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鄂崇阳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聂锦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3月,被告人陈*在其父亲陈*(另案处理)指使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参加u0026ldquo;连锁经营u0026rdquo;传销组织。该组织以u0026ldquo;连锁经营u0026rdquo;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分为u0026ldquo;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u0026rdquo;五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被告人陈*以69800元申购21份,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主任,通过发展下线黄*、邓*、邵某某等人,于2009年10月晋升为u0026ldquo;老总u0026rdquo;。陈*为掌管传销活动的人事总裁,先在广西壮*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后领带传销人员到安徽省合肥市从事传销活动,其下线人员又发展其他人员参加传销,其中邓*的下线有邓某乙、邓*、巫某甲、卢某某、巫*、陈*、彭*(均另案处理)、王*等人。彭*发展了马某某、彭*等30人以上参加传销组织。2013年6月、8月,邓*、邵某某分别从被告人陈*的传销组织中独立出去,被告人陈*又发展其他人员从事传销活动。2014年3月31日,陈*在安徽*山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根据传销网络结构图,体系人员与职务名单,交易流水账电子文档,证人彭*、邓*、陈*、马某某王*、彭*、钟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陈*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非法得利40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部分事实不清。2.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答辩情况

上诉人陈*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中,邓某甲、邓*团队独立后发展线下人员不应算是陈*的下线,应当予以区分,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线下的直接人数。2.一审法院对陈*犯罪金额和犯罪所得认定不清,整个案件中没有证据反映。3.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缴20万元罚金。请二审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并当庭出示了陈*家属向一审法院缴纳罚金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

本院查明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陈*的犯罪金额、犯罪所得,部分事实不清,建议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对上诉人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上诉人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参加u0026ldquo;连锁经营u0026rdquo;传销组织。该组织以u0026ldquo;连锁经营u0026rdquo;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分为u0026ldquo;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u0026rdquo;五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1至2股是实习业务员,3至9股是业务组长,10至64股为主任级别,65至599股能升至经理级别,600股以上才能升至老总级别。传销人员发展下线必须要有21股份额,直接购买的份额最多21份,最多发展三个下线。在经理晋升的阶段,除了本人必须有600份以上的u0026ldquo;资格u0026rdquo;,其三个下线也必须达到经理级别。一个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三条直接下线达到老总级别,下线30人达到老总级别,该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可以带领其下线传销人员独立出去。陈*以69800元申购21份,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主任,通过发展下线黄*、邓*、邵某某等人,于2009年10月晋升为u0026ldquo;老总u0026rdquo;。

上诉人陈*为该传销组织的人事总裁,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下线人员又发展其他人员参加传销。其中邓某甲的下线有邓某乙、邓*、巫某甲、卢某某、巫*、陈*、彭*(均另案处理)、王*等人;彭*发展了马某某、彭*等30人以上参加传销组织。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开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陈*提供的传销网络结构图:证实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邵某某、邓*、黄*、刘*、刘*、陈*、彭*等人为自己的下线。

2.侦查机关从彭*甲处扣押的体系人员与职务名单:证实陈*为掌管传销活动的人事总裁。

3.建设*分行提供的交易流水账电子文档:证实客户名称陈*,卡号为6217********0710795的账户与彭*、邓*、陈*、巫*等人资金交易情况。

4.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队于2014年3月31日21时许,在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建业领翔4幢1214室将陈*抓获的经过。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陈*的基本身份情况。

6.证人彭*证言:参加传销的人申购21份份额,也就是缴纳69800元钱就成为主任级别的传销人;主任级别的人再去发展其他人参加传销,发展三个下线累积份额达到65份就成为经理级别的传销人;当经理级别的传销人所发展的下线累积份额达到600份(相当于发展29个下线)以上则升为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各级别的传销人发展下线都按照不同的比例拿提成。2010年11月我缴纳了21股,69800元申购款,发展了马某某、黄*、王*甲为我的三条下线。我的上线依次为陈*、巫*乙、巫*甲、邓*、邓*、陈*。我发展的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约有34人。我于2012年5月31日达到老总级别。下线中达到老总级别的有王*甲、马某某等人。我独立以前,传销团队的总负责是陈*。并有彭*绘画制作的网络结构图在卷佐证。

7.证人邓*丙证言:2010年2月,我、邓*乙、邓*甲经陈*介绍在广西南宁市加入u0026ldquo;自愿经营连锁业u0026rdquo;。该连锁业分为u0026ldquo;五级三晋u0026rdquo;制,u0026ldquo;五级u0026rdquo;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u0026ldquo;三晋u0026rdquo;是业务员到主任,主任到经理,经理到老总的三个晋升阶段。这个行业的财富来源为传销人员自行认购的u0026ldquo;资格u0026rdquo;,u0026ldquo;资格u0026rdquo;不是实物产品而是所谓的进入这个行业的资格。第一股团队资格认证需缴纳3800元,之后每股只需缴纳3300元。1-2股是实习业务员,3-9股是业务组长,10-64股是主任级别,65-599股是经理级别,600股以上就能升至老总级别,老总是最高级别。团队规定了每个人发展下线必须要有21股份额且每个人直接购买的u0026ldquo;资格u0026rdquo;总数最多只能是21份,每个人最多发展三个下线,在经理晋升的阶段,除了本人必须有600份以上的u0026ldquo;资格u0026rdquo;,其三个下线也必须达到经理级别。团队成员的收入来自自身返还款和u0026ldquo;业务提成u0026rdquo;。邓*甲作为陈*的直接下线,邓*乙作为邓*甲的直接下线,我是我父亲邓*乙的直接下线。后来我父亲又邀约了姚某某和巫*甲,姚某某邀约了张*、陈*、钱*、李*甲;巫*甲邀约了卢某某、巫*乙、巫*丙等人。我们这个团队刚开始是陈*和陈*管理团队。按照规定是u0026ldquo;独立u0026rdquo;的人的下线中要有30个人达到老总级别,并且他的三个直接下线都要达到老总级别。2013年6月份我的下线升为老总人数有30人,三个直接下线均为老总,达到行业规定的u0026ldquo;独立u0026rdquo;标准,2013年6月,我和邓*甲、邓*乙的团队就从陈*的团队独立出来了。并有邓*丙绘画制作的网络结构图在卷佐证。

8.证人陈*乙证言:2011年3月,我在广西南宁市加入传销组织的。各级别的传销人发展下线都按照不同的比例拿提成。我的上线是我妻子张*乙,张*乙上面是巫*丙,巫*丙上面是她父亲巫*乙,巫*乙上面是他妻子卢某某,卢某某上面是巫*甲,巫*甲上面是邓*,邓*上面是他父亲邓*,邓*上面是他女儿邓*,邓*上面是陈*。我发展了彭*等人为我的下线。2012年5月,我在合肥当上老总的。我们团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仙葫区转到合肥市前,有邓*、邓*、邓*等人当上了老总。

9.证人马某某证言:我参加了一个名为u0026ldquo;连锁经营业u0026rdquo;的传销组织,现在是老总级别。要达到老总级别,下线的股份总额要达到600股以上,也就是说下线的人数最少要达到30人以上。我的直接上线是彭*。

证人王*、彭*、钟某某、魏某某等三十多名传销人员的证言均能印证马某某所证情节。

12.被告人陈*供述:2009年3月,我在父亲陈*的带领下来到广西南宁市,加入了u0026ldquo;连锁经营业u0026rdquo;的传销团队,我父亲出钱给我购买了21份,成为我父亲陈*的下线,发展了黄*甲、林*、邓*、邵某某等人为我的下线,黄*甲发展了李*乙等人,林*发展了林*甲等人,邓*发展了邓*、邓*、巫某甲、卢某某、巫*、陈*、彭*等人,邵某某发展了傅某某、张*、王*、方某某等人。2009年10月我就上了老总级别,2011年2月邓*升为老总,2012年3月傅某某升为老总。2011年11月,我决定将团队迁至安徽合肥,我带了30多人过去,有林*、林*甲、林*甲的女网友、邵某某、傅某某、张*、王*、邓*、邓*、邓*等人。2013年6月、8月,邓*、邵某某分别独立从我的传销团队独立。我现在负责的团队是我自己新开发的一条线。我们这个行业有规定,当你手下有30个以上的u0026ldquo;老总u0026rdquo;,可以向上级u0026ldquo;老总u0026rdquo;提出申请u0026ldquo;分家u0026rdquo;。我从事传销非法所得约41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辩护人提出陈*家属在一审审理期间向原审法院缴纳20万元罚金,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对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家属在一审宣判前向原审法院缴纳20万元属实,原审法院已考虑陈*此行为,并综合陈*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辩护人请求二审对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