放过一段时间的返利。BTC商城没有网店和实际交易,完全靠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来获得返利。廖*卖螺旋藻获利12万元左右,2013年6月和2014年8月,许**分两次打到廖*厦门尾号为5518的农行卡上100000元,其中有廖*和赖某某每人50000元。2013年10月份之后廖*和赖某某就退出了。

(4)被告人孟**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从2011年6月份开始,许**和台湾的赖某某、临沂的王**、福建的廖*一起经营BTC网上商城。孟*甲是BTC在泰安的服务中心负责人,从BTC网上商城一开始设立,孟*甲就和许**在七里精品城大槐树附近租住的房子里招募会员、审核会员、收取加盟费。许**全面负责BTC各项业务,孟*甲就在BTC泰安服务中心负责给会员讲解奖励计划,收取会员的缴纳的加盟费,给会员网上注册登记,给会员发放实物奖励,教会员如何进行网上操作,加大对外宣传,让更多的人来加盟成为会员。孟*甲主要是先口头介绍、讲解BTC网上购物商城和奖励计划,如何赚取奖励,如何介绍更多的人加入,然后是在服务中心的办公地点和城市街道上给人散发包含有BTC网上购物商城基本情况和奖励计划内容的宣传广告传单。主要是通过朋友、熟人发展新的会员加入。

BTC网上购物商城没有真实的交易和销售。要想成为会员,必须缴纳880元的加入资格费,会员若想获得奖金,都是靠所谓的自动幸运奖以及市场推广奖,通俗的说都是靠介绍新会员加入以及新会员再介绍新会员这种模式来不断地介绍新会员来层层返利来获得报酬。后来的素丝一佰网上店铺没有实际的交易功能,主要的收益来源是通过BTC网上购物商城制定的奖励计划,收取加盟费,通过不断的发展下线奖励给的钱。BTC网上购物商城会员有一万多人,孟*甲直接发展了10个会员。

孟*甲经营的养生会馆没正式开业,养生会馆的办公室是准备干BTC用的,办公室的电脑都是用来经营BTC的。泰安加上孟*甲一共有5个BTC服务中心,剩下的四个开设服务中心的会员都是孟*甲的下线。孟*甲的这个服务中心是泰安最早的,也是最大的。BTC网站会员的加盟费都给许**管理,这些钱用来奖金返现等。

4、鉴定意见

(1)泰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书一份

证实:在许**家黑色P0WERTRAIN台式电脑硬盘中发现并提取固定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件共计267个,其中W0RD文档12个、EXCEL文档130个、视频文件125部、QQ聊天记录8354条;在许**DELL黑色笔记本电脑发现并提取固定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件共计66个,其中视频50个,W0RD文档1个,图片15个;在许*黑色DELL台式电脑发现提取与案件相关的EXCEL文档1903个,最近访问的文档116个;在王*甲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发现提取与案件相关的QQ聊天记录1139条;在王*甲黑色38-HTXCASE-C0OL台式电脑、孟某甲瑞莱克养生馆黑色联想台式电脑1号、孟某甲瑞莱克养生馆黑色联想台式电脑2号三检材中未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文件。以上内容证实了被告人许**、王*甲、许*电脑中记录了BTC网上购物商城的相关数据及会员资料,以及赖某某讲课的视频,被告人许*电脑上记录了会员发放奖金的流水账目。

(2)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勘察(检查)工作报告一份、电子数据勘察(检查)笔录一份

证实:BTC网上购物商城该网站第1个会员的注册日期是2011年6月27日8时45分0秒,最后1个会员注册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23时37分03秒。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23时37分03秒,该网站共有会员人数为14299人。

该网站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23时37分03秒共收入12825419元,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依据,共向会员返还(支出)11116463.13元,显示剩余1708955.87元,拨出率86.86%。

未发现该网站有网络店铺功能,即不具备产品、商品等销售,网络购物、交易功能。

该网站具有奖金参数设定功能。

通过登录架构起来的网站,该网站会员的层级至少在是三十层以上。

5、电子数据

泰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经依法检验,从被告人许**及证人许*所使用的电脑中提取的数据光盘6张

光盘1内容:QQ号为14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8(孟*甲)与1207066368(魏某)、1259605379(风雨无阻)-﹥764832685(夕颜)的聊天记录。证实:孟*甲有宣传BTC传销政策及为会员提供注册、修改服务的事实。

光盘2内容:QQ号5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1(顺行367)(许**)和1003816374(傲雪寒梅)等一百余人的聊天记录。证实:其内容均为宣传BTC商城奖励政策、拉拢他人听取BTC宣传讲座、为会员提供注册服务。

光盘3内容:许尚彬家台式电脑excel文档、许尚彬家台式电脑w0rd文档、素丝一佰产品说明会视频。证实:BTC商城的会员加入充值、向会员返还奖金的事实。BTC商城的营销政策及宣传文档。

光盘4内容:许**家台式电脑中呱呱网讲课视频。与许**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

光盘5内容:许*Dell台式电脑excel文档,许*dell台式电脑最近访问的文档,许**dell笔记本电脑BTC宣传,许**Dell笔记本电脑w0rd文档,许**Dell笔记本电脑讲课视频。证实:许*按照许**的指示向会员发放奖金的事实;许**等人利用视频等方式宣传BTC营销政策的事实。

光盘6内容:QQ号1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0(有木有)(王*甲)与5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1(顺行155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789等人的聊天记录,证实:王*甲2013年10月之后,与许**就如何经营BTC商城频繁的使用QQ交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许**、王**、廖*、孟**组织、领导以推销BTC网上商城网店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加盟时间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层级在三十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许**作为BTC网上商城的组织、领导者,承担管理、协调、资金支配等主要职责,系主犯;被告人王**、廖*、孟**在被告人许**的指使、安排下从事传销活动,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起到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王**、廖*、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扣押的已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台式电脑主机六台、笔记本电脑两台、平板电脑一台、手机八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廖*不服,以u0026ldquo;其属于初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全部退回违法所得;自己行为属于犯罪中止u0026rdquo;为由提起上诉,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原审被告人许**、王**、孟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BTC网上商城网店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加盟时间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上诉人廖*提出的u0026ldquo;其属于初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全部退回违法所得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述情节已经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其系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经查,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廖*退出传销组织时,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其系犯罪中止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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