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白*静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白玉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白玉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4月7日,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就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山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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