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等人组织、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段**、周**、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张**,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陆**、被告人段**及其辩护人许**、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侯**、被告人程**及其辩护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段**、周**、程**以高利润回报和可办理高额度银联透支信用卡为诱饵,向群众宣传英国**作集团(简称COA)理财项目,组织动员他人投资加入即可办理“COA”会员,以发展下线确定会员等级作为每天取得返利依据,从而得到“直推奖”。下线再发展下线时,还可以得到“领导奖”。加入“COA”的成员只有发展下线,才能将自己投资获得的返利提取出来,并且只能用下线投资金额的50%进行兑冲,才可以把所得的电子币兑换成现金,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不断发展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按先后顺序排列已形成了21个层级,成员达到171人。其中陈**负责策划和操纵指导温县“COA”传销团队,并控制传销活动款项账户;段**名下已发展21个层级,传销成员171人;程**名下已发展20个层级,传销成员169人;周**名下已发展19个层级,传销成员165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段**、周**、程**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并指控陈**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累犯,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指控陈**对温县“COA”传销团队策划控制操纵证据不足,陈**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段**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其辩护人称指控段**为温县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证据不足,段**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称周**的犯罪不属情节严重,能够协助抓获陈**,是立功表现,并且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称程**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和客观行为,程**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陈**来到温县宣传发动“COA”传销活动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段**、程**、周**以高利润回报、并可办理高额度透支卡,向群众宣传英国**作集团(简称“COA”)理财项目,并介绍他人投资一定数额的现金注册加入,使其成为“COA”会员。根据会员等级不同,每天可以取得不等数额的返利(电脑网络显示的电子币),并可以办理投资额度3倍的银联透支信用卡。“COA”会员还可以发展他人加入作为自己的下线,从而得到“直推奖”、“领导奖”。“COA”的成员要想把自己投入的钱及投资后每天的返利、直推奖等变现提取出来,需要再发展下线,用下线投资金额的50%进行兑冲,使自己的电子币兑换成现金,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按照参加先后顺序已形成了多个层级(三级以上)、传销网上显示:段**名下21层级171人,程**名下20层级169人,周**名下19层级165人。已查清在温县、沁阳市、焦作市区共计发展传销人员50人,涉案传销金额190万元。

被告人陈**在传销活动开展期间通过手机微信、电话等向程**、段**、周**传达“上级精神”,指导温县“COA”传销活动,帮助段**、周**解决该传销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周**、段**将参加者投资该传销的大部分款项汇至“陈**账户”及“许阁账户”,该两个账户均由陈**实际管理,并将参加者汇入款额按照苏**指示汇入王*账户。另外,被告人陈**还以上述传销模式在南阳组织、发展该传销活动。

在该传销活动中,被告人段长海主要承担对群众宣传、讲课、培训职责,同时还发展下线,帮助部分参加者报单、汇款、返利等管理、协调职责。被告人周**主要负责组织人员听课,提供讲课场所,给他人宣传“COA”理财项目,发展下线,给大部分参与人员报单、汇款、分配返利、兑冲现金等。被告人程**主要承担上传下达陈**管理温县传销团队的相关活动。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涉案赃款,其中苏立军的账户存款1925元、娄*的账户存款1979.68元、陈**的账户存款54070.97元、段长海的账户存款5000.55元、19981.18元、程**的账户存款9932.25元、许*的账户存款2439.5元、王**账户存款357620.2元。扣押陈**现金41465元,扣押程**现金500元。

2014年7月6日晚上,周**到温县天天大酒店指认陈**,并与他人一起将其抓获交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供述

1、陈**的供述,2013年11月至12月,我在网上百度贴吧看到英国投资项目,是英**银行委托娄*、苏**为中国代理,我加入后,给苏**的账户上投资7万元,加入了该项目。分别投入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一种是静态收益,即补贴170天,每天返利分别是100元、330元、600元、910元、1400元,第二种是动态收益,即推荐一人加入补贴加20天,共190天。再推荐一人加入补贴再加20天,共210天,还有直推奖,即被推荐人的投资的8-12%,还有团队业绩奖,小市场的10%,还有领导奖,即可领取直接下属的5%,我没有介绍一个人加入,只做了静态收益,没有做动态的,我是苏**、娄*介绍加入的,我和陆*来温县介绍程**加入的,我和程**、陆*一起到大连见过公司领导苏**、娄*,还有两个外国人,我的下线是苏**放到我名下的,温县传销是陆*先发展段长海、程**,程**又发展周**,周**大量发展下线把温县做起来,我和陆*一起来温县认识段长海、程**、周**,他们也去香港考察过公司,温县人加入“COA”也是他们三人帮助讲课做工作上单。苏**说“COA”公司投资有风险怕以后出事,让把部分投资款汇到叫许*的账户上,再转到广东省东莞的两个账户上,许*的账户上的钱虽然是我在管理,实际是苏**用于“COA”项目互相转账的账户。王*这个账户也是苏**给我的“COA”项目账户名称,我与程**联系换账号的事宜,有时周**把加入者现金汇到我的账户上,其中一次汇给33万元现金。“COA”公司帐户实际就是娄*、苏**的私人帐户。

2、段**的供述,我参加“COA”项目是陆*在程**的办公室介绍加入的,交1万元是“COA”一星会员,每天返利100元,每月返还22天,共返还170天,交3万元是三星会员,返利1.1%,每月返还22天,共返还170天,交5万元是五星会员,返利1.2%,每月返还22天,共返还170天,介绍他人加入得推荐一星会员提成投资款的8%,推荐三星会员提成投资款的9%,推荐五星会员提成投资款的10%,推荐七星会员提成投资款的11%,推荐十星会员提成投资款的12%,领导奖是得推荐人数所得奖金的5%,还可以得到信用额度是投资额三倍的信用卡。兑冲的含义是我推荐的人交钱时,可以将我应得的现金推荐奖、领导奖扣下,将公司给的注册币抵给新加入者,但最多抵50%,我的名下介绍的是程**、周**,但实际推荐人不是我。我帮忙报单注册加入,就是拿他们加入者的现金去买别人的电子币。讲课用的资料是陆*给我拷贝的,我和程**、周**一起去大**司见过公司领导人,2014年4月26日又去香港考察了公司,陈**加入比我更早一点。我加入的投资款都汇到苏**的账户上了。陈**与陆*是干“COA”较早的,我与陈**联系少,程**、周**给陈**联系多。我见面称陈**为“陈*”,有问题咨询陈**怎么办。我认为与程**、周**在温县的传销基本是平等的,我在周**家给人们讲过“COA”的操作模式。陆*来温县讲过二、三次“COA”操作模式,我给加入者报单的二十多万元都汇到许*的账户了。

3、程**的供述,我加入“COA”投资是陆*介绍的,他向我、段**、周**介绍亚**集团(简称COA)投资返钱的操作模式,即交1万元,每天返100元。交3万元,每天返330元。交5万元,每天返还600元。交7万元,每天返还910元。交10万元,每天返还1400元,返还期限是170天。每天发展一名下线人员,自己的返利的期限延长20天,发展2名下线会员,返利的天数延长40天。另外每发展1名下线会员,可以从加入者的投资中提出8%的推荐奖,下线再发展下线,可以有领导奖。我的直接下线是周**,周**在温县发展有多名下线,有的加入者也在我那里注册报过单。2013年底,段**在我的会议室讲过课(主讲“COA”投资)三、四次。听讲人员是周**介绍的,大概10个人左右,陆*在我名下编排的下线我都不认识,直推奖也是陆*领取,段**在周**家也讲过多次,是陆*介绍我认识陈**的,由陈**陪我、段**、周**一起去大连,在那里见了苏**、娄*,回来后,我与陈**保持电话联系了。传销中遇到的问题电话询问陈**、陆*,我认为陆*是温县COA的负责人,陈**是指导身份,其中一次加入者报单有误是陈**找公司更正的。陆*、陈**在2014年4月下旬带我、段**、周**到香港考察“COA”公司。结果没有见到公司高层,回来后我们就怀疑投资去向有问题,利润从何处取不知道,我的奖金是段**、周**给我兑冲的,听周**说温县团队传销“COA”投入有一百多万元。

3、周**的供述,2014年1月3日程**介绍我加入“COA”的,温县传销段长海、程**是我的上线,并起着指导作用,2014年2月份程**通知我去大连见到苏**、娄*,他们向我们去的人介绍了“COA”投资的操作模式。陈**是温县发展“COA”传销的管理者,并负责解释疑难问题,开始是陆*来温县讲课,后来是段长海讲课,讲课地点有时在我家,有时在程**的办公室。加入者的报单都是段长海在电脑上操作的,主要汇给苏**、后来程**让汇给陈**,有时她通知变更汇给许*,汇款小票拍照后发给程**,然后传给陈**,在大连开会时程**说陈**是我们的领导,所以有时我也给陈**直接联系。加入者投资的一半现金汇给“COA”公司,另一半给参加者兑冲,兑冲情况我记在笔记本上,我那里是一个平台,主要帮助加入者报单、兑冲返利,我的奖金的是推荐王**这个下线得到的。2014年7月6日晚上在温县天天大酒店是我拽住陈**,然后其他人报警扣住她了。

二、被害人陈述

1、王*的陈述,2014年2月份,周**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的,并且给我讲了投资回报模式、利润提取方法,之后,我共投入37万元,在我名下10万元,我丈夫郭东风应名10万元,郭*应名10万元,孟**应名7万元。

2、岳豹的陈述,2014年2月份,孙**介绍我加入“COA”投资项目的,我听三次讲课,前两次在周*英家听讲,第一次是周*英讲,第二次是陆*讲,第三次在武术馆二楼听段长海讲,然后我投资10万元交给周*英了。她把5万元汇给公司了,5万元用于兑冲,我在周*英那里只得到6000元返利。

3、宋*的陈述,2014年1月份,我在周**、段**的宣传号召下加入“COA”投资项目,我先投入1万元后,周**、段**、陆**说介绍下线,然后用下线的50%作为先投资者的提现,就是购买我手中的注册币,这样我就介绍张**、刘**、杨**、李*、韩**、赵**、刘**加入,我赢利有1万余元。

4、杨*的陈述,2014年3月份,周**领着段长海向介绍我加入“COA”投资项目后,我投资10万元,其中5万元汇在陈**的账户上,另5万元周**拿走了,之后,经周**给我兑冲3000元返利。2014年3月下旬,在周**家听陆*讲一次传销课,然后叫我发展下线才能得到返利。

5、王*的陈述,2014年4月26日,我经张**介绍加入“COA”投资项目,户名是我丈夫马**的名字,投资5万元是通过张**交的,“COA”投资项目内容是周**讲解的,我没有得到一分钱返利。

6、张*的陈述,2013年冬天,我是经赵**介绍加入“COA”投资项目,之后在周*英家听段长海讲两次棵,第三次在周*英家是听陆*讲的,段长海在银行干过,听他讲后我就相信了,投资5万元交给周*英了,其中2.5万元汇给陈**了,剩下的2.5万元用于先投资者的返利,我介绍陈**、吉**、李**、王**加入,我得到返利2万多元。

7、赵**陈述,2013年冬天,周**多次给我讲“COA”投资项目,2014年4月5日,我投资5万元交给周**,然后我又介绍郭**在周**那里投资3万元加入“COA”,我和郭**没有领到一分钱返利。

8、陈*的陈述,赵**是周**介绍加入“COA”投资项目的,她投资11万元加入,2014年3月,赵**又介绍我、张**、宋**参加,先是在周**家听段长海讲“COA”投资模式的操作规程,又听陆*讲一次课后,我共计投资5万元加入,周**让我把其中的2,5万元汇到一个叫许*的账号上(转账加入传销是我丈夫张**名字),剩下的钱她拿走了,2014年4月24日,用我的钱以申静的名字又投入1万元,周**又让汇给许*的账号上5000元,我共计得到7000元返利。

9、李的陈述,2014年4月份我听宋**介绍后,我交给周**5万元加入,他让我把钱汇到陈**的账上,然后宋**又介绍张*投资5万元加入作为我的下线,我加入传销是被段长海、周**骗的。

10、张的陈述,2014年4、5月份,我二婶宋*(宋**)介绍我加入“COA”投资项目的,在朱沟村我给她5万元,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返利,也没有给我信用卡,完全是骗人的。

11、马*的陈述,2014年2月份,孙**介绍我加入“COA”投资项目的,他说返利收益高,于是,我交给孙**3万元,由张**操作汇给陈**了,我得到6000元左右的返利。

12、郑*的陈述,2014年1月份,段德*领我去程**的农业合作社听一次“COA”投资项目的课,然后我就交给周**3万元加入,并且是她帮助我上的单,之后我领到返利13000元。

13、张*的陈述,2014年春节后,宋**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并于2014年2月18日在程**的办公室由段长海电脑操作投资3万元加入,然后段长海让周**去把3万元汇出去了,停一个月我又以我女儿任**的名字投资3万元,她是我的下线,宋**是我的上线,我共计投资6万元,我共计得到返利1万元。段长海在程**的办公室讲过三、四次这方面的传销课,因为他在银行干过,他说的我们就相信了。

14、孙*的陈述,2014年4月份,周**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我就在程**的办公室交给周**3万元加入,由程**在电脑上点击操作,然后汇给陈**1.5万元,我领到返利9360元。还有马**加入投资3万元、岳崇豹加入投资10万元。

15、李*的陈述,张**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并在周*英家听周*英、段**、陆*讲这方面的宣讲课,并说投资1万元可以得到3万元的透支卡,2014年4月30日在周*英家交给她3万元投入,之后得到返利2970元。

16、韩*的陈述,2013年底的某一天,宋**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在周*英家交给她3万元投入,并说3万元每天返利330元,返170天,还能办一个9万元的银行信用卡。我没有得到一分钱返利,我被宋**、周*英骗了。

17、杨*的陈述,2014年2月25日,我经宋**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在周*英家交给她3万元,是以我丈夫姬**名字投入传销网站的,之后得到返利5000元,我又介绍杨**、崔**每人投资1万元交给周*英加入,我的上线是宋**,下线是杨**、崔**,我给杨**返利1400元,给崔**返利1300元,我得返利5000元,加入“COA”是被宋**、周*英骗了。

18、崔*的陈述,2014年1月17日,经宋**介绍加入“COA”,又去武术馆听段长海讲课,因为他在银行干过我就相信了,并以丈夫朱**名字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先后两次交给周**2万元,得到返利6800元,其中1000元是发展下线的奖励。

19、刘*的陈述,2014年1月份,宋**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她说很挣钱,并且带我去听段长海讲课,于2014年4月17日交给周**1万元,他给我1200元返利,但又让我交给他们500元办银行卡,宋**是我的上线。

20、杨*的陈述,2014年2月份,宋**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还去听段长海讲课,他说英国发生经济危机了,让继续介绍人参加才能救活这家银行,他原来是信用社主任我就相信了,投资1万元交给周**了,得到1100元返利。

21、杨*的陈述,2014年2月份,宋**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她说投资1万元,每天返利100元,能得170天,我就投资1万元加入了,得到返利1400元。

22、辛层的陈述,2014年2月份,宋**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她带我去周*英家听段长海讲课,当时有20多人在听讲,之后我就交给周*英1万元以我儿子岳**的名字加入,周*英还不间断地给我们返利,这样我就又交给周*英4万元投入,其中1万元是在我名下加入,3万元在我丈夫岳**的名下加入。我共得返利25000元,到3月份就不再返利了,段长海说总部负责人去世了,现正在调整之中。我的上线是宋**,我发展一个人叫岳**,带她去听段长海讲课三。四次课,投资3万元,她又发展2个人,一个叫张**投资3万元,另一个叫王**,也投资3万元。

23、张*的陈述,2014年春节后,宋**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她说投资1万元,每天返利100元,能得170天,又带我去周*英家听周讲两次课,2014年3月7日我交给周*英3万元投资加入,之后她给我返利3300元就停止了,周*英说发展下线,你的钱才能兑冲出来。我的上线是段**。

24、崔*的陈述,2014年2月份,杨**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我给她1万元,她说交给周**了,但承诺的返利一分钱也没有兑现,知道被骗就报案了。

25、闫红的陈述,2014年5月份,吕**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我就交给他1万元,但我没有得到一分钱返利。

26、冯*的陈述,2014年2月底,宋**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我和杨**、辛引层一起到周**家里听讲了投资及收益的课,当时就交给周**1万元,5月份又去周**家里听段长海讲课,当时有十八、十九个人在听讲,我只得到返利1300元。在“COA”公司网站的户名是我丈夫李**。

27、段*的陈述,2014年3月份,郑**、宋**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到周**家里听讲了投资及收益的课,当时就交给周**1万元,她收5000元,另外5000元汇给公司总部了,一个月后宋**给我返利1800元。以后没有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28、刘*的陈述,2014年春节后,周**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又去周**家听段长海讲课,2014年3月3日,我交给周**1万元,后来宋**给我返利500元,周**给我返利800元,并说再发展人才能把投入的钱兑冲出来,这时我知道上当被骗了。

29、吕*的陈述,2014年2月份,周**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后来又去听段长海讲课(在沁阳市西小区幼儿园),我投资1万元加入,发展推荐一人增加20天返利,我又介绍闫小红加入,她的1万元中的5000元兑冲我电脑上的五千点了,我得到返利5000元。

30、岳*的陈述,2014年2月份,辛引层、周**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项目,发展推荐一人增加20天返利,后来又去周**家听段长海讲课,2014年2月27日,我交给周**3万元加入,我的上线是辛引层,我发展张彩苹投资3万元,王**投资3万元,我得返利17640元。

31、王*的陈述,2014年2月份,岳**向我介绍英国“COA”投资理财项目,2014年3月5日交给周**3万元,得返利3630元,知道上当被骗了。

32、武*的陈述,我是段**介绍英国“COA”投资项目,2014年3月8日,我和许**共汇给段**6万元投资加入,其中许**投资5万元,我投资1万元,我和许**共得1万元返利,段**又让交500元办投资额3倍的透支卡,他一直没有给办,我知道上当被骗了。

33、许*的陈述,2014年3月份,通过武**认识段长海后,段长海到焦作讲4次课,2014年3月8日,我和武银铃共汇给段长海6万元投资加入,其中我投资5万元,武银铃投资1万元,段长海一共给我和武**1万元返利。

34、张*的陈述,2014年2月,我儿媳岳**给我介绍英国“COA”投资项目,并让我和她一起去周**家听段长海讲2次课,2014年2月28日交给周**3万元,以我丈夫王**名义投资加入“COA”传销,之后在周**那里领到返利7620元,又交500元办卡钱,一直没有见到投资卡也不再返利了,就知道上当受骗了。

35、高社的陈述,2014年4月,段**介绍我投资加入“COA”传销。我就给他1万元让他帮我操作,后来,他给我给我返利1500元。

36、申*的陈述,2014年4月,段**介绍我投资英国“COA”。我就给他1万元让他帮我操作,后来,他给我给我返利1500元。

37、董*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

38、赵*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0万元。

39、成*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5万元。

40、张*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5万元。

41、杨*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5万元。

42、张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3万元。

43、刘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

44、段*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

45、吉*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

46、贺*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

47、刘*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

三、证人证言

1、张*的证言,我是周**的丈夫,周**是在程**介绍和蛊惑下加入“COA”的,她投入5万元,前期我帮助经手汇款给苏**,后期帮助经手汇款给陈**,陈**、段**、周**、程**曾经去香港开会考察,是陆*、陈**通知的,段**主要负责“COA”操作模式的讲解,他老说他从银行工作岗位上退了,他讲解英国“COA”银行合作项目很多人就相信了,也使很多人上当受骗了。当投资者得不到返利时,周**才说“COA”公司倒闭了,在香港并没有见到“COA”公司的负责人,她也感到问题严重了。

2、王*的证言,我投资“COA”被骗后,总想要回自己的37万元钱,我经常找周**、程**他们从而得知公司要来人开“必赢”产品推销会,2014年7月6日下午在天天大酒店发现一辆豫J44369濮阳牌照车,因为我不认识陈**,就让张**、陈*在天天大酒店等候,我与周**一起赶到后,知道他们“COA”在开会,打电话又叫多名传销受害人,并打“110”报警,他们散会后周**就上前到陈**跟前喊叫“陈*”,并说开会为什么不通知我,这时我们很多人就上前拽住陈**并把她交给赶到“110”执勤人员,抓住陈**是周**指认的。

3、张*的证言,2014年7月6日下午5时许,王**打电话说“COA”上面的人要把我们投资款转到“必赢”上去,正在天天大酒店开会,让我和她一起去看看,我又让陈*和我一起去,因为我们三人都不认识陈**就让周**去指认,到那里之后,又叫多名传销受害人赶到那里,有人打“110”报警了。他们开完会走到楼梯口时,周**上前喊“陈总”,为啥不通知我开会,我们就把陈**拽住,并把她的手机和包也夺走了,之后,周**和我们一起把陈**送到公安经侦大队。

4、陈的证言,因为王**投资“COA”的钱损失最多,她知道“COA”上面的人要来开会把“COA”投资的款转到“必赢”这个产品上,她就每天到体育馆、天天大酒店去转一转,于2014年7月6日晚上发现天天大酒店晚上有“必赢”会议,就打电话通知我和张**去查看,又叫周**也去,张**怕人少抓不住陈**又通知几个人也去了,会议结束后经周**指认,我们共同把陈**抓住后,张**打“110”报警了。

5、龚*的证言,2014年1月16日郭晨浩电话约我在南阳市港达方圆酒店会见陈**(濮阳人),她给我介绍了英国“COA”合作银行可以办理信用卡模式进入中国,需要交纳信用卡额度三分之一的钱款存入该银行作为保证金,比如交纳10万元,每天返利1400元,返利170天,介绍一个人加入返利190天,介绍两个人加入返利210天,介绍人加入还可以得到投资额度8%的直推奖、10%的对碰奖。我投资1万元加入,我又发展刘**、焦**、苏**、马东阳加入。刘**、焦**分别发展“COA”两支很多人的下线。我把下线交的的钱50%汇到公司陈**、苏**账户上,剩下的50%用来支付下线的直推奖、对碰奖,“COA”投资实际是以传销模式在骗人。

6、焦*的证言,2014年2月份经龚**介绍我投资1万元成为“COA”英国**公司的会员,听龚**说南阳的会员是濮阳人陈**介绍引进的,一次一人最低投资1万元,最高投资10万元,另外公司还有发展下线的直推奖、对碰奖,我是帮助龚**上单的,从中可以优先得到返利现金,然后把自己在公司网页上的虚拟货币套现出来,转给公司的款都是陈**让我转到苏**指定的的账号上,并且经常更换在工行、农行的账号。刚开始我有点怀疑,陈**来南阳两次,我们就打消顾虑了。

四、书证

1、四被告人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温县传销活动的加入款均汇至苏**、陈**、许*、王*的银行账户。

2、周**记账本,证明被告人在温县、沁阳、焦作市区发展参加传销人员投入资金的部分记录事实。

3、参加传销人员返利情况记录草稿。

4、汇款凭单,证明温县传销活动的加入款均汇至陈**、许*、王*的银行账户。

5、段**传销下线分布图。

6、陈**传销下线分布图。

7、网络后台汇总电子数据截图。

8、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9、程**手机信息截图照片,证明程**在“COA”温县传销活动中承担协助下线加入、投注、转账、报单,确定赴港考察相关事宜,日常宣讲等传销事务。同时证明陈**在“COA”温县传销活动中承担组织赴港考察,安排宣讲地点,指定打款账户,协助下线加入,投入资金汇款账户、转账,转币,补单升级等传销事宜。

10、王**的收到条及对周**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处罚,又与被告人段**、周**、程**以投资得到高额返利为名,引诱公众参加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受骗群众达50余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根据传销网上显示未经查实的下线人数为依据指控四被告人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陈**、段**、周**、程**在明知所谓的英国投资银行亚洲合作项目(“COA”投资)在投入现金得到的返利是网上虚拟电子币,仍然宣传引诱参加者投入现金成为会员,蛊惑参加者发展下线骗取他人参加,从而套取返利现金,致使参加者上当受骗,具有主观故意;并且具有传销活动组成层级、发展下线的特征。陈**对温县“COA”传销团队”起着策划和管理作用,段**、周**在温县及其周边宣传发展下线加入“COA”起到积极作用,程**对温县发展“COA”传销起到联络作用。陈**、段**、程**及其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陈**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周**能够当庭悔罪,并自愿补偿传销受害人王**损失3万元,其辩护人称周**协助抓获同案犯陈**,属于立功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对周**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陈**、段**、程**、部分现金,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段长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三、被告人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四、被告人程*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五、随案移送现金41965元,返还传销被害人。冻结陈**账户的涉案赃款54070.97元、段长海账户的涉案赃款24981.73元、程**账户的涉案赃款9932.25元、娄*账户赃款1979.68元、苏**账户赃款1925元、许阁账户赃款2439.5元、王*账户赃款357620.2元予以扣划,返还传销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