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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罪犯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没收其犯罪所得赃款57780744元。刑期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何*减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79.3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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