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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李*经黄*(另案处理,湖北省孝感市人)介绍加入名为u0026ldquo;APIu0026rdquo;国际理财投资公司的传销组织(以下简称u0026ldquo;A*公司u0026rdquo;)该组织分为优级、顶级、VIP、尊汇、黄金尊汇五个会员级别,入会注册资金为美金1万元至20万元不等(1美金折合人民币7元)入会人员最低入会标准为美金1万元,盈利模式为发展一名下线会员获得0.5美金至2美金不等的奖励。后李*陆续向该公司注入3万余美金,成为该公司顶级会员,并与同期邀约湖北省随州市人胡*、胡*乙父子(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公司,且在香港、随州等地多次组织推广会,任会议主持人进行宣传、培训活动。至案发,李*直接及通过胡*、胡*乙等人间接发展会员共计32人,累计传销金额人民币238万余元,其中李*通过u0026ldquo;APIu0026rdquo;公司返利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2万余元,后期又陆续投入u0026ldquo;APIu0026rdquo;公司。

2015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在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u0026ldquo;枫桥u0026rdquo;宾馆附近被随州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民警抓获,并由广水市公安局民警带回接受讯问。

指控认为,被告人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李*经黄*(另案处理,湖北省孝感市人)介绍加入名为u0026ldquo;APIu0026rdquo;国际理财投资公司的传销组织(以下简称u0026ldquo;A*公司u0026rdquo;)该组织分为优级、顶级、VIP、尊汇、黄金尊汇五个会员级别,入会注册资金为美金1万元至20万元不等(1美金折合人民币7元)入会人员最低入会标准为美金1万元,盈利模式为发展一名下线会员获得0.5美金至2美金不等的奖励。后李*陆续向该公司注入3万余美金,成为该公司顶级会员,并与同期邀约湖北省随州市人胡*、胡*乙父子(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公司,且在香港、随州等地多次组织推广会,任会议主持人进行宣传、培训活动。至案发,李*直接及通过胡*、胡*乙等人间接发展会员共计32人,累计传销金额人民币238万余元,其中李*通过u0026ldquo;APIu0026rdquo;公司返利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2万余元,后期又陆续投入u0026ldquo;APIu0026rdquo;公司。

2015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在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u0026ldquo;枫桥u0026rdquo;宾馆附近被随州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民警抓获,并由广水市公安局民警带回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通过其亲属自愿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已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笔录、u0026ldquo;APIu0026rdquo;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开户投资协议、客户汇款凭证、用户网上登录操作界面截屏、u0026ldquo;APIu0026rdquo;公司相关微信群聊天部分内容摘录;2、证人胡*、胡*、汪*、王*、吴*、刘*、陈*、颜*、谢*、陈*、敖*、栾*、胡*、吴*、徐*、董*、贺*、刘*、吴*、顾*、赵*、刘*、汪*、段*、涂*、毛*、汪*、朱*、王*、周*、王*、郑*的证言;3、李*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一碟;5、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司法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交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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