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强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到焦作发展“奇乐吧”网络游戏平台,采取会员制模式,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后,即可获得分红和发展下线按比例提成的资格,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达110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以推销“奇乐吧”网络游戏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按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作为提成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为下线,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辩称,其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一名误入传销活动的普通参与者,只发展了王某某一名下线,王某某在焦作市发展下线的情况其并不清楚,其从“奇乐吧”中的获利是本人投资的静态收益,并未从发展下线中获得动态收益。

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刘**不是“奇乐吧”网络传销的领导者、策划者和组织者,其是在王某某的多次邀请下来到焦作市,向王某某播放了从网上下载的“奇乐吧”的宣传资料,在发现自己讲不清楚的情况下,又让其上线林*到焦作做讲解,之后就离开焦作,再未来过,焦作市的“奇乐吧”参与者都是王某某发展的,其在焦作只发展了王某某一个下线,只获得了王某某一人的直推奖,而与王某某发展的其他110人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和经济关系,即刘**没有与王某某发展的人员组成层级。二、刘**在“奇乐吧”中所获收益是其投资款的静态收益,其在广西购房所花费的六十万元并不超出其在“奇乐吧”中所获得的静态收益和其夫妻两人的积蓄。三、没有证据证实刘**在焦作“奇乐吧”传销案件中有层级传销的事实。四、刘**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其主观上没有组织、领导焦作“奇乐吧”传销案件的故意,其是相信了“奇乐吧”是资本整合的谎言,其才参与其中,并向王某某进行了介绍,当发现“奇乐吧”不能兑现的情况下,还劝王某某不要再发展人员;2、本案客观危害性较小,焦作市“奇乐吧”案件中未出现人员自杀、精神分裂、聚众、请愿等有社会影响的事件,也未采取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发展人员,多数人投资款已退回个人账户,只是不能兑现。3、刘**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刘**经上线林*(化名林海洋、林**,现在逃)介绍加入“奇乐吧”项目。该项目以投资网络博彩游戏平台为名义,实为传销组织,采取会员制模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加入者缴纳会员费后,即可获得分红和发展下线并按比例提成的资格,实际前期加入者所获高额收益来自于后期加入者缴纳的会员费,即该项目维持正常运转必须依靠“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2013年9月,刘**到焦作市,以在所住宾馆房间开项目宣讲推介会的形式向王某某、赵**、谢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宣传“奇乐吧”项目,并发展王某某为其下线,期间,刘**还邀请其上线林*到焦作向王某某等人宣传“奇乐吧”项目。其后,王某某继续在焦作宣传发展“奇乐吧”项目。据统计,截止2014年4月,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达111人且层级达到六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供述:2013年8月,我在QQ群里了解到一个叫“奇乐吧”的理财项目,一名叫林**的男子给我介绍了有关“奇乐吧”的情况,并成为我的上线。林**发给我“奇乐吧”的网站网址和推广视频。林**说“奇乐吧”是网上博彩游戏平台,可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赚钱,在互联网上有一个网站,先在这个网站上申请注册成为网站的会员,然后利用这个会员号登入用户个人系统里面,然后用钱购买电子币,购买电子币是向上家购买或通过上家跟公司购买,1元人民币可以购买1电子币,有了电子币以后可以成为300元的体验会员、900元的普通会员、1800元的银级会员、3600元的金级会员、7200元的钻石会员、14400元的皇冠会员,一共是6个档次,“奇乐吧”的投资分为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种,动态投资是基于静态投资之上的。每一个第一次投资的人都是静态投资,这个头一次投资的人如果发展下线,这个人就又成了动态投资。静态投资的收益比例是固定的,两个月为一局,两个月之后就可以得到1.5倍的回报。动态投资是需要发展下线的,下线发展的越多,投资的收益就越大。比如我发展一个下线,这个叫做直推。我获得的利润是我的下线投资金额的5%,这5%的利润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4%的推荐奖,一个是1%的见点奖。然后我的下线再发展下线,我就没有4%的推荐奖了,只有1%的见点奖。我的这个下线得到的利润和我发展下线的利润一样,都是5%,以此类推。见点奖前三级都是1%,后面逐级减少,最多收17代的见点奖,比例最低是0.25%。直推奖只提取自己的下线,这个下线属于自己的第几代不确定。譬如我把我发展的下线放在我的第五代,我照样可以获得直推奖。见点奖除了从自己发展的下线那获得外,公司的系统会将新会员自动下排,下排到谁的名下谁就能在网上多获得电子币。另外“奇乐吧”会员的电子币自身每天可以分红,分红的比例是根据级别的,公司扣除过15%的手续费后,每个级别的分红是:900元的是25到30之间,1800元的是70到90,3600元的是90到110,7200元的是240左右,14400元的是400左右。提现是通过绑定的财付通将电子币转入财付通,刚开始没有提现数额规定,后期规定最高提现300电子币,电子币转成现金时扣除10%至20%的手续费,也就是270元现金。我自己试着投了单子,发现可以挣钱,就开始发展下线。我只有两个下线:湖南株洲的刘**和河南焦作的王某某。刘**只是自己买了一份静态投资,没有发展下线。我做“奇乐吧”后给王某某讲了相关情况,她表现出很大的兴趣,我和刘**就于2013年8月到河南焦作。我通知王某某后,她就带着赵**、谢某某等人赶到宾馆,我带来的笔记本电脑里有“奇乐吧”的推广视频,我就放给他们看,刘**负责讲解。这期间我们换了好几个宾馆,每天就是给王某某他们讲解“奇乐吧”的情况。后来刘**先走了。到了2013年9月中旬,我告诉林**我在焦作发展“奇乐吧”,焦作的人都要求见林**,他就赶到焦作,住在焦作三维戴斯酒店。他在焦作住了三、四天,也是给王某某等人讲课,推广“奇乐吧”项目。中秋节还给每个参与“奇乐吧”的人发了一提月饼,过完中秋节后,林**和我就先后走了,这时焦作的“奇乐吧”市场就打开了,不断有人加入“奇乐吧”并且汇款给我和林**。王某某发展了多少层、多少人我不知道,但是通过王某某这个团队大概给我汇了四、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是这个数字我记得不准确,以银行记录为准。给我汇的钱我有时把我的电子币卖点给下线,绝大部分都转给我的上线林**了。王某某等人给林**汇多少钱我不知道。我的下线就是王某某他们自己在电脑上注册会员后,网站自动把他们排到我的下面,他们都汇款给我,我账户里有电子币的话,就把电子币打给他们,等于是把电子币卖给我的下线,如果我的账户里没有电子币的话,我就再把钱汇给林**,他把相应的电子币打给我,我再把电子币打给王某某他们。王某某他们给我汇的钱是汇到我株洲的农业银行卡和兰州的工商银行卡上,卡号不记了,都是我的身份证开的户,这两张卡我已在2014年4月份注销了。我给林**汇的钱都汇到他给我指定的账户里了,户名是陈**,是多张农行卡和多张工行卡,我汇钱也是用我的农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这些卡都有“奇乐吧”资金交易。我在株洲开户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和“奇乐吧”资金有关联,一个尾号为5517,一个尾号为7871,我在株洲开户的尾号为3303的工行卡,在兰州开户的尾号为1670的工行卡,这两个账户都和“奇乐吧”有资金关联。其他没有别的账户和“奇乐吧”相关资金有关系。到最后搞“奇乐福”时,就是“奇乐吧”的B盘时,林**不让我们把钱汇到陈**的账户了,他给了我另外两个账户,让我汇款。第一个账户叫罗**,是工行还是农行我记不清了,账号更是记不得,汇了几十笔,大概有二三百万,我不认识这个姓罗的。第二个账户的名字我都不记了,是湖南武冈的账户,汇款只有几笔,可能有几十万,具体记不得。我和林**一共见过三次面,每次都是林**向我和其他人宣传“奇乐吧”。第一次是2013年中秋节在焦作刚开始发展焦作市场时,林**来焦作讲课,王某某等人还用U盘从我的电脑里拷贝了“奇乐吧”的资料;第二次是2013年12月份,林**团队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和我团队的人去成都考察学习“奇乐吧”项目,我通知了王某某,王某某叫上她的下线谢某某、赵**等人到了成都,林**给我们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又讲了“奇乐吧”,还让我上台讲,我就按照林**讲的内容自己又讲了一遍,并且介绍了我发展“奇乐吧”的情况和下一步发展计划,最后林**给我们所有人发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三次是2014年3月份,林**团队的人给我打电话让去成都,我一个人去了,林**给我们全国各地的人讲“奇乐吧”运营不好,新人挣不到钱,要求老用户复投,就是老用户账户里现有金额清零,再交给林**同样的现金把原有金额买回来,我就复投了13万左右。我做“奇乐吧”项目大概赚了一百余万元,我花了七十万在广西防城港市买了两套房子,其余的十万日常花了,还有二十余万又投入到“奇乐福”项目里,后来都赔了。电子币可能还有五、六十万,最后都没用。2014年4月份以后,“奇乐吧”的网站还在,林**通知说由于“奇乐吧”所在的A网运行不好,公司打算开放B网的“奇乐福”运行,只有在“奇乐吧”有账号的会员才能有资格进入B网“奇乐福”投资,让我们给各自的下线宣传公司B网“奇乐福”的政策,要求用户在“奇乐福”投资,我就在“奇乐福”里投入12万元左右。我现在看清了,“奇乐福”其实是林**等人最后骗了大家一笔钱。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参加“奇乐吧”募集了200万左右,具体多少钱我没算过,每次都是银行汇款,都有单据。我发展大概一百人左右,这些人在三十代以上。2013年8月份,我在和湖南的朋友刘**通电话时,她告诉我有个叫“奇乐吧”的投资项目很安全且利润很高,让我往这个项目上投钱并让我在焦作发展下线募集资金。我就让她来焦作面谈。2013年8月最后一天,刘**到了焦作,我就联系了赵**、谢某某、张**等人到刘**住的宾馆房间听她讲解“奇乐吧”项目。她说“奇乐吧”是网上博彩游戏平台,可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赚钱,在互联网上有一个网站,先在这个网站上申请注册成为网站的会员,然后利用这个会员号登入用户个人系统里面,然后用钱购买电子币,购买电子币是向上家购买或通过上家跟公司购买,1元人民币可以购买1电子币,有了电子币以后可以成为300元的体验会员、900元的普通会员、1800元的银级会员、3600元的金级会员、7200元的钻石会员、14400元的皇冠会员,一共是6个档次。然后发展下线,发展下线有直推奖,6个档次的直推奖不一样,会员级别越高,直推奖的比例就越高,具体比例不记了,只记得皇冠会员直推一个14400元的下线可以获得576电子币和144电子币的见点奖金,直推奖只提取自己发展的下线,这个下线属于自己的第几代不确定,譬如我把我发展的下线发在我的第五代照样可以获得直推奖。另外还有一个见点奖,6个档次的会员提取的见点奖比例也不同,层级也不一样,最高提17代,只记得皇冠会员提取投资14400元下家144电子币。这个见点奖除了从第一代下线那获得以外,公司的系统会将新会员自动下排,下排到谁的名下谁就能获得。另外“奇乐吧”会员的电子币自身每天可以分红,分红的比例是根据级别的。如投资300元的,每天分红8个电子币左右,900元的是25到30之间,1800元的是70到90,3600元的是90到110,7200元的是240左右,14400元的是400到430左右,另外公司扣除15%的分红。提现是通过绑定的财付通将电子币转入财付通,电子币转成现金时扣除5%至10%的手续费*刚开始没有提现数额规定,后期规定最高提现300电子币,也就是270元现金。“奇乐吧”的投资分为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种,动态投资是基于静态投资之上的。每一个第一次投资的人都是静态投资,这个头一次投资的人再发展下线,这个第一次投资的人就成了动态投资。静态投资的收益比例是固定的,两个月为一局,两个月之后就可以得到1.5倍的回报。动态投资是需要发展下线的,下线发展的越多,投资的收益就越大。动态收益就是直推奖和见点奖之和。比如我发展一个下线,这个叫做直推。我获得的利润是我的下线投资金额的5%,这5%的利润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4%的推荐奖,一个是1%的见点奖。然后我的下线再发展下线,我就没有4%的推荐奖了,只有1%的见点奖。我的这个下线得到的利润和我发展下线的利润一样,都是5%,以此类推。见点奖前三级都是1%,后面逐级减少,最多收30级的见点奖。2013年9月1日开始,刘**在焦作住了约半个月,换了多个宾馆,每次都是我把我的朋友叫上去听她讲课。刘**还用电脑播放有关“奇乐吧”的视频,说公司是个博彩游戏,还没上市,前期是个理财,安全,有300元的、900元的,每天都可以挣钱,300元钱45天可以挣150元,发展下线可以挣额外的钱,劝大家投资试试,然后教我们如何在网上注册、下单子,慢慢地我的朋友们又把他们的朋友带过去听课,这样越来越多的人都通过刘**知道了解了“奇乐吧”项目。刘**来焦作没几天,她的上线林**也来了,住在三维戴斯酒店,在他住的房间里他给我和刘**、谢某某又讲课,在黑板上边写边讲,让大家放心投钱,不会让投资者赔钱,现在游戏没有正式上市,仅限于会员之间玩。我是刘**在焦作发展的第一个下线,在我之后是谢某某、赵**等人。我注册了三个用户名,实际一共投资2100元。我不会使用财付通提取现金,都是在下线来投资时,把我的电子币卖给他们换成现金。我一共提六七十万电子币,获得现金大约30万元。有五万多元现金用于平时的吃喝和在好乐迪KTV租房间开会、娱乐等,2013年通过赵**投资湖北野人泉项目,把五万元给了一个叫常**的女的,收条在我女儿处。2014年5月份,我用我女儿名字在郑**银行开户把剩下的17万元现金存了起来,后来我到深圳给于*五万二千元,让她替我投资项目,没打条,银行剩下约十一万元,其他的用于日常生活了。我直推我自己为第一代,然后第二代有程莲花、赵**、谢某某、赵**、李**、李*、何**、张**。程莲花在邯郸峰峰矿区发展了不少人,具体多少不清楚。我清楚的是谢某某下面是冯某某,冯某某下面是买某某,买某某下面有人但是我都不清楚。谢某某、赵**等人都发展有下线,但是具体多少人我不清楚。我发展下线的原因是为了提取更多的提成,获得更多的收益。我一开始不是太相信“奇乐吧”,只投了900元,但谢某某等人都相信并很积极地参与,我在半信半疑间不断发展下线,但后来见到不断有收益,就相信了项目可靠,就坚定地推广发展“奇乐吧”项目。我每周不断地租用好乐迪的包间开大型推广会,每次组织几十人聚在一起,我给大家讲课宣传“奇乐吧”,并让赵**等人现身说法,有好多人当场就加入并把钱交给我,对于当场交钱的人,每人奖励100元茶水费。赵**负责收取我的下线送来的现金,由赵**去银行把钱汇款到林**和刘**的账户中,大概有200万元人民币,具体以汇款单为准。下家一般都是带着现金到我家找我,他们自己在网上注册,我把钱汇给刘**,刘**把电子币发给我,我再把电子币发给下线。投资是没有合同的。“奇乐吧”有规章制度,在2013年12月份,林**给我打电话,让我带人去成都考察“奇乐吧”,我叫上冯某某、谢某某、赵**、平站等几人去了成都,和来自全国各地的五、六十人在酒店会议室听林**讲“奇乐吧”,林**又让刘**讲一点关于“奇乐吧”的事,最后林**给我们所有人发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就是公司的运转模式和奖金制度,就是我上面讲的那些。我们宣传“奇乐吧”的方式刚开始是刘**、林**在宾馆开小型宣传推广会,后期我采取在我家中、在亿万饭店开核心人员小型推广会和在焦作市大杨树好乐迪KTV最大的包间开大型推广会讲解“奇乐吧”项目,结合刘**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将宣传资料发给投资户,再让下线去宣传动员自己的亲戚朋友参与进来,我的下线大多数都是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奇乐吧”。2014年4月份以后,“奇乐吧”的网站打不开了,为了继续稳定欺骗投资户,刘**告诉我说又开了一个新的网站叫“奇乐福“,对投资户说“奇乐吧”是A盘,“奇乐福”是B盘。其实是同样的运作方式,换汤不换药。刘**在“奇乐吧”挣了有200余万元,在广西防城港买了一套居住房和一套写字楼房,总价140万元,已经交了第一期70多万元。公安机关在我租住的房屋查获的多张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上面没有户名,是我于2014年5月1日,给深圳亿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陈奕历的钱,当时是我一个人在银行汇的款,我在柜员机上汇了好多笔,总共是12万多元的人民币,是按照2万美元对应的人民币数目汇的款。2014年4月中旬我已经知道“奇乐吧”是个骗局,大家投资的钱都收不回来了,我就产生了投资其他项目弥补窟窿的想法,在深圳的于*说投资香港亿厉投资管理公司可以获得高额回报,我去考察后觉得可靠,就和香港亿厉投资管理公司的陈**谈好,给他账户汇了2万美元相应的人民币,并拿回了相关协议,后来我因治病和生活,多次向对方索要本金,对方陆续返还我4万多元人民币,都汇到我女儿的建行账户上,再后来就联系不上对方了。4万多元我都花完了。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其证实的“奇乐吧”发展会员及运营模式与被告人刘**供述及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并证实其是2013年9月2日听了被告人刘**的宣传讲解后了解“奇乐吧”项目,并投资了300元成为会员,后追加到14400元成为皇冠会员。其的上线是王某某,王的上线是刘**,刘的上线是林**,其发展的下线有王**、靳**、宋**、冯某某、程**,其中冯某某发展下线了,具体人数不清楚。其和其下线投资的钱都交给王某某了。

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其证实的“奇乐吧”发展会员及运营模式与被告人刘**供述及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并证实其是2012年9月8日左右经谢某某联系,听了被告人刘**的宣传讲解后了解了“奇乐吧”项目,并和谢某某一起投资了300元成为会员,其后追加到14400元成为皇冠会员。2013年中秋节林**也来到焦作授课,2013年其和王某某、赵**等人到成都考察“奇乐吧”,林**又宣传讲解了“奇乐吧”,还让刘**上台讲,还给所有人发了“奇乐吧”规章制度,林**直推刘**,刘**某某,王*推谢某某,谢直推其,其直推程雪、孟*、郭**、聂**、姜**,其中姜**直推了买某某。买某某发展有人,有多少人不清楚。经其手投资的钱都交给王某某了。

5、证人赵**的证言,其证实的“奇乐吧”发展会员及运营模式与被告人刘**供述及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并证实其和王某某、谢某某、李**、张**等人是在宾馆听刘**和刘**宣传讲解后了解并投资“奇乐吧”项目,其投资了300元成为会员,其后追加到14400元成为皇冠会员。王某某是“奇乐吧”在焦作市的总上线,刘**是王某某的上线。焦作市投资的钱最后都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给刘**。王某某经常在家或好乐迪组织开会宣传“奇乐吧”。其和王某某互相帮忙,王**看着投资,其帮王汇款和当司机。通过其手用工商银行账户给刘**汇款有上百万元,具体有银行汇款记录。其发展韩**为下线,韩**发展宋**为下线,宋**发展多少人不清楚。

6、证人买某某的证言,其证实的“奇乐吧”发展会员及运营模式与被告人刘**供述及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其是听冯某某、谢某某介绍投资“奇乐吧”项目,上线是冯某某,其在2014年1月份开始发展下线有买翠清、其九舅、王*、秦*、焦**、褚**、赵**、李**、王**、陈*、张**、丹*、其母亲、王**、任长建等人,其账号上有下线16名,下线又发展下线25名。

7、证人姬*乙(系证人王某某之母)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向刘**汇钱时,除让赵**去之外,也让其去汇过款,具体多少钱不记了,但汇款条都交给王某某了。*某某因有不良记录无法办理银行卡,故多年来王某某一直用其的银行卡。

8、证人赵**、和某某、韩某某等107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该107人均系参与“奇乐吧”项目的投资群众,均证实了其投资“奇乐吧”的过程,并证实了其上线和下线情况。

9、公安机关刊登在焦作日报的公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的6月13日在焦作日报上刊登公告,要求参与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赵**等人通知下线中未报案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截止2015年4月13日,共有111名投资群众报案,其余参与群众因无详细信息无法通知。

10、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据制作的“奇乐吧”人员层次结构图,显示了被告人刘**之下的“奇乐吧”参与人员情况与层级情况,层级已达到六级。

11、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刘**对其上线林*的辨认情况及证人李*、赵**、赵**对被告人刘**的辨认情况。

12、公安机关在证人赵*乙处提取的“奇乐吧”宣传资料及培训手册,证实了“奇乐吧”的加入机制和运营机制,与被告人刘**及证人王某某等人证实情况一致。

1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扣押了其向被告人刘**汇款的银行汇款凭证原件48张、复印件7张及谢某某、赵**等人参与“奇乐吧”项目过程中所写的承诺书10张。

14、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扣押的银行回执单,显示王某某向被告人刘**的银行账户汇款1513760元、向户名为“陈**”的银行账户汇款244000元。

1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扣押手机二部(移动支付白色手机一部、白色三星SM-T311手机一部)、CAM牌平板电脑一部、身份证二张(姓名分别为刘**、李**)、吊坠一个、项链一条、联想牌G47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银行卡十七张(其中工行卡五张、建行卡三张、招商银行卡二张、光大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民生银行卡一张、中行卡一张)。

16、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扣押的银行卡,公安机关经梳理比对,确定以下银行账户为涉案账户:(1)户名为刘**的尾号为5517的中**银行账户、(2)户名为刘**的尾号为7871的中**银行账户、(3)户名为刘**的尾号为3303的中**银行账户、(4)户名为刘**的尾号为1670的中**银行账户、(5)户名为陈**的尾号为8914的中**银行账户、(6)户名为陈**的尾号为1919的中**银行账户、(7)户名为陈**的尾号为8349的中**银行账户、(8)户名为罗**的尾号为0976的中**银行账户、(9)户名为姜**的尾号为4971的中**银行账户。经核对交易记录,显示:从焦作市汇往被告人刘**的涉案资金为1902040元,其中流入刘**相关账户1658040元,流入陈**相关账户244000元;刘**相关账户向陈**相关账户汇款3340600元;刘**相关账户向罗**相关账户汇款2537900元,向姜**相关账户汇款403000元。刘**指认陈**、罗**、姜**相关账户均是其上线林*指定让其汇款的账户。

17、银行卡账户查询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在被告人刘**扣押的十七张银行卡账户内的余额进行了查询,显示除被告人刘**本人的一张作为工资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余额为12830.86元外,其余户名为刘**的银行卡账户中余额均无大额余额。

18、公安机关在证人王某某处提取的书面记录二页,显示了王某某在发展“奇乐吧”项目过程中对相关工作的记录情况。

19、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手续,证实公安机关对林*、陈**、罗**、姜**的户籍信息进行了查询,显示林*与陈**系夫妻关系,姜**系湖南省武冈市人,也即印证了被告人刘**按照上线林*指定向一湖南省武冈市农业银行卡账户汇款的去向问题;林*已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现暂未抓获;王某某、谢某某、冯某某、赵**等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待另案处理。

20、公安机关出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刘**用违法所得购买广西防城港房产的房款729123元追回扣押。

21、并有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投资“奇乐吧”网络游戏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作为提成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不是“奇乐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领导者,也即被告人刘**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按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活动中组织领导者包括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在本案中,被告人刘**到焦作市向王某某、赵**、谢某某等人宣传、讲解“奇乐吧”传销活动,邀请其上线林*到焦作市宣传、讲解“奇乐吧”传销活动,并直接发展王某某为下线,使该传销组织在焦作市得以建立网络、发展壮大,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王某某的上线,王某某发展的下线人员,属于被告人刘**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即被告人刘**对王某某发展下线的行为应当负责。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所获收益系所谓的“静态收益”,与发展下线、建立层级获得“动态收益”无关,没有从王某某发展下线活动中获得收益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经审理查明,“奇乐吧”项目实为传销组织,除发展下线人员外,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产生利润和收益,该项目维持正常运转必须依靠“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前期加入者所获高额收益实际来自于后期加入者缴纳的会员费;同时,当其本人发展下线或者其下线再发展下线时,系统会自动为其分配“直推奖”及多层级的“见点奖”等所谓的“动态收益”。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主观上是轻信了“奇乐吧”的谎言,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参与传销人员自杀、精神分裂、聚众、请愿等有社会影响的事件,也未采取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发展人员,多数参与人员投资款已退回个人账户,只是不能兑现,危害后果较小,应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在主观故意方面,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不构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条件;在客观结果方面,造成参与传销人员自杀、精神分裂、聚众、请愿等有社会影响的事件,是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以上情形,不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本案中参与传销人员在账户中的电子币已无法兑现,已造成了实际损失。被告人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9123元予以没收,其作案工具移动支付白色手机一部、白色三星SM-T311手机一部、联想牌G47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账号为622202190300192330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CAM牌平板电脑一部、姓名分别为刘**、李**的身份证二张、吊坠一个、项链一条及银行卡十六张予以退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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