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涟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城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